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新刑诉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该制度存在案件适用范围较窄、附加条件不明确、检察机关定位不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法律效力规定矛盾等缺陷。在基层检察实践的基础上,对试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情况、效果、问题进行总结和剖析,提出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根据案件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及其犯罪后的悔过态度等,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暂不提起公诉有利于矫正犯罪嫌疑人、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被害人在物质方面得到补偿、使其被侵害的权益得到修复,则对该犯罪嫌疑人设置一定的条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今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可以看做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一种试水,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点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介于起诉与不起诉之间的一种制度,能够灵活地处理好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惩罚犯罪与矫正罪犯、诉讼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进一步跟国际接轨;有利于促使犯罪分子认罪悔罪,改过自新;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能更好地教育挽救未成年犯,使其更易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其原有心理水平较低,在外在不良因素的作用和诱惑下,加上自身进行了一些违反道德和法纪的活动,获得了体验,逐步形成消极心理因素——不良的需要、兴趣和世界观,而走上犯罪道路。但消极因素并不能排除未成年犯罪人身上仍存在积极因素,只不过积极因素处于相对的劣势,被消极因素掩盖而已。检察机关只要善于从未成年人消极的行为表现中,发现和培养这样或那样处于劣势的积极因素或隐藏着的“闪光点”,并利用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这样,未成年人就可能逐步得到改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是看到了未成年犯身上具有的积极因素,通过专家和检察官的帮助教育,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深刻的认识,对今后的人生有更好的规划,不仅免于犯罪前科,而且更易回归社会。
(二)能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重建和谐社会关系
2000年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与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挑战的维也纳宣言》,明确提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恢复性司法强调消除仇恨,化解矛盾,使当事方都能够不因犯罪和被害而影响融入社会重新生活和工作,建立公正、负责、讲道德和有效率的刑事司法系统,真正促进经济及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附加条件帮教考察,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使被害人遭受的损害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得以弥补,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更好地保护双方权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三)能充分体现我国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006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当宽则宽”。最高检在《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若干意见》中又指出:“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从最近几年的统计数字看,未成年人犯罪成逐年递增的趋势,形势比较严峻。如何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内容也凸显了这一点。从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来看,单纯采取诉或不诉的处理方式,并不能有效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二次犯罪率仍居高不下。因此,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不能简单的采取诉或不诉的处理方式,必须针对当前的具体形势,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可以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提出正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结果。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来讲具有教育与挽救的双重作用,对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积极和重要作用。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之处
整体来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设置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完备,可操作性强,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走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坚定而谨慎的第一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然有一些不足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的范围规定较窄
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于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实施附条件不起诉。修正案仅仅规定对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三类犯罪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没有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该适用范围也比较笼统,没有区别对待暴力犯罪和非暴力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笔者以为,可以将过失犯罪纳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此外,检察机关如何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期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作出计算,准确判断可能判处的刑罚,修正案未作详细规定,这需要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规定,以保证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公正、公平。
(二)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条件规定不充足
修正案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三个适用条件,即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有悔罪表现,而没有将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条件之一,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即使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但是并没有充分重视被害人的意见。笔者以为,为有效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里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以便将刑事和解的立法精神融入未成年犯罪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之中。
(三)新刑诉法对于在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中,检察机关角色定位不适当
新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即由检察机关直接实施监督考察。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对考察帮教活动实施监督,而非直接实施帮教考察。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是检察机关,实施监督考察的也是检察机关,考验期满还是由检察机关根据考察结果作出不起诉(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的规定影响了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同时,检察机关由于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具体进行矫治、教育、考察也不现实,那么应由哪些组织具体实施帮教考察,需要明确。笔者认为,应当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对象纳入社区矫正范畴,由司法部门及社区组织负责对不起诉对象的帮教考察,检察机关则对帮教考察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另外,修正案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但是这四项规定不具有针对性。笔者以为,除此之外,还应当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增加“禁止令”的内容,即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禁止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而可以减少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与不良因素接触,有效降低其再犯罪的可能性,实现监督效果、矫正效果、预防效果的统一。
(四)新刑诉法对于附条件不起诉性质的规定不明确
理论界和实务界均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对现有不起诉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但附条件不起诉属于独立的不起诉类型还是相对不起诉的一种特殊形式,需要刑诉法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是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即在作附条件不起诉之前这类案件并不能作相对不起诉,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一定期限考察达到相关要求后,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人作不起诉决定应属于哪种类型,应如何适用法律,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三、建议与对策
(一)尽快用法律的形式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具体程序明确化
最高检应尽快完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或者单独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消除立法上的模糊给执法带来的困惑。应当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进行细化,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适用的程序等问题作出严格规定,将该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统一标准、尺度和程序,这样检察机关才能更好更规范地开展此项工作。
(二)建立完备的帮教、矫正体系,将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体系
最高检应当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修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对象纳入社区矫正范畴,建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基层组织(包含学校、单位、社区、村组)“四位一体”的考察体系,由行政司法部门来负责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考察,检察机关对帮教考察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确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帮教、矫正的职责归属和具体程序,关注其人格的正确引导,重视其再社会化的过程,消除其重归社会的障碍,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引入监督制约机制,将附条件不起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严格的审批管理,检察机关也有内部监督体系,但作为监督者的检察机关,更应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为防止附条件不起诉被滥用,建议引入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将附条件不起诉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总之,新刑诉法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突破,是对现有社会管理方式的一种创新,对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这一制度的实施给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及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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