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语境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研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应是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论;知识产权法的全面移植具有相对特殊性;构建犯罪构成模式不能脱离中国语境;我国传统四要件模式是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刑法学是一门开放的学科,必须与时俱进。
论文关键词 根本方法论 知识产权 中国语境 实践理性 与时俱进
犯罪论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是统一认定犯罪的原理,是构筑刑法学体系的基石。存在论上,当今世界并存着三大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控辩平衡模式,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中俄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然而,近年来,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备受争议,饱受诘难,全面移植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体系的论调甚嚣尘上,更多学者则主张立足本土即坚持中国特色,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进行改良。改良论和重构论,孰对孰错,值得探讨。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根本方法论
研究刑法学,应当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根本方法。虽然,一种方法支撑一个法学体系的时代已经过去,法学的健康发展需要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法。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语境下,对犯罪论体系构建的科学性认识上,仍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全部认识和研究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辩证思维,运用对立统一规律,在中国刑法学的体系范畴中,首先就要求遵循宽严相济的形事政策;实质的犯罪定义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的统一;我国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但又趋于包括主观主义的并合主义;四要件犯罪构成模式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们在认定犯罪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刑罚本质中采统合了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的综合主义……西方刑法学乃至德日刑法学并不以马克思主义为其哲学基础,也就形成了与其哲学思想基础相对应的独特的犯罪构成模式;同样,我国刑法学由于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根本理论指导,自然也就采取体现辩证思维结果的四要件模式。这一点在整个中国刑法学理论、制度、方法中都有体现。申言之,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法已经深入骨髓,融入血液,成为了我们思维自觉的一部分。无论是否意识到这一点,在研究问题时,乃至日常生活中,我们每时每刻都在运用辩证思维方法。
二、知识产权法的全面移植具有特殊性
重构论者主张,完全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法的做法,全面移植西方模式,一下子就达到很高的水平。
知识产权法虽然不属于调整人和自然之间关系的纯粹技术层面的规范,但政治色彩不强,自然不妨比葫芦画瓢;而犯罪构成模式则属于上层建筑中政治或意识形态部分,具有强烈的伦理要素或政治色彩,即国家意志性。法律命题总是带有政治色彩的,更何况是刑事法律。刑法一定要有相应的政治内容,要反映统治阶级的某种政治要求,同时也要合乎刑法自身的特有属性,而不同于知识产权等相对近乎技术性的规范,而这也体现了法的相对独立性与法的政治从属性的统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主张刑法学研究中要坚持以阶级斗争范式取代多元化的研究范式。
概而言之,犯罪论并非一项技术性的法律制度。犯罪的概念,认定犯罪的方法,乃至刑事诉讼中量刑、刑事执行都具有浓重的意识形态特征。而知识产权法中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诸制度的建立不过是因应一时之需,为加入世贸组织而与之要求趋同。刑法则无这种迫切的硬性需要。况且,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我国相对成熟的民法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非推倒重来。
而且,现在看来,这种全面移植,也不是一点问题没有。比如,在专利权有关海关保护制度的设计中,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明文规定,禁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产品出口,而这却不符合国际通例。虽然未经许可制造或进口专利产品肯定是侵权行为,出口行为只是违法行为之一,然而,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诸多国家的内国法对此问题均采取不做明确规定的制度安排。对于这种超前立法学界颇有訾议。归根到底,是因为这种制度设计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模式,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尤其是对于那些“三来一补”企业更是如此。
三、构建犯罪构成模式不能脱离中国语境
犯罪构成模式研究,虽属对不同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犯罪构成模式,从微观上进行横向比较研究,但对于认定犯罪而言,却具有宏观的意义。类比思维的结果,不可简化论,必须考虑到制度背景、社会现实、主体意识等“中国语境”,以及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对刑事立法的制约,不能超越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
西方两大法系,与中国具有截然不同的司法语境。任何一种主义或方法论的出现,都是具有具有深刻的时代和现实根基的历史选择。法律的概念、原理和规则,“不是源于人类的普遍原理和事物的本性,而是源于当下法律得以产生的国家或民族的特殊条件。所有的法律都是和过去、传统与因应之间协调的产物。因此,纯粹的分析由于其只应对现实,从不可能充分解释任何法律。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接近我国全部版图的一半,区域位置相当重要。三阶层是西方人的民族习惯法的反映,若强行模仿,即使可以与国家制定法相协调,与占我国版图近一半地域的民族习惯法如何协调?而且,正是基于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亲缘性,以及前苏联刑法理论在我国的本土化过程中产生的基因变异,才造成其与德日刑法理论的相异性。中俄四要件与德日三阶层只不过是各自犯罪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都是对德国犯罪构成的扬弃,两者具有体系上的同源性,绝非一个是正宗,一个是旁门。至于何者更可取,就看它理论的解释力和实践中的生命力了。这决定了不能盲目全面移植的主张,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
立法建议必须阐明必要性和可行性,即当为性和可能性。其中,以国外立法为研究进路时,要避免比较性和可行性研究简单化。因为,刑罚制度和刑法理论产生之后便成为一种历史。历史的铁律在于“不存在将过去推倒从来”。(制度与)理论一旦建立并生根,它就具有一种自我复制、繁衍的能力,这反过来又是产生特定问题的源泉之一。抛弃原有的制度和理论,全盘移植大陆法系刑法及其理论的符号体系,只是逻辑上的可能。
但是,对问题存而不论,也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在比较西方与我国犯罪论体系优劣后可知,总体上,四要件模式是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并且应当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发挥作用。中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既承载着历史的厚重,又有着现实的张力,但远未到废而不用的地步。主张去苏俄化,全面移植三阶层模式,不仅割断了历史,而且也不符合现阶段国情,看不出其价值优势。再者,如果有学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不科学,就应当提供它冤枉或者放纵了多少人的实证报告,即用实践效果证伪,否则,相反的判断就是最佳判断。而社会科学的天然模糊性,决定了这几乎不可能。此外,三阶层并非普世真理,也不是每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都适用的制度规则,它也只是在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实施。它既不是自然的体系,也不是哲学的体系,甚至连实用的体系也算不上。运用逻辑实证方法,从逻辑上的相似性来看,既然三阶层并非世界通例,则当然可以采取包括四要件在内的其它任何模式。
缺乏本国传统文化底蕴的制度,在本国的社会实践中是缺乏生命力的。包括中华民族在内的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唯有立足于本土,才能走向世界,否则就会带来整个民族的危机,而无法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当然,作为五千年泱泱文明古国,中华法系固然源远流长;作为后发国家,中国也已经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在漫长的古代、近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虽然也缔造了许多光辉灿烂的的制度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今也已经初步建成,但毋庸讳言,也确实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使豁达而高尚心灵卓而不凡者,定莫过于优雅的好奇心,而这种好奇心最愉悦且最有益运用者,又莫过于鉴察外国的法律与习俗。”我们当然要学习包括西方在内的一切先进国家的制度文明,为我所用,但这绝不足以成为自惭形秽,乃至妄自菲薄的理由。既要师夷长技,也应立足于本土,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如果一味模仿别人,结果连自己怎么走路都不会了,最后只能落得个邯郸学步的下场,跟在别人屁股后面爬行。
四、四要件是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
犯罪论的体系,实则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体系。总体而言,其应当如何构建,既要立足于本国国情,根据一国社会现实的需要,也要符合事物自身的内部逻辑。就具体的犯罪论而言,构建科学的犯罪论体系方法需要符合三个基本要求:即犯罪论必须是能够从法律中推导出来的,或者至少是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犯罪论必须是一种可供操作的理论;犯罪论必须有助于合理解决具体的事案。我国犯罪构成的法律实定性、主客观有机统一性,决定了我国犯罪论体系完全符合上述科学要求,具有理论理性。
强调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不仅是康德的主张,也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必然结论。德日犯罪论体系至今已争论了百年之久,却仍未达成共识。其中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的体系论中,其将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行为人为割裂为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分三个阶段考察的作法,并不可取,也不符合司法实际做法。虽然作为思维方法,可以将其人为相对分离,但任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都必然是主客观的统一体:既是犯意支配下的客观危害行为,又是体现着主观罪过的社会危害行为。在任何人的犯罪行为中都不可能将两者人为剥离,否则,就既违背了责任原则,也失去了刑法的社会道义根据。此外,把“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等于把形事诉讼中对犯罪的认定过程也纳入到刑法的犯罪构成中,超越了刑法的功能和范围。可见,三阶层模式既不符合司法实际,也未必思考经济,更不能实现刑法的****保障机能,并不具有实践理性。即使承认三阶层犯罪论,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有所暗合,也不能成为否定四要件的证伪根据,或许也只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应用问题。
总之,刑法学是一门不断发展的学科。在当前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下,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应当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指导下,既要坚持辩证逻辑方法与形式逻辑方法的统一,又要坚持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既要立足于本土,坚持中国特色,又要与时俱进,使其理论日趋完善,在业已建成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样,中国刑法学研究才能不仅自立于世界刑法学之林,而且无愧于世界刑法学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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