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刘娜
【摘要】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中国化对当今中国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要在中国这样一个拥有十多亿人口的大国中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任务无疑是十分艰巨的。我们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离不开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来指导。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国社会的发展状况。而在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困扰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问题,它不仅造成新的失业大军、导致城市角落,而且往往与城市违规建设相伴随,本文思想政治论文从制度视角分析导致失地农民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和建议,对于解决作为城市顽疾的角落问题、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市化 农民失地问题 解决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规模越来越大,从而致使失地农民日益增多,一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由于征地补偿机制的缺失,不仅没有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城市化成果,反而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和边缘人。土地不仅是农民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
但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长之下,征地规模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失地农民也日益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庞大群体。相伴而生的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已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一、 农民失地问题产生的原因
1、 城市化进程的需要
城市化对土地产生了巨大的需求。城市化必然会导致城市人口增加和城市规模扩张,建设住宅、工商业用房也必然增加非农业用地。城市个体的壮大可以从很多方面进行衡量,经济总量的增长、城市人口的增加等都反映了一个城市的发展,但是任何经济的、人口的增长都不可能在一个虚幻的异度空间中实现,必须依托一定的空间实体才能最终体现其价值和影响。从空间上来看,这些经济和人口都同时存在于城市空间实体之中,更确切的说是负载于城市范围之内的土地资源之上①。城市化的实质是人口城市化、土地城市化和经济城市化三位一体的变化。首先,城市化使大量农村人口变成城市人口,提高了城市人口在国民人口中的比重;其次,城市化使部分土地由农业用途变为非农业用途,使其由农村用地变为城市用地;最后,城市化引起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产业、空间或地区结构的变化。②因此, 农民进城的社会政策应该是城市化社会政策的核心。
2、土地产权不清晰
造成农民失地的最主要原因归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了我国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而“农村集体所有”的含义包括
三个方面③:(1)村农民集体所有(2)乡镇农民集体所有(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而在现实实践中,“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抽象无任何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是一个有其名无其权的主体,换言之,政治法律上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经济上拥有的所有权事实上是相分离的。土地归集体所有是虚的,所谓集体最多不过是土地的经营者、管理者。因此,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对土地权属的界定并不明确,而且,正是由于这种土地财产权界定不清,导致了土地征用过程中各方遇到权利博弈利益冲突时,主体之间相互争夺;遇到责任时,则相互推诿,无人负责。所以在实践中政府拥有分配土地的绝对权利,而农民成为弱势的一方。
3、 土地征用法规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构成政府行政征收土地的权利基础和立法依据。④尽管土地用途转移被分为土地征用和征收两种类型,但对公共利益覆盖什么范围、行土地征收程序、政征收主体范围及权限、征地安置、农民权益保护、土地征收违法违规及其处罚等规定和条款,只是散发于各个单行的法律文件中,缺乏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留给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从客观上形成行政机关征收权的无限制滥用,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表现在安置标准低,随意性大,难以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其次,安置责任主体不明确,安置方式单一,难以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最后,征地范围过宽,“公共利益”界定不清、无限扩张。⑤
4、 土地征收行为中权益不平等
这也是农民失地问题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按照现行农村土地权属的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权性质,农民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民对于土地买与不卖,卖多少价格,是没有发言权的。在目前的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征地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透明度是土地征收行为中民主权益不平等性的突出表现。在征地程序上,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从土地征用的认定,到补偿费的确定、分配和劳动力的安置等,都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说了算,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来。其中,也不乏一些地方政府与企业勾结,借“公利”之名征收土地,行“私利”之实,安置补偿也难以达到法定标准,更有甚者是知法犯法,导致局部地区形式紧张。尤其是对违法批占土地查处不利,那么失地农民的利益更难以保障。
二、针对失地问题的对策与思考
在城市化进程中,我们必须认可失地农民是为城市发展作出贡献的,甚至是牺牲的一个群体。土地对于农民本身是一种可持续生计,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农民手中有土地,他们就可以自给自足。因此,当土地被征用以后,仅仅凭借一次性的经济补偿或者单纯的身份转变是不够的,我们的政策着眼点应该是以一种新的可持续生计来取而代之。
1、 统筹城乡发展是根本之路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为城市带来了发展与兴旺,但是却牺牲了农村的利
益,使得农村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的脚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失地的农民的保障问题那么只有统筹城乡发展,才能让失地农民分享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从根本上讲,要依靠经济产业的发展来促进失地农民的就业,因地制宜发挥本地的自然资源优势,深入挖掘本土产业定位,培育新兴产业,形成产业链,依靠经济能力的提升,从而来提高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和生活水平,最终使得失地农民融入城市生活。
2、 为失地农民建立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
土地对农民意味着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和社会福利保障。没有了土地,就没有了一切保障。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是实现从土地保障向社会保障的过渡,最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在失地农民保障体系的内容选择上,要从失地农民的切实需求和现实的环境出发,选择那些可行的保障项目。目前一种比较被认可的做法是采取以土地换社保的办法,实行低保障、广覆盖。对于解决失地农民问题,要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模式,实施征用土地与劳动力安置、失业保险同步进行,让失地农民分享城市化带来的现代文明成果。⑥
3、 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失地农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其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往往没有能力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要建立失地农民的法律救助体系,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失地农民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社会的稳定团结。提供法律援助可以通过举办“法律宣讲进农村活动”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和内容让失地农民了解重要的法律内容和含义,以增强他们的法律常识来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从而强化他们依法办事的意识。
论文总结: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解决应该使政府先做到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将失地农民一下子推向“市场”去“竞争”是不负责任的⑦。在追赶城市化的潮流中,政府应该不停地“挤泡沫”,为失地农民的安置做好充分的配套工作,如提供与城市市民的社会保障对接的政策,为他们的子女提供入学的方便政策,等等。最后还是要考虑回到一个社会公平与公正的问题上,城市或者说市民能不能“反哺”农村、为失地农民做些什么呢?城市资源是有限的,但是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农村、农民的贡献,城市发展的成果理所应当共同分享。转变城市居民的传统观念,抛弃嫌弃、歧视的观念,用平等的眼光对待失去土地、正在城市化的失地农民,我们的大众教育责无旁贷要担负起这个重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农村群体真正融入城市生活,顺利实现城市化的均衡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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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波.中国城市成长管理研究[M].新华出版社.2004.2
[3] 籍容生.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中的农民利益保障[D].南京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毕业论文.2004
[4] 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1
[5] 李强.城市化进程中的重大社会问题及其对策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9
[6] 康俊,张时飞.京郊失地农民生存调查报告[J].中国改革.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