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其他法学
1.3公众力量的保障
香港的社会制度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演变,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民社会。普通公众也会自发形成各种社会团体,表达他们自身的意愿,积极地参与各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活动,并有效地对政府的行为形成监督。这种“公共领域”的市民社会在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慢慢转化为一种“社会——政府”的制约机制。
2.思考:公众参与保障制度的合理之处
2.1规划编制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分配
2.1.1政府部门责权明确,相互制衡,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
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对于每个人应该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基本法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作为编制规划的组织者,行政长官负责香港三个层次五个阶段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同时根据编制结果以及针对该规划的民众或专家意见的合理性,独立作出审批与否的决定。规划署的责任是负责执行几个层次规划的编制工作,而规划署是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大部分成员都是非官方的,负责对规划署制订的图则、规划政策和与建设实体环境有关的计划进行审核,以及回应公众的申诉,最后将拟备的草图交送行政长官会议进行审批。规划署的权力也是明确的,权力范围包括根据行政长官的指令进行图则的拟备,以及根据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判断图则内容的合理性,制定规划的草图,并且接受来此社会各方的对该规划的申诉。
政府各部门有着清晰的权利与责任划分,而且从城市规划的复杂性特点出发,权利的分配各有权重,责任也大小有别。规划署凭借者专业技术优势,权利范围主要集中在规划的编制过程这一块,有了这种权利的分配,由专家成员为主的规划委员会可以独立于行政会议的意志作出自身判断。而行政会议根据图则内容以及相关公众意见作是否通过的决议,它的权利是审批或拒绝审批,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决策。两者的权利范围分别集中在规划编制的两个阶段:规划制定及规划审批,都具有独立的价值判断,规划的复杂性决定了两者权利必然存在制约,都无法完全凭借自己的意志对规划做出定夺,与内地的规划机构相比较,这种权利的制衡关系更加能够防止长官意志对规划的影响。
2.1.2公众权力的回归提高公众参与的实质性
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了规划编制过程中公众的权力,规划的编制之初规划委员会就必须公布相关研究报告,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在图则的公示过程中,任何人都可以针对规划的内容提出意见,反对的意见经过规划委员会的审理并予以答复,而公众具有撤回或者继续保留反对意见的权利,反对的意见最终会连同图则上交行政长官会议。
从社会的角度看,这种权利的分配关系对于公众来说是一种权利的回归,即把参与城市规划编制的权利一部分还给使用城市的普通市民。
2.2运作体制中利益关系维护了公众参与的公正性
2.2.1规划运作中各方的角色
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来决定规划是否通过审批,规划师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价值标准来制定规划,而公众也通过公共参与表达自身的意愿,因此,要想完成一个合理的规划结果,就必须要求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公正严明,规划师在考虑问题时从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而公众的意图在规划充分反映出来。城市规划涉及城市的经济社会等更方面,这种复杂性要求它必然是各方商讨的结果,其中政府反映出来的是行政意志,其依据是是从城市整体大局考虑,但有时候长官意志会成为主导;而普通民众所反映的是公众意志,是基于自身利益和对城市建设的关注而出发的。行政意志和民众意志往往是冲突的,而此时规划师则应该成为中间的协调者,解决矛盾并形成一个具有共识的规划结果。这样要求规划师必须是一个中立的角色,既要了解政府与公众的规划要求,又不受被他们的意志所左右,作出的判断应该是独立的,是基于公平公正的角度。
参考文献:
[1]王勇,李广斌.权利的社会回归—论城市规划的非市场缺陷[J].规划师,2008
[2]戚冬瑾,周剑云.透视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从两个城市规划公众参与案例谈起[J].城市规划,2005
[3]王勇李广斌.市民社会涌动下小城镇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J].城市规划,2005
[4]宋家明.香港的城市规划体系与制度[J].北京规划建设,2003
[5]尹艳红.公众参与决策的形式和保障———浅谈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J].南京工业大学,2003
[6]陈志诚,曹荣林,朱兴平.国外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及借鉴[J].城市问题,2003
[7]乔恩•安德森.存在问题和公共参与:英国威尔士的规划咨询与“地方知识”[J].国际城市规划,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