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按照法规、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披露会计信息或与会计信息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的制度安排。它是现代资本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它的实施效率和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以及人们的共有知识等有着必要的联系。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效率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是实现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基础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基本保障。它是现代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是保障证券交易安全、维护投资者信息和合法权益以及证券市场秩序的重要的制度手段。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问题,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避免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等代理问题,从而减少市场运行中的交易费用。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分析框架——制度经济学
(一)制度
关于制度,早期制度经济学家凡勃伦认为,制度是指“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种思想习惯”。新制度经济学家舒尔茨认为,制度是行为规则,它们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结合新旧学家的观点,笔者认为制度就是约束和规范各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行为的各种规则。这些规则可以是正式的,如各种法律;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价值观念。
(二)制度变迁的影响因素
制度变迁是供给主体在变迁收益大于变迁成本情况下的一种理性行为,获得制度变迁带来的好处是其根本目标。
1.行动集团
诺斯将行动集团分为主要行动集团和次要行动集团,其中主要行动集团是制度变迁的发起者,他们预计将从所发起的新制度安排中获取收益;而次要行动集团则能够从主要行动集团的行动中“分得一杯羹”。
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变迁中,笔者认为行动集团包括:政府机构、会计职业组织等。政府机构发起制度变迁的成本要低于民间组织,因为其拥有某种暴力优势,它可以借此将各种制度轻易地推行下去。
2.社会知识
人们对于所要创新的制度认识的不断进步,将会降低制度创新的成本。
社会科学知识进步的作用,使得社会知识和分析技术得以取代昂贵的试错过程,降低了制度的创新成本。
3.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指一套有关生活行为和社会组织的信仰。在制度变迁过程中,主流的意识形态通常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的影响体现在其对制度的选择以及制度运行成本方面。根据诺斯的论述,当立法者、管制者和行政执行机构面临众多选择时,意识形态便成为决定性的因素。与制度相适应的意识形态能降低其运行成本,反之则会增加其运行成本。
(三)制度效率的决定
制度效率的决定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从制度规定本身来说,是否具有“普适性”。所谓“普适性”是指制度应该是公平的、具有确定性同时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开放性。二是从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关系来看,它与其他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程度相关。三是看制度的实施机制是否健全。
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一种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又被称为会计信息公开制度、会计信息公示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按照法规、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披露会计信息或与会计信息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的一整套的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它是证券市场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其中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
交易费用是在市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是人们相互协调彼此之间利益矛盾所付出的代价。根据科斯的观点,交易费用的存在导致了制度的产生,而制度的运作又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
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增加了当事人的交易费用。搜寻信息的成本以及因不完全信息而导致的投资损失都属于交易费用。为此,证券市场需要某种制度安排来获取集体收益、减少交易费用。强制性信息披露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它能对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各方产生约束作用,在达成合作的同时降低交易费用,有利于抑制人的机会主义倾向。
在证券市场上,大部分投资者都是中小投资者,他们获得信息的途径有限,获取信息的成本也相对较高。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地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有利于其在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行为。
由此可见,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一种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它规范了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证券市场上的机会主义行为,为人们运用会计信息提供了一个有保障的框架。
三、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变迁分析
就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演进史,以19世纪40年代英国《公司法》的颁布和20世纪30年代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颁布为分水岭,可将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由放任时期:19世纪40年代之前
自16世纪50年代初期股票市场产生以来,它在组织化和制度化方面不断得以完善,但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却一直未见公司有何举措,此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40年代初期。在此期间,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募集资金时往往只向公众做出“利润丰厚、前景广阔”之类的千篇一律而又未作具体说明的承诺,或者还借助于企业形象设计的方式来制造出公司财务实力雄厚、经营状况甚佳的表面现象,而对会计信息则一般不予披露。由此使得股票市场正面功能难以发挥,反倒成了滋长投机与欺诈的温床,“泡沫公司”风起云涌,投机欺诈之风颇盛。这种状况的不断加剧终于动摇了股票市场的根基。1720年,以“南海公司事件”为起因,一系列“泡沫公司”相继垮台,致使英国股票市场一蹶不振,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英国议会制订了《泡沫公司取缔法》,该法令不仅否认了所有未经国王或议会赋予法人资格的公司的有限责任,而且成为约束新公司成立的政治手段。
(二)制度初建时期:19世纪40年代——20世纪20年代
在英国,随着《泡沫公司取缔法》的废止,股份公司获得了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股票市场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亦日趋重要。英国政府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使股票市场健康发展之需,开始对股票市场加强监督,于1844年颁布了《联合股份公司法》,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初步得以建立。由此正式提出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公司法》首开先河地确立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必须向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在此后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像《有限责任法》、《铁道法案》等对于这一原则的进一步予以强调。如1928年和1929年的《公司法》就具体要求公司向大股东提供年度损益表;要求公开控股公司中的分公司利润的处理方法和控股公司中的资产负债表应反映对分公司的投资和对分公司的债权与债务;要求在新股发行的说明书应附上审计报告等等。这些“信息公开”的思想为以后世界各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借鉴之处。
由于缺乏相应的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的配套支持,当时的会计信息披露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质量状况也令人堪忧。这种质量不佳的会计信息披露助长了人为操纵与股票投机行为,使得股票市场缺乏有效性,整体运作呈无序状态。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一方面由于一战期间大量欧洲资金流入美国使股票市场上充斥着游资;另一方面,大量的证券抵押贷款被用于从事股票投机。在此情况下,不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进一步推波助澜,使得美国股票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由此导致了1929年10月华尔街股票市场大崩溃。
(三)发展与完善时期:20世纪30年代以后
经过危机打击之后,美国政府意识到实行联邦证券立法和建立全美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监管体系的重要性。美国国会于1933年和1934年通过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并成立了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证券法》规定了信息的初次披露,《证券交易法》规定了持续信息的披露,SEC则成为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机构。
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对会计信息披露手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利用信息技术披露会计信息,提高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和效率,满足了信息的及时性,降低了信息披露成本。为此,1995年,SEC对1933年的《证券法》进行补充解释,确立电子招股说明书属于该法范围,电子邮件公告牌、互联网站等均属于合法信息传递方式。1996年,建立了电子数据收集分析与检索系统,所有法定披露信息一律采取电子化申报方法。
此外,2001年的安然、世界通信、施乐等公司重大财务丑闻的曝光,促使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又有新的突破。2002年4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奥克斯利提交的《2002年公司与审计的责任、义务和透明度法案》。同年7月,美国参议院又通过了萨班斯提交的《2002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两法案经过协商与修改后,形成了统一的《2002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该法案的创新之处表现在:(1)提出了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概念,将信息披露由原来的“及时”提高到“实时”;(2)将主要股东或高层管理者披露股权变更或证券转换协议的强制期间减少到两个工作日;(3)增加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对内部控制报告及其评价、重大的表外交易与关系等。
通过国外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变迁历史的了解以及制度经济学中相关分析知识的理解,我们可以得到几点启示:
第一,国家或主要的政府行政部门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变迁的过程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如美国的SEC是对会计信息披露监督的机构。因为国家拥有着强制性的力量,这种力量便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另外,政府机构发起的制度变迁并不是其自愿的,而是由于一定的危机或者压力。像美国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为美国政府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
第二,知识存量对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以及制度的推行方面起着一定的作用。在国外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形式的不断完善都是和职业界广泛参与以及讨论有关。例如:美国投资银行协会在1920年至1927年间发出的一系列报告推动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
第三,在制度的选择过程中以及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意识形态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像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自由放任时期,之所以未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于当时普遍存在的自由主义思想不无关系。人们普遍的认为政府只是维护个人财产以及国家安全的“守夜人”,不应对经济生活横加干预。美国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初期,由于一些企业家基于保密的观念,反对公开公司账目,从而不利于制度的施行。
第四,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与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等有着不可忽视的联系。一项制度并不是孤立的存在的,它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它与其他相关的制度相耦合程度。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的初期阶段,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止于证券立法层面,缺乏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的配套支持,从而使得会计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质量控制。以英国为例,在会计规范方面,当时并不存在政府或民间所设立的专门机构来规范会计确认、计量与报告,会计信息质量主要依靠证券立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庭判例而加以维持。其职业界一直未着手建立审计规范,而且当时的审计重在重复会计薄记工作以核查其正确性,并非直接关注资产负债表质量。
四、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变迁对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现实启示
我国的股票市场于1984年9月形成,在其随后的长达6年多的时间里,基本不存在较为正式的会计信息披露。到1990年后,随着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先后成立,上市公司才开始对外披露会计信息。当时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少,而且当时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沿用的是旧的分行业的会计制度。到1992年《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方正式颁布实施,这时的会计信息披露才在质和量方面有所提高。但是由于当时国家尚未颁布统一的信息披露法规,国内信息披露制度法规建设刚刚起步再加上审计职业界尚未真正负起责任,使得这一时期的会计信息披露总体上来说较难尽如人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成立后,这些不完善的地方逐步得以改善。随着《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及指南等一系列的法规、规范的相继颁布使得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断的规范、质量也不断的完善。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法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目前我国执行的是2006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不断得以完善,至今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涵盖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历程中,我们看到会计信息披露是在一定的环境中进行的,它受到会计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反作用于其所处的环境。此外,通过和国外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相对于国外来说,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更多的依赖于政府的强制性变迁,在借鉴国外的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加以创新。
虽然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如政府角色定位不清、可理解性不强以及信息披露效率不高的现象。理论的作用在于指导实践。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于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推行以及效率的提高方面,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第一,在政府部门方面应该加强证监会与财政部二者在制定会计规范方面的协调。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则方面具有权威性。但是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市场监管方面,证监会虽然提出了多项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但作为上市公司报告主要部分的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的生成是根据财政部有关制度规定的。由于二者在此方面的权责不明确,协调与沟通也不足,披露要求缺乏一致性,易于造成执行中的混乱,影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
第二,在知识存量方面应公布更多已有的相关知识,以便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应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发挥会计职业组织的力量,进行会计理论的讨论。在目前主要是
学术界在参与制度的制定,真正有着切身利益的广大的投资者却极少参与其中。因此增加公众的知识存量将会更加有利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变迁以及效率。
第三,在制度之间的耦合方面要加强证券法规与会计、审计规范的相互协调。证监会发布的《内容与格式准则》与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对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的规定应协调一致。同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应该与其他相关的法律如刑法等协调一致以及发展和完善具体会计准则体系、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以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加强会计职业界的职业道德建设以及会计诚信教育。会计人员在会计息的披露方面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会计人员自身素质对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有着重要的影响。会计诚信教育应涵盖规范政府、企业、注册会计师等行业的诚信。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从另外一个角度认识到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是和其他相关制度相联系的。在解决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时,应该将其与会计准则、审计规范、相关法律、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公司治理等问题结合加以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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