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较全面地在我国的企业财务核算和管理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并且得以广泛运用,这种转变将会对我国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在介绍了公允价值基本含义的基础上,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投资性房地产及金融工具等方面揭示了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利润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损益企业利润
一、公允价值的涵义
我国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定义为:“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公允价值计量真实地反映了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更准确地衡量了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公允价值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因此最符合公允价值定义的是市场价格。国际会计准则中把市场价格(活跃在市场上的公开标价)作为公允价值的首选标准。但如果缺乏相应的市场价格,就需要通过评估或判断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等方式来获取公允价值。实务操作中,除非计量日与实际交易日重叠,公允价值一般都不是实际发生的交易价格.而是根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采用某种估价技术估计而得出的。显然,此时公允价值的合理确定就有赖于
企业管理当局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道德水平。目前在我国,由于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导致企业管理当局的道德观念和诚信意识的缺失,会计人员素质及职业判断能力也比较低,这些情况的存在影响了公允价值的运用,使得公允价值可能成为利润操作的一种工具。
二、公允价值计量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新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均广泛采用了“公允价值”,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金融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报告,未实现损益在当期利润表确认;持有至到期的投资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报告,未实现损益作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列报。
按新准则规定,企业管理当局可以根据其购买和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能力把其金融资产划分为上述四类中的一种,由于金融资产各分类发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利润和股东权益的影响不同,管理层有可能处于粉饰报表等目的,将其金融资产划入相应分类,使得企业当期利润和股东权益发生较大波动。
(二)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从而使各期费用减少,利润增加;在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实务操作中,假如一栋楼的所在地具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但因为楼内的不同单元、不同楼层、不同朝向的房屋,实际价值差异较大;而国内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只能通过对附近地段类似房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或拍卖价格进行一定调整后确定。因此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在实务操作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投资性房地产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确定的“灵活性”,易受企业管理层的影响,而且近几年房地产市场涨势渐进攀升,这必将使业当期净利润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企业将来的利润波动幅度也会增大。
(三)债务重组
新准则对现行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调整,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损益。债务重组中,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抵债业务,引进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如抵债物资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则可通过评估确定其公允价值;重组双方是非关联方,双方的协商作价也可视为公允价值。因此实务操作中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从而为操纵债务重组收益提供了操作空间。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时,通常会产生四种类型的损益:第一,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第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使得重组债务的前后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如采用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债务,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也可产生损益。
由于公允价值的确定的“灵活性”,负债较大的企业一旦无力清偿债务或者出于维持企业业绩的考虑等,发生债务重组业务,将有可能大幅提升企业的利润。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新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上述两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成本,不确定损益。上述规定特别指出,若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不具有商业实质。
实务中由于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具有一定的难度,企业可能出于改善公司业绩的需要,通过与其他公司以优质资产换劣质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操纵公允价值,加大换入(或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企业损益。
此外,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或固定资产)等期末以历史成本与市价(或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市价低于历史成本时,计提减值准备,账面价值趋近公允价值,此时,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公允价值计量法下,产生交易损益较少;而当市价高于历史成本时不作账面处理,即非货币性资产升值时,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可以产生大量收益,这些收益是对未反映的升值价值的确认,企业可借此作为盈余管理的一种手段,但应注意,其所增加的利润是未实现的没有现金流支撑的利润。
(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此外,企业如发生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管理层有可能利用公允价值确定的自由裁量权,低估被购买方的资产或高估其负债,产生一定的商誉,而商誉不需要摊销,只要求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这样企业就不会面临合并后商誉摊销的压力,从而为合并以后企业报告较高的盈利创造空间。
三、结束语
新会计准则体系引入公允价值,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的趋势。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新准则也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国情,并作出审慎的改进。以公允价值是利润操纵的工具为理由拒绝公允价值的使用是不正确的。虽然公允价值应用的经济环境尚不成熟,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偏低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实际中出现了大量利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企业合并中的公允价值伪造会计信息的现象。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目前企业一些资产和和负债的价值已经发生了很大改变,如果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已经不能真实地反映这些资产和负债的价值,而采用公允价值则能较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总之,公允价值计量对会计界提出了严峻挑战,同时也为计量模式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契机。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制度和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公允价值计量将日益显示出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也必定会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我国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质量,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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