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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严为本 以宽济之——浅析朱熹的刑事司法思想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司法制度


以严为本 以宽济之——浅析朱熹的刑事司法思想

  朱熹秉承孔子儒家学术的基本理念,以德礼为治国基本方略,但他洞明社会弊病之所在,深察社会各种矛盾相互交织,日益激化,社会动荡不安,严峻复杂的社会现实,使其认识到单凭传统的德、礼等治世手段无法实现社会的稳定,社会基本现实,必须采之德、礼、政、刑交相为用而不可偏废的综合治国策略。其中尤为重视刑罚的救世功能,发挥刑以辅德的社会作用。
  德礼政刑治国方略不仅因为朱熹的传承儒家思想血统,也是朱熹对现实社会弊病的清醒理性认识和救治方策。他曾说:圣人为天下,何曾废刑政来。朱熹从稳定社会,惩治弊病提出的重刑观,其要义并非如同法家以刑去刑,轻罪重罚。而是要求统治者在重视德礼之治的同时,更应该重视“法”治,强调明刑弼教,即所谓“律所以明法禁非,亦有助于教化。其重刑在于遵循公正公平的司法诉讼原则,以严罚去罪,形成互相劝勉,去恶从善的社会价值模式,从而振已颓之纲纪,而厉已坏之风。据此朱熹具体提出了“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明谨用刑而不留狱”的独具特色的司法思想。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它概括了朱熹两点重要的刑事司法思想,即罚当其罪和疑罪从轻,明谨用刑,减少留狱,慎用赎刑。
  一、以严为本
  以严为本,本处“严”本不主要在于“重刑”与“苛罚”,朱熹提出“以严为本”是针对南宋司法领域内普遍存在着现实的重罪轻罚现象有感而发,应该说“严”字在此处当作严格、对应的意思理解,要求罚当其罪,严禁重罪轻罚。wwW.11665.coM
  1.罚当其罪
  针对重罪轻罚,随意出罪的现象,朱熹认为“凡罪之当杀者,必多为可出之途,以侯奏裁,则率多减等;当斩者配,当配者徒,当徒者杖,当杖者笞。罚不当其罪,致罪犯轻逃法网,必遗祸无穷。他主张法官断案应以严为本,即要求罚当其罪,严禁重罪轻罚。因为重罪轻罚的严重后果不仅在于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更在于它包庇坏人,蒙冤好人。“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朱熹清醒地认识到随意地出罪,并非是善意的释放,而是对被害人的极端不公平,从社会效果上看,最终会摧毁法律正义的存在。
  朱熹反对司法审判中的“宽”、“轻”论调,说“轻刑”的结果是适得其反:“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从而提出执法“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司法原则。朱熹认为重罪轻罚是司法者价值的错位,是为恶人开脱,而使良善蒙冤,是怜悯心和爱心的错误使用,从实质上看,是充当了罪犯帮凶的不光彩角色。重罪轻罚必将导致法律尊严的被践踏,社会价值体系的偏离,带来的直接严重社会后果是好人遭祸,坏人猖狂。朱熹为此感到痛心疾首:今人狱事,只理会要从厚,不知不问是非善恶只务从厚,岂不长奸惠恶?
  “杀其人之所当杀,岂不是天理?朱熹明确主张司法要以严为本,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理,主张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不能无原则地宽刑或减刑。公正的司法是社会稳定的最坚定保证,朱熹的以严为本,即要求法官罚当其罪,严禁重罪轻罚体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
现了朴素的公正司法观。朱熹以严为本的司法思想,根本之处在于恢复法律的严格实施的应然状态,和法家的严刑峻法当有根本不同,其终极目的在于实现法律的报应性平衡,实现刑法的恢复正义功能。
  朱熹还就重罪轻罚的认识根源进行了剖析:“古人察理精密,持身整肃,无偷隋戏豫之时,故其政不待作威而自严,但其意则以爱人为本耳。及其施之于政事,便须有纲纪文章、关防禁约,截然而不可犯。然后吾之所谓宽者,得以随事及人,而无颓弊不举之处。人之蒙惠于我者,亦得以通达明白、实受其赐,而无间隔欺蔽之患。”
  “圣人说政以宽为本,而今反欲其严,正如古乐以和为主而周子反欲其淡。盖今之所谓宽者乃纵弛,所谓和者乃哇淫,非古之所谓宽与和者。故必以是矫之,乃得其乎耳。如其不然,则虽有爱人之心,而事无统纪;缓急先后、可否与夺之权,皆不在己,于是奸豪得志而善良之民反不被其泽矣。”
  朱熹指出,如果“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地也。”是颠倒了顺序,是厚此薄彼。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受佛教的因果报应论的蛊惑,以出人罪以求福报。朱熹还认为“恤刑”本来是用于疑罪之上的,“所谓疑者,非法令之所能决,则罪从轻”,避免枉滥。
  2.恢复肉刑
  西汉初,文景时期进行的刑罚改革废除了这种刑罚体系。此后历朝历代就肉刑的废复问题展开过多次争论。宋代,在朱熹之前,仍有人坚持恢复肉刑这一落后的刑罚方式。张载也坚持这样的观点。他针对当时北宋死刑过滥的情况指出:“肉刑犹可用于死刑。今之大辟之罪且如伤旧主者死,军人犯逃走亦死,今且以此比刖足,彼亦自幸得免死,人观之更不敢犯。今之妄人往往轻视其死,使之刖足,亦必惧矣。此亦仁术。”“人如果犯了像伤旧主、军人逃跑等一些罪,张载以为大可不必判死刑,刖足就可以了。如此一来不但犯罪者可以保全性命,而且别人看到这种情况,也会因害怕重蹈现行反面教材的覆辙而不敢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朱熹继承了前人这一方面的思想,也极力主张恢复肉刑。“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苟采陈群之议,一以宫制之辟当之,则虽残其支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后无以肆焉。岂不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哉!”因为徒流之法过宽,不足以惩治罪大恶极者,不能有效制止人们犯罪;肉刑废除之后,在死刑和生刑之间缺乏过渡的中间刑罚,使得定罪量刑轻重失当,有不当死而死者,死刑过多造成了比肉刑更加严重的后果,违背了圣贤先王制刑的本意和宽严适中的刑法原则;如恢复肉刑,既可以断绝了犯罪之人重新犯同类型罪的可能,又能够以反面示例很好地教育威慑他人,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3.限制赎刑
  朱熹执法“从严”的原则在刑罚手段上的反映,首先是主张限制赎刑。他认为赎刑就其本旨来讲只适用于轻罪,即“罪之极轻、虽入于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议者”。“后世始有赎五刑法,非圣人意也”。对重罪适用赎刑之制,其结果使有财者皆可以杀人伤人而无辜者何其不幸,不利于社会的安定。但他又不主张废除赎刑制度。他主张对赎刑严加限制,即小罪可赎、重罪不可赎。这样既照顾了富人的特殊利益,又维护了法律的威严。
  二、以宽济之
  朱熹“以严治本”的司法思想并不等于“滥刑”,相反,朱熹十分强调慎刑,强调以宽济严。当然“宽”是有特定条件的,“罪之疑者从轻,功之疑者从重。所谓疑者,非法令之所能决,则罪从轻而功从重”。“欲其详审曲直,令有罪者不得免,无罪者不得滥刑”。
  1.疑罪从轻
  至于以宽济之,则是要求疑罪从轻,即主张疑罪从轻,基本上来说朱熹主张司法以严为本,反对重罪轻刑。“狱讼,系人性命处,须知紧思量,犹恐有误也”。对于缺乏充分证据的疑难案件,他继承了古人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径”的原则,指出:“罪之疑者从轻,功之疑者从重。所谓疑者,非法令之所能决,则罪从轻而功从重,惟此一条为然耳,非谓凡罪皆可从轻,而凡功皆可从重也。今之律令亦有此条,谓法所不能决者,则俟奏裁”。
  他的“宽”是有特定条件的,就是“罪之疑者从轻”,“惟此一条为然耳”。在他看来,执法“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主张,既杜绝了“纵弛”,又避免了“滥刑”。疑罪从轻,明确主张疑罪从轻,避免枉滥。既是减轻和避免冤狱的良策,也是一种灵活应对的措施,与当代所谓疑罪从无,似有相同之处,说明朱熹对于刑事司法具有一定的专业见解和理性思考。要求法官审慎辨别案情,分析具体情况,针对疑罪从轻发落。这种以宽济之司法思想鲜明体现了儒家传统的慎刑原则。
  2.明谨用刑
  “明谨用刑而不留狱”,是朱熹重要的司法思想之一,即保证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明谨用刑,朱熹认为:“狱讼关乎性命,事体重大,狱讼,系人性命处,须知紧思量,犹恐有误也,因此审判‘非可为一人而私之’”。法官应集思广益,不可自专。做到明谨用刑,防止出入人罪,以保证审判质量。对此,他身体力行,知南康军时“每有词状,集属官都来,列位于厅上,有多少均分之,各自判去。到著到时,亦复如此,若是眼前事易,各自处断,若有可疑等事,集众较量断去,无有不当,则狱讼如何会壅?”
  当时法官多迫于上级行政压力而“望风希旨,变异情节”,不顾犯罪事实,独断专行,胡乱审判,导致“州郡小大之狱,多失其平”。自专则独断,使判决多失其平;集议则众断,使判决上合法意,下慰民情。朱熹此法一为集中众议之智慧,断难辨之官司,其次则以众人之裁决,绝上级干预司法活动的途径。
  3.杜绝留狱
  南宋留狱问题突出,当时“奏案一上,动涉岁月”,即便“罪状明白,初无可疑,而凡经二年有半”。针对严重的狱讼淹滞现象,朱熹提出首先应杜绝留狱,提高审判效率的主张。建议中央设置专门机构“严立程限,依先后资次,排日结绝”,使“轻者早得决遣释放,重者不至仓卒枉滥”,从而为杜绝留狱现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其次,主张选素质高的法官从事司法审判活动。朱熹着眼于司法活动的效力和效率,提出众议剖断,不可自专,以保证审判质量;严立程限,精择法官,以解决狱讼淹滞。两者相辅相成,因为明谨用刑,所以能集思广益,狱讼亦随之清简。提高审判效率,杜绝留狱,则要求明谨用刑。其“明谨用刑而不留狱”观点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明谨用刑而不留狱”的司法思想均贯彻公正原则,具有一定的人文关怀精神。前者主张的是司法结果的公正,后者要求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灵魂,这是古今不悖的真理。这正是朱熹司法思想现代性解读的生命力,亦是传承后世和当代社会的思想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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