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司法制度
以严为本 以宽济之——浅析朱熹的刑事司法思想
朱熹秉承孔子儒家学术的基本理念,以德礼为治国基本方略,但他洞明社会弊病之所在,深察社会各种矛盾相互交织,日益激化,社会动荡不安,严峻复杂的社会现实,使其认识到单凭传统的德、礼等治世手段无法实现社会的稳定,社会基本现实,必须采之德、礼、政、刑交相为用而不可偏废的综合治国策略。其中尤为重视刑罚的救世功能,发挥刑以辅德的社会作用。
德礼政刑治国方略不仅因为朱熹的传承儒家思想血统,也是朱熹对现实社会弊病的清醒理性认识和救治方策。他曾说:圣人为天下,何曾废刑政来。朱熹从稳定社会,惩治弊病提出的重刑观,其要义并非如同法家以刑去刑,轻罪重罚。而是要求统治者在重视德礼之治的同时,更应该重视“法”治,强调明刑弼教,即所谓“律所以明法禁非,亦有助于教化。其重刑在于遵循公正公平的司法诉讼原则,以严罚去罪,形成互相劝勉,去恶从善的社会价值模式,从而振已颓之纲纪,而厉已坏之风。据此朱熹具体提出了“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明谨用刑而不留狱”的独具特色的司法思想。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它概括了朱熹两点重要的刑事司法思想,即罚当其罪和疑罪从轻,明谨用刑,减少留狱,慎用赎刑。
一、以严为本
以严为本,本处“严”本不主要在于“重刑”与“苛罚”,朱熹提出“以严为本”是针对南宋司法领域内普遍存在着现实的重罪轻罚现象有感而发,应该说“严”字在此处当作严格、对应的意思理解,要求罚当其罪,严禁重罪轻罚。wwW.11665.coM
1.罚当其罪
针对重罪轻罚,随意出罪的现象,朱熹认为“凡罪之当杀者,必多为可出之途,以侯奏裁,则率多减等;当斩者配,当配者徒,当徒者杖,当杖者笞。罚不当其罪,致罪犯轻逃法网,必遗祸无穷。他主张法官断案应以严为本,即要求罚当其罪,严禁重罪轻罚。因为重罪轻罚的严重后果不仅在于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更在于它包庇坏人,蒙冤好人。“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朱熹清醒地认识到随意地出罪,并非是善意的释放,而是对被害人的极端不公平,从社会效果上看,最终会摧毁法律正义的存在。
朱熹反对司法审判中的“宽”、“轻”论调,说“轻刑”的结果是适得其反:“刑愈轻而愈不足以厚民之俗,往往反以长其悖逆作乱之心,而使狱讼之愈繁”,从而提出执法“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司法原则。朱熹认为重罪轻罚是司法者价值的错位,是为恶人开脱,而使良善蒙冤,是怜悯心和爱心的错误使用,从实质上看,是充当了罪犯帮凶的不光彩角色。重罪轻罚必将导致法律尊严的被践踏,社会价值体系的偏离,带来的直接严重社会后果是好人遭祸,坏人猖狂。朱熹为此感到痛心疾首:今人狱事,只理会要从厚,不知不问是非善恶只务从厚,岂不长奸惠恶?
“杀其人之所当杀,岂不是天理?朱熹明确主张司法要以严为本,认为杀人偿命是天理,主张罪大者罚重,罪小者罚轻,不能无原则地宽刑或减刑。公正的司法是社会稳定的最坚定保证,朱熹的以严为本,即要求法官罚当其罪,严禁重罪轻罚体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
现了朴素的公正司法观。朱熹以严为本的司法思想,根本之处在于恢复法律的严格实施的应然状态,和法家的严刑峻法当有根本不同,其终极目的在于实现法律的报应性平衡,实现刑法的恢复正义功能。
朱熹还就重罪轻罚的认识根源进行了剖析:“古人察理精密,持身整肃,无偷隋戏豫之时,故其政不待作威而自严,但其意则以爱人为本耳。及其施之于政事,便须有纲纪文章、关防禁约,截然而不可犯。然后吾之所谓宽者,得以随事及人,而无颓弊不举之处。人之蒙惠于我者,亦得以通达明白、实受其赐,而无间隔欺蔽之患。”
“圣人说政以宽为本,而今反欲其严,正如古乐以和为主而周子反欲其淡。盖今之所谓宽者乃纵弛,所谓和者乃哇淫,非古之所谓宽与和者。故必以是矫之,乃得其乎耳。如其不然,则虽有爱人之心,而事无统纪;缓急先后、可否与夺之权,皆不在己,于是奸豪得志而善良之民反不被其泽矣。”
朱熹指出,如果“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地也。”是颠倒了顺序,是厚此薄彼。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受佛教的因果报应论的蛊惑,以出人罪以求福报。朱熹还认为“恤刑”本来是用于疑罪之上的,“所谓疑者,非法令之所能决,则罪从轻”,避免枉滥。
2.恢复肉刑
西汉初,文景时期进行的刑罚改革废除了这种刑罚体系。此后历朝历代就肉刑的废复问题展开过多次争论。宋代,在朱熹之前,仍有人坚持恢复肉刑这一落后的刑罚方式。张载也坚持这样的观点。他针对当时北宋死刑过滥的情况指出:“肉刑犹可用于死刑。今之大辟之罪且如伤旧主者死,军人犯逃走亦死,今且以此比刖足,彼亦自幸得免死,人观之更不敢犯。今之妄人往往轻视其死,使之刖足,亦必惧矣。此亦仁术。”“人如果犯了像伤旧主、军人逃跑等一些罪,张载以为大可不必判死刑,刖足就可以了。如此一来不但犯罪者可以保全性命,而且别人看到这种情况,也会因害怕重蹈现行反面教材的覆辙而不敢犯罪,起到了震慑作用。朱熹继承了前人这一方面的思想,也极力主张恢复肉刑。“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赃满之类者,苟采陈群之议,一以宫制之辟当之,则虽残其支体,而实全其躯命,且绝其为乱之本,而后无以肆焉。岂不仰合先王之意,而下适当世之宜哉!”因为徒流之法过宽,不足以惩治罪大恶极者,不能有效制止人们犯罪;肉刑废除之后,在死刑和生刑之间缺乏过渡的中间刑罚,使得定罪量刑轻重失当,有不当死而死者,死刑过多造成了比肉刑更加严重的后果,违背了圣贤先王制刑的本意和宽严适中的刑法原则;如恢复肉刑,既可以断绝了犯罪之人重新犯同类型罪的可能,又能够以反面示例很好地教育威慑他人,从而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
3.限制赎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