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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网络民意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司法制度


司法与网络民意

  我们已经进入人人都是通讯社、人人都是记者、人人都是时事评论员的时代,这个时代是由互联网造就的。网络民意的浪潮时时触动甚至冲击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旧有的权力运作习惯,起到对权力良性运作的监督作用,推动政治清明和司法公正。不过,网络民意也同网络外舆论一样,自有其天然的缺陷。互联网的优点与缺点一样明显,例如有了互联网以后,我们就进入了隐私不保的时代,这是互联网的一个明显弊端。权力之舟在网络民意的潮汐之上随之起伏,需要明辨力和定力,尤其是司法,在权力行使中既不能无视网络民意,也不可失去自我应有的坚守而受网络民意操控。毕竟,法律始终是司法的指针,汹汹民意如果造成司法之舟偏航,决不会同整个社会的民众福祉相契合。
  网络民意属于社会整体民意的一部分
  互联网正悄然进行着一场新启蒙运动,它为人们提供了电子图书馆和浩如烟海的各种资讯。人们不但可以通过网路获得知识和各种资讯,还可以参与各种五花八门问题的讨论,进而获得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科学与理性的启蒙。
  网络民意是通过网络表达、呈现的民意或者公共意见。网络民意属于整个社会的民意的一部分。网络民意能否代表社会整体民意,取决于上网表达人群的年龄结构、身份结构、性别结构等因素。上网表达的如果主要是年轻人,网意就呈现出年轻人的公共意见,不一定代表这个社会的整体意见。因此对网络民意进行收集和分析,需要考虑日常上网人员的年龄结构、身份结构、性别结构等。
  不过,即使互联网呈现的意见不能尽数代表整体民意,也不可小觑网络意见表达,尤其不能将网络民意与社会整体民意割裂。wWw.11665.CoM应当看到,互联网形成的舆论,往往反映了社会的一般意见,当这种舆论形成一定规模,传统媒体会被带动并介入报道和讨论,进一步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网络民意的形成,首先得益于亿万个散兵游勇可以通过网路相互日常性连接在一起,网民通过互联网获得资讯,形成个人判断和公共表达的冲动,进行表达,各个涓涓细流最终汇聚成网络民意。不过,当我们拿着网络民意说事儿的时候,我们是否底气十足还是个问题。我们提到的网络民意,毕竟是互联网各个终端手论文联盟http://敲键盘的年轻家伙们的意志,不一定是大街上所有芸芸众生的意志,是不是后者的意志,往往有深究的必要。我们对整个社会的民意的了解,比网络民意更不容易(民意调查帮助我们了解民意,但民意调查并不是谁想启动就能够启动的)。我们对于社会一般民意的揣测,有时并不严谨,只是一种模糊的感觉而已,尽管这种感觉未必都是不正确的。
  人民的呼声即上帝的声音
  卡尔·波普尔将vox populi vox dei(人民的呼声即上帝的声音)视为一个古典神话,“它把最终的权威和无限的智慧赋予人民的呼声。它的现代翻版是相信那个神话人物即‘街上的普通人’的基本常识的正确,相信他的选票、他的声音”。不过,尽管他认为人民不可能永远正确,但他相信“在vox populi(人民的呼声)神话中,隐含着真理的内核。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它:尽管许多平常人只占有有限的信息,但他们常常还是比他们的政府明智;如果不是更明智的话,那也怀有更美好和更慷慨的意图”。对于显然正确的民意,司法不可能视而不见,更不可能麻木不仁。
  我国司法素来强调人民性,本来无独立于民意一说,尤其是死刑案件,要判处死刑,常常以一句套话作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司法裁判如果远离民众的认知,背离社会的情感,疏离社会关于什么是正义的观念,就会使这些案件引发大量非议,甚至引发海啸般的民怨。在我国,民意滔滔,起到督促司法裁判实现公正的作用,在司法意愿与民意的博弈中,有时民意获得了胜利。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对于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在我国法治初创时期不能简单化看待。尤其是在民意与司法意愿的博弈中,有时真理与天使站在民意一边。因此,即使极力主张司法独立于民意的论者,有时也忍不住要对这些案件激发的民意加以喝彩。即使司法独立于民意成为司法的一项准则,也还需要维护民意自由表达的权利。司法独立于民意与民意的自由、畅通表达是两回事。民众如果没有表达的自由,便做不成现代公民。
  网络民意不停地扮演着质疑、批判不良司法和难以服众的死刑判决的角色,这种角色作用让我们看到了民众的普通判断力(common sense)战胜所谓的“专业判断”。追问下去,我们能够意识到这样一种显而易见的事实:如果司法缺乏公信力,如果司法的公正性还没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并缺乏相应的保障。那么,民意就应当发挥有效遏制司法统制局面下专横的长官意志的作用。因为这个缘故,在司法公正性尚未根本上获得公众认同的前提下,对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的认识和评价就可能不同于法治成熟社会。
  进一步观察,我们会发现,网络民意实际上并不具有直接左右司法的威力,我们所看到的不过是司法在网络民意面前左右它自己而已。试想司法要是站稳脚跟,不迎合民意和顺应民意,民意其奈它何?网络民意要是发生了“左右司法”的奇效,一定是因为司法机关对于自己的案件处理不能自圆其说,对于自己的定谳裁决无法理直气壮,否则就不可能有后来的拨乱反正。就司法与民意的关系进行思考时,我们容易陷入一种迷失,误以为民意真能左右司法,真有所“民意杀人”、“媒体审判”这么回事。我们只见过狗摇尾巴,谁见过尾巴摇狗?这可以给我们的启示是:只要我们的司法做到严格遵行法律,体现司法公正,网络民意不会造成司法之舟受损,更不会招致司法之舟倾覆。所以,司法机关要是不在司法公正的大前提下做足功课,一味拒斥民意,收获的就只有专横。
  何况舆论(包括网络民意)还是不公正权力运作的受害人的一种救济渠道、一根有可能救溺的稻草。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及其负载的舆论都发挥了第四权力的作用。祛除了这一作用,被害人就失去了获得拯救的一个重要机会。
  司法在网络民意面前不能失去定力
  卡尔·波普尔认为:“公众舆论(无论什么舆论)是十分强有力的。它能够改变政府,甚至改变非民主式的政府。”舆论既然有如此力量,民主政府了解民意并顺应民意,民意意味着选票和运用手中的选票更换政府的能力。即使是专制政府也不能不顾忌民意,因为民意汹涌的结果可能意味着政府统治基础的松动甚至垮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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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公共舆论真有如此巨大的力量,司法之舟又如何隔绝于民意的潮汐之外而不受其影响?人们又当如何理解司法应当独立于民意的基本要求?
  法治社会都认同一个基本原则,司法不能受民意(当然也包含网络民意)摆布。许多国家认同司法独立于民意的原因在于司法有着特殊规律而民意有着自身缺陷。当年英国法官柯克和国王詹姆斯一世的争论,对于我们如今思考司法的特殊性有启发作用。詹姆斯一世认为法官不过是国王的代理人(delegates),国王可以自由地将讼案从法官手里拿回来亲自审理,但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及支持他的所有法官坚持认为国王没有这样的权力。詹姆斯一世回答说:法律建立在理性之上,他和其他人和法官一样具有理性。柯克回答说:“诚然,上帝赋予陛下超凡的智慧和异廪;但陛下并没有精研过英格兰的法律;对于攸关臣民的生命、继承、货品或者财产的诉讼案件是不能依据自然理性加以判断的,而必须依赖于后天培育的理性(artificial reason)和法律判断,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研习和在实践中获得经验才能够掌握法律。”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按照柯克的见解,司法涉及两大理性,一是自然理性,二是后天获得的理性。每个发育正常的人都有着自然理性,当一个人成长到二十岁的时候便达到理性成熟年龄,可以对事实作出判断。但对于适用法律裁决案件来说,不能仅仅依赖自然理性,还必须具有专业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经验积累。司法对于专业性的严格要求,决定了它应当独立于往往诉诸自然理性的民意。当然,对于事实的判断往往需要借助于普通判断力,对于事实来说,法律门外汉往往比专业人士更少偏见从而易于形成正确的判断,这就是英美陪审团制度得以存续的论文联盟http://原因。但是,无论如何,进行法律判断的权力需要由职业法官来掌握。
  群众心理的特性决定了民意的天然缺陷,使民意有时表现出盲目、冲动和反理性的特征。群众聚合在一起,其群体行为往往呈现两种形态,一是感情强烈,动辄群情高昂或者群情激愤,二是具有趋同现象,千差万别的个人聚集在一起会泯去个性而容易形成共同意志和意见。个人在独处时不易产生的情感和不易付诸实践的行为,在群众中很容易被激发出来并付诸实践;不仅如此,在群众中还存在责任分散的现象,容易形成不负责任和恃众无恐的群体心理,所以卡尔·波普尔指出:“由于公众舆论是无名的,所以它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力量形式,因此从自由主义的观点看它就很危险。”群众的感情也容易流为简单化和极端化,民意的形成有时缺乏深思熟虑,群众容易受到极端主义者的煽动而变得群情鼎沸,失去理性和耐心,而且群众一旦有了一定信仰和意见,往往固执己见。在历史上,群众还常常展现出破坏的欲望,所以,在群众聚集的场合,对于犯罪,民意往往趋向严厉甚至过分严厉。不仅如此,民意还有一个负面特性,就是多数人的意见容易受到重视,少数人的意见容易被漠视,因而弱势群体的利益容易被牺牲。由于民意存在这些缺陷,很多国家对于民意对司法的影响表现出慎重和警惕态度。
  网络民意也是如此。舆论的集中化爆发往往出现在民众聚集的场合,如人员辐辏的会场、广场,互联网提供了一种虚拟的广场,意见表达和回馈具有即时性和互动性,网民通常互不见面,但似乎都在同一会场和广场,大家穿了隐身衣,相互看不见,却都在同一广场,也有一些意见领袖现身表达意见。振臂一呼,山鸣谷应。显然,人们上网获取资讯,像广场人群一样,不一定有理性,社会存在的卑劣和暴戾也会呈现在网路上。因此,司法不能被带有相当盲目性和激情性的民意所绑架,在网络民意的潮汐面前,司法机关应当保持定力。
  司法既要重视民意,根据正确的民意改良司法,也要警惕不要被盲目而充满激情的民意扰乱了对法治原则的守护。卡尔·波普尔指出要避免舆论的负面作用并发挥民意的积极作用,需要一定条件:“称作公众舆论的那个不可捉摸、含糊不清的实体有时表现出一种质朴的敏锐,或者更典型地,表现出一种超过掌权政府的道德敏感。然而,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自由主义传统加以节制,公众舆论对于自由会是一种威险。公众舆论作为趣味的仲裁者是危险的,作为真理的仲裁者是不可接受的。但它有时可能起到开明的正义仲裁者的作用。”当包含网络民意在内的公共舆论不能受到自由主义传统充分节制的时候,无论法治成熟的社会还是法治初创的社会,对于民意抱有一定的警惕始终是很重要的。
  有一个告诫也同样重要:在轮番出现的网络民意潮汐之上,唯有司法公正能够成为稳住司法之舟的锚。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www.yb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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