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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预防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司法制度


摘要: 去年底以来,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凸显,中央、省、市相继出台有关加强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文件,明确指出做好调处维稳工作是当前政法战线的首要任务。今年来,围绕这一中心工作,笔者单位也采取了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天河,维护社会稳定。本文试从单位推进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取得的初步成效入手,进而分析制约进展的瓶颈所在,致力寻求建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新路子、新办法。

关键词: 社会矛盾  排查调处    机制   成效   问题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在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中,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和多元化,社会矛盾凸显。去年底以来,中央,省、市、区相继出台有关加强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文件,强调做好调处维稳工作是当前政法战线的首要任务。按照天河区委、区政府的部署,今年以来,我局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努力确保天河和谐稳定。据不完全统计,今年 1 至 5 月,我区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共调处涉及 30 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 48 宗,其中劳资纠纷 26 宗,债务等经济纠纷 8 宗,物业管理纠纷 6 宗,房地产及租赁纠纷 4 宗,已调处成功 42 宗,调处成功率 91.3% 。

一、工作进展和初步成效。

(一)加强调处领导机构建设。

今年 2 月,为进一步完善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维稳机构统一协调、部门各负其职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按照天河区委的部署,各街道已相应成立了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与此同时,区调处办(设在我局)也对各成员单位的调处联络员队伍进行了调整,保证了排查调处工作的正常运作。WWw.11665.CoM

(二)完善纠纷预警机制,重点推进排查工作。

今年来,按照上级提出的“对 100 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预警率要达到 85% 以上,对 500 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预警率要达到 100% ”的要求,我们在预防和源头上狠下功夫,进一步加强纠纷信息搜集反馈工作,要求各街调处办建立调处信息员队伍,完善因人、因地、因事、因时预防机制,突出抓好对重点人员、重点地段、重点问题、重点时期的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坚持做到区每月、街每 10 天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排查出来的纠纷及隐患,建立台帐,形成了台帐报送及集中汇总制度,即街调处办每 10 天向区调处办报送 1 次台帐,区调处办对有关情况及时分析,重大、疑难纠纷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每月底,区调处办汇总 1 次台帐,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此外,今年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区调处办按照市调处办的统一部署,集中组织开展了 2 次全区性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专项活动。活动期间,我们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在特别防护期内,严格实行“一天一报”、“零报告”等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诱发异常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对可能引起群体性静坐、罢工、闹事等影响政治稳定和节日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进行排查,建立了全区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台帐,对上级规定的重点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及其调处工作情况加强请示报告,及时有效地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

(三)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健全纠纷调处机制

为掌握我区矛盾纠纷的动向,进一步研究预防纠纷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办法,今年以来我局(区调处办)先后组织召开司法所所长排查调处经验交流会、全区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大会,传达上级领导有关调处工作讲话精神和相关文件精神,通报各辖区调处工作情况,重点了解不同片区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掌握隐患信息,旨在总结经验、研究新时期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新路子和新机制,确保社会稳定。 4 月初,我们 组织各基层单位撰写调处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7 篇,选送参加市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经验交流大会的文章 4 篇。 5 月,我们又组织各基层单位围绕“切实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主题展开专题调研,撰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论文报送市调处办。至今已收集论文 12 篇。另外,就龙洞街辖区的“保利 . 世纪绿洲”楼盘及兴华街辖区的坤龙公司近年来多发劳资纠纷的情况,区调处办又专门组织人员展开专题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报市调处办。

(四)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

今年以来,对我区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我区各级调处办均能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主要领导和调处队伍做到了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反馈信息、第一时间组织调解、第一时间防止矛盾激化,按照调处工作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支持配合做好调处工作;遇到跨地区、跨部门,单靠一两个部门和单位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做到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加以解决。如历经 1 年的五山变电站建设纠纷,在区委、区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于今年 2 月 16 日顺利开工。又如今年发生的世界大观经营纠纷、骏景变电站建设纠纷、元岗土地租赁纠纷、中山三院假药医疗纠纷等,区及辖区街道调处办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介入调处,制订群体性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预案,把握调处工作主动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效维护了我区的社会稳定。

(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扩大调解调处工作社会影响力。

为提高人民调解、调处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今年 5 月份,区、街调处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人民调解、调处宣传月”活动,通过增办人民调解、调处工作法制宣传专栏、举办“人民调解、调处工作法律咨询日”活动、开展送法上门义务教育活动以及派发维护社会稳定宣传单张等,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排查调处工作的有关政策,收到较好效果。

二、存在困难和基本问题。

近几年,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的排查调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多次获得上级的表彰或奖励。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是:

(一)矛盾纠纷日益复杂,排查调处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当前我区正处于快速城市化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协调失衡,各种滋生和诱发矛盾的因素大量存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我区的维稳调处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市政建设纠纷: 市政建设工程一般规模较大,影响面广,往往涉及征地拆迁、环境影响等方面问题,稍处理不慎,或沟通不到位,很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且工程的发包方及承建方的主管单位通常为省、市一级单位,级别高,由区、街一级调处机构组织调处难度非常大。如骏景变电站建设纠纷。

2 、行政执法纠纷: 一些群众在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冲突时,把个人利益摆在首位,而有时也因为政府在行政执法时宣传不够,部分群众不理解或产生误解等引发群体性纠纷,往往涉及人数相当多,而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主体多是省、市一级行政单位,作为区级以下单位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只有充当协调及配合的角色,调处难度相当大。如我区天河南小区的“住禁商”行政执法纠纷。

3 、房地产纠纷: 房地产建设牵扯城管、规划、环保等方面问题,一旦出现问题,受影响的可能是小区内的全部业主,人数众多,也极大威胁我区的社会稳定。如辖内的棠德花苑民心工程房产纠纷、迎翠春庭房产纠纷等。

4 、物业管理纠纷: 一方面我区辖内住宅小区众多,另一方面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相关法规不完备,许多物业管理公司的操作不规范。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不但没有尽职尽责管理小区,还妄顾业主利益,利用甚至不惜破坏小区设施谋取利益。部分小业主也因个人私利而煽动其他业主聚众闹事。业主往往通过互联网传递信息,把影响扩大,稍调处不妥,就容易把纠纷激化。如原翠湖山庄、华港花园的物业管理纠纷。

5 、劳资纠纷: 尽管我区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劳动监察工作力度,但我区劳资纠纷仍呈现逐年增加趋势。 2005 年比 2004 年增加了 86 . 96% ,大多发生在建筑和饮食服务行业。这些纠纷中的劳动者一方大部分是知识水平和收入水平均较低的打工族,劳动者往往动辄选择聚众或其他一些过激方式以引起政府重视,谋求问题的解决。有的楼盘的开发商和承建商是省、市一级以上单位,往往不配合区、街调处机构的工作,处理起来更困难重重。如世纪绿洲楼盘的劳资纠纷。

6 、村(改制公司)内部管理、换届选举、股份分红、早期“农转居”人员待遇等一系列问题引发的纠纷。

(二)横 向信息渠道不畅通,部分信息传送滞后。

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与否将直接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效果。区调处办设在区司法局,街调处办的日常工作一般由街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街司法所实行以区司法局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模式,而作为社会各层面信息触角的广大调解员直接接受街司法所业务指导,为此,区 - 街道 - 社区这一上下联动的纵向信息渠道是非常畅通的,各街调处办在掌握信息的第一时间都能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区调处办报告。但是,部分职能部门的横向信息沟通上却不尽人意。由于部门间的平级关系,加之部分职能部门的调处联络员经常变动,信息沟通容易出现断层,漏报、迟报、不报现象仍存在。

(三)调处机构的设置、定位存在问题。

按照我区穗天综治委[ 2000 ] 15 号文和穗天综委 [2003]7 号文规定,区调处办在区维稳及综治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在区司法局,与区司法局基层科合署办公,日常工作由区司法局直接领导。

根据区调处办运作多年情况和经验,区调处办在履行职能时,有时只能充当法律顾问和参与者的角色,其组织、指导、督促作用难于发挥;由于区调处办只是临时机构,没有专项人员编制,办公室成员上至主任、下至办公室工作人员均由区司法局的领导和基层科的工作人员兼任,人手严重不足、也无专用车辆等设备,一定程度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按照今年初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广东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协助同级党委、政府具体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及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协调机构”,目前我区调处机构的设置显然与该规定不符。

三、努力方向。

当前,实事求是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我区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现状和弊端,积极探索妥善建立处理社会矛盾的新机制和新办法,对于维护我区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天河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认为,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建立科学合理的调处机制,还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    建立民意表达机制。

及时了解群众的意见和诉求,有助于把握处理矛盾的主动权。今后,除了把信访、调处工作作为事后的补救途径外,更要畅通事前群众表达要求的渠道。在重大法规、政策和决策出台前,通过发放问卷、发放征求意见稿、举办听证会、举行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减少和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公共、社会利益分配的偏差,避免侵害群众的利益,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在发生纠纷后,更要综合采取组织协商、合议、听证等方式引导群众理性思维,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在解决问题时争取实现最大限度的双赢。

(二)    建立督查督办工作机制。

实践中发现,在排查调处工作中,无论对于纠纷当事人,还是对于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部门和包案领导,只有启动强有力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才能确保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决。今后,要明确督查督办工作的实施主体,赋予其相应的监督职权和处罚处分的建议权。同时,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处理已经发生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未按规定续报处理结果的,对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敷衍的,甚至不执行调解处理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力求通过有关部门督查督办,确保纠纷妥善解决。

(三)落实责任追究制。

我们认为,在进一步健全我区的群体性事件报告制度的同时,还要相应建立配套责任追究制,除严格按照《广东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应进一步健全对各职能部门、各街道的综治考评制度,细化考评项目,把漏报、迟报、虚报、不报等行为纳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年终考评范围。

(四)    理顺机构设置。

要按照《广东省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办法》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对我区排查调处机构的设置等问题专门加以研究,理顺工作体制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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