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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视野下裁判文书改革的法律价值取向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司法制度


   内容提要:构建和谐社会被列为了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的主议题,充分体现了中央高层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全国法院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切入点,以确保社会稳定为着力点,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立足点,为了从理论上进一步研讨人民法院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提供司法保障的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制度,裁判文书改革已成为法院改革的内容之一。社会和谐的根本、法治精神的精髓都在于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原则。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全国各地法院近年来在遵循最高院制定的法律文书基本格式的前提下,纷纷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审判公开、增强说理的原则,对各类法律文书的制作进行了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在改革过程中,有关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基层法院有部分判决书尚不能全面反映司法活动,说理不够充分、不注重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不注重对控辩双方意见的评判,导致判决书说理过于简单。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改革中,判决书是关键和重点,它直接关系到法律文书制作改革的成败。本文以基层法院判决书的改革为重点,对边疆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改革的现状及裁判文书改革价值进行分析、探讨,为裁判文书的改革谏言。
    一、裁判文书改革的价值目标

    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为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在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它在司法文书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wwW.11665.COM例如,在于司法文书是“制作”还是“写作”的问题未解决好。裁判文书改革,就是要通过对裁判文书规范制作的改革,增强了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说理性,体现了裁判公正。

    判决书的第一个功能是对审判过程中核心要点的判决书不是简单的结论,而是对法庭中出现的控辩双方不同意见、主要争议的记载,这是法官判决的前提。法官审判的核心是要解决争议,所以,判决书中要首先明确争议要点,包括事实的争议、证据的争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第二个功能是解决争议,即要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第三个功能是通过判决书使案件当事人了解判决的理由和裁判的过程。判决书最大限度地向公众展示判决的形成过程,是增强判决的透明度的方式,这是审判公开不能包含的,这种透明度越高,人们对法官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才能越信任。人民法院是否公正司法,归根到底要通过审判案件来体现,而案件的审判结果必须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并固定下来。裁判文书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是实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手段。衡量一份判决书写得好不好,主要是看事实是否叙述清楚、证明事实证据是否有力、说理是否充分、判决结果是否正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精练。我州楚雄市人民法院2006年继续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力度,制订了《裁判文书规范化制作标准》,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全体法官积极踊跃参评,有的法官个人报送参评文书多达四份。此项活动中,共收到16名法官报送参评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32份,经裁判文书评选领导小组评选,最后评定出11份优秀裁判文书。这11份优秀裁判文书格式规范、结构严谨、逻辑得当、援引法律准确,体现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透明度、说服力和公信力,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审理裁判案件必须与裁判文书打交道,裁判文书是对人民法院的裁判过程、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以及法律问题进行诉辩的诉讼过程,以及人民法院对裁判依据的法律进行论证的过程和法律适用过程的真实记录,裁判文书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是展示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载体,是连接法院和社会公众的纽带。①从法律的裁判文书的基本功能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要求来看,法律和法律实践一般都具有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等基本价值,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活动的载体,具有这些基本价值,裁判文书的基本功能和价值为出发点,确定改革的价值目标——既追求公正,又追求效率;从裁判文书的法律价值看,裁判文书在法律实现中起着实施法律,代表法律,宣传法律,弘扬法制,培养公众法律意识,记载诉讼过程,表明裁判公正,阐释法律,凸显法官素质等诸多价值与功能。“制作一份文理优秀的起诉书和判决书,尤其是判决书,实乃衡量司法官业务能力的重要标志 ”。因此,裁判文书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文书记载的裁判结果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体现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尊严、权威。它“浓缩了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过程,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是“窥探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通过“公开法官被说服的过程,包括公开各种影响法官的心证的主、客观因素——常识、经验、演绎、推理、反证……表明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受证据规则约束从而使裁判获得正当性”的书面材料,裁判文书最全面、最权威地记录了审判的全过程,是司法公正得到体现的最终裁体。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要加快裁判文书改革的步伐。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因此,必须明确裁判文书改革的目的,深化认识,把裁判文书改革和审判方式改革相结合,转变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正确认识程序正义的司法价值,真正树立我国法院的国际司法权威。

    二、实践中存在问题及思考

    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经过几年的探索,基本上形成了以公开审判、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对席辩论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模式。但有时当事人不能凭判决书看懂自己的官司为什么赢?为什么输?如何克服裁判文书的流弊,使裁判文书应然的法律价值以实然的姿态体现于具体裁判文书,真正实现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已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笔者通过对楚雄市人民法院的调查,认为裁判文书主要存在如下弊端:

    第一、个别案件不能反映庭审的全貌或全过程,少数审判员在司法理念上需要进一步更新。

    第二、在对一些案件处理上应当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程序方面存在一些小的问题,例如:答辩状送达有问题,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等等,不够严谨。

    第四、在案件实体处理方面,对一些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理解不深,适用能力不够强,引用法律不缜密、不具体、不准确,反映出个别审判员对一些案件凭经验办案,认真学习精研法律和法学理论的精神不够。

    第五、文书制作不规范。一些审判员已杜绝了错漏字问题,但个别审判员的法律文书仍然语句不通顺、用词不当,法律用语不规范(支持、采信、采纳混用),当事人称谓前后不一致、不对应;个别裁判文书缺失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少数裁判文书评判说理不够充分,法律逻辑性不强,引用法律条文有遗漏;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协议,有1件审判员未认真审查,出现履行期限不明的问题;有一件调解结案的案件,处分了案外人的诉权。

    上述审判员未认真审查,出现履行期限不明的问题,由于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记录,表明着法官审判权的运用和诉讼各方的权利是否得到充分的保障。笔者认为,对此审判员应进行审查确认定权利义务、履行期限是否明确具体,能否执行等问题。

    随着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改革裁判文书的制作内容和结构已成为必然趋势。基层法院制作裁判文书应当考虑案件难易程度不同的审判实践,公平与效率,讲求成本核算,合理运用司法资源,当繁则繁,当简则简,实行繁简分流。必须坚持规范和突破相结合,对裁判文书存在的形式意义上的问题应严格规范,同时要针对裁判文书样式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积极探索,努力改进。

    三、裁判文书改革的价值取向

    文书改革使裁判的载体开始出现个性化色彩与状态。法官开始尝试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构建文书格式,打破了过去“当事人请求、本院查明、本院认为、判决”的固定模式。②探求裁判文书的改革路径,实际上就是以裁判文书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价值和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出发点,针对裁判文书存在的现实问题与缺陷,正确确定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内容和具体措施。“和谐”一词意为“配合适当、协调”,按《辞海》解释,即协调、调和。英语中的“harmonious”一词,可译为“协调的,相称的、和谐的。” 和谐是中西方传统文化、传统哲学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范畴。

    和谐视野下探讨现行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结合裁判文书改革目标价值的分析,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改革对策的基本路径主要在于四个方面:一是合理调整结构和各部分职能;二是加强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分析论证;三是增强适用实体法律形成裁判结论的充分说理;四是制定繁简分流的合理规则。掌握好解决纠纷与实施法律规则二者之间的有机结合,使之和谐、兼容从而指导改革实践,以实现改革的预期效益。探索裁判文书的改革,首先应对裁判文书改革的主要目标价值作出比较全面、深入的考察,从而为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探求建构和谐视野理念下现代司法裁判文书的写作理念、合理的逻辑起点、写作原则和方法模式的创新。

    目前,我们的民事判决书的样式主要是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除保留首部、判决结果和尾部不变外,事实和理由部分要改,并应将原判决书样式中的“事实部分”和“理由部分”,分别改称为“当事人诉争部分”和“法院审理部分”。其制作部份应思考几个方面:

    1、关于当事人诉争部分的制作 :当事人诉争部分应着重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和争议的焦点,其具体步骤如下:

    (1)原告诉称,即原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原告证据,即原告提出的证明事实的根据(包括向法院申请调查的证据)

    (3)被告辩称和反诉,即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辩解,以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被告证据,即被告提出的证明事实的根据(包括向法院申请调查的证据);

    (5)第三人的诉称,即第三人对案件的意见;

    (6)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意见;

    (7)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意见;

    (8)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在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中,、落实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积极探索司法文书改革,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准。民事审判的过程,其实就是发现争点、固定争点、处理争点的过程。 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证据的列举,应当全面、客观、准确的进行叙述。特别是对于证据的列举,更应当逐一进行编号,并一一加以全面、客观、准确的表述。

    2、关于法院审理部分的制作。

    法院审理部分,也就是法院认为部分。它主要应当写明法院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定性的看法。具体如下:

    (1)法院对当事人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2)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和分析定性,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解决纠纷的看法。

    判决书的形成过程中,蕴涵了法官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同时也应该是法官将普通性的法律适用于被认定事实的法律解释过程,裁判文书作为一种法律适用的宣言,“说理”是其灵魂。裁判文书的“理”应该体现在事实论证和对法条的适用、解释上。法官说理应该融逻辑思辨、文字功底、法理阐释和情理教育于一体,法理清晰,行文简洁流畅,措辞严谨准确,语言规范干净,经得起推敲,顺理成章地推导出应有的结论,得出结论必须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

    改革后的判决书,既是对程序过程的一种记载,也是对程序过程形成的判决结论的一种推论。因为法律不是法官或法院的私有财产,诉讼不是法官和法官所代表的国家的官方行为,法官是公众确认和奉养的特殊的国家公务人员,是公众在法律方面的“大 脑”和社会的“良心”,法官只有在裁判文书中才真正有 “大 脑”和“嘴巴”,他也有义务运用“大脑”和“嘴巴”去为公众服务,而不是仅仅为国家积累档案资料。如果法官仅仅将结果通过裁判文书公之于众,而将思辩过程写入审理报告秘而不宣,那么,法官即无法在真正意义上为公众负责,也无法接受公众的有效监督,更不能为范然于法律的普遍民众提供一种法律知识提示。判决书的判决主文是法院对当事人争执的诉讼事项所作的结论,它的先后顺序是:判决主文来源于判决理由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判决理由的产生和适用某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来源于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而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则来源于当事人陈述和法院认证。

    裁判文书在形式上的改革与创新日臻完善,或添法官后语、或将法律条文后附、或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等。值得思考的是:离“公众期待法律保证判决的中立、审判案件的法官与案件审理的结果无利害关系、在审判中没有偏见行为、再审由其他的审判组织进行、要求存在判决理由及判决应该具备可接受性”③的要求还有差距,现代司法理念中的核心:“公正与透明”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裁判文书所表现的公正就是充分进行说理论证,以理服人;透明就是公开文书内容。改革、深化裁判文书创新,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进一步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要让所有人都能够看懂法律文书所体现的裁判意思,理解为什么这样判,而不能那样判。”④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加强法官职业技能的培训,提高法律知识底蕴,提高自身素质,促进裁判文书质量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要求(主审)法官把作出的每一份文书及时递交本院政治部门备案并建档,以之作为晋升法官级别、职务晋升的重要考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应该像一篇公告书, 应当将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官认证等主要庭审过程都包括进去并描述清楚,阐发透彻,裁判结果的内容应在裁判文书中得到最大限度地反映司法公正。法官通过个人的劳动,向当事人和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宣读法律正义的主要司法产品;是审判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法官将法律或判例所蕴含的国家(民族 )意志、立法精神应用于特殊文件的结果;裁判文书不仅能反映出法官的理论素养、法律专业、审判业务 , 还能反映其文化水平、文字表达能力,甚至其审判作风的好坏,它是衡量办案质量高低、法官业务素质强弱的重要评判依据。庭审方式改革中,激励法官重视文书的撰写,应改革为对实行案件评查法院,通过案件评查,每年对裁判文书的优劣逐一评出,在全院将十名前和末位名的主审法官姓名、文书原文、优点、缺点及专家评判意见公开,并抄送上级法院、人大等相关单位。

    其次,实践中,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援引法律缺乏相应的约束,不定期的邀请学者、专家对相关法律问题不定期地进行辅导、讲解,以提高法官的综合业务素质。

    再次,向全社会开放裁判文书(根据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的规定),疏通普通公众接触裁判文书的渠道,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此外,允许非诉讼当事人查阅以主审法官为集合装订成册的文书,而非诉讼档及案卷宗材料。

    最后,公民只要凭有效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后,就可以查阅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不进行人身攻击和侵害名誉的前提下,亦可评论裁判结果。“在我们看来,一份判决书,实际上就是法官向社会呈现的考试答卷。”⑤把裁判结果置于阳光下,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广大人民的心中。

    纵观全文笔者认为,裁判文书改革价值取向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的,必要的标准,是对裁判文书的相对确定的要求, 它包括明、信、平、 辩四个方面,第二个层次是或然的,内容并不统一的标准,即善和美,也就是说,一切优秀的裁判文书都应当符合明、信、平、辩的标准,更进一步来说,裁判文书还应努力符合 某种确定的善和美标准。讲究言辞美,说理要明白晓畅。裁判文书的说理应是运用法律的语言对裁判理由作出充足的令人信服的解释,语言要求应首先是法言法语,其次是能为普通民众所理解和接受,即通俗易懂。我国古代判词讲用典,讲对仗,讲节奏,文采飞扬,拿现代标准看无疑是一篇声情并茂的演说词。

    这样的判词,更多的是司法者展示权力存在的招数或是通过激昂的言辞和动人的修辞实现某种道德教化的功能,恰恰说明了法律在当时的无足轻重,因其语言晦涩而难为社会公众所理解,降低司法的效果。从反面提示我们必须注重司法自身的语言特征,法律的严谨性和裁判文书公文书的特征决定了说理的语言应明白晓畅,不能晦涩难懂;措辞规范准确,不得产生歧义;语意确定无疑,经得起推敲;语言风格应平和朴素、概括简练。善和美是裁判文书在较高层次上的价值追求,是对裁判文书的社会效果的一种良性评价,如果法官能够合理地把静止的法律规则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结合起来,使法的实施 满足了人们对于自由、秩序、平等的要求,那么承裁法官智慧的裁判文书就是善的和美的。可见裁判文书的善与美,在其价值体系中居于较多层次,更多地依赖于主体的抽象能力和主观体验。对于一个严格适用法律规则的法官而言,要求他(她)在每一份裁判文书中实现善和美显然是苛刻的。当然,在裁判文书的美的问题上,也包含形式上的意义。一方面裁判文书具有语言风格上的美感,另一方面,它还有物质材料上的美感,例如裁判文书纸张的整洁,字体的赏心悦目,篇章结构的错落有致,装帧印刷的精巧美观等,显然,这两个方面的美感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裁判文书改革的价值取向,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注释:

①刘瑞川:《人民法庭审判实务与办案技巧》,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27页。

②万鄂湘 李克著《法官综合培训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0页。

③、井涛著:《法律适用的和谐与归一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④同注11,第99页。

⑤、凯瑟琳·布兰森著:《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3年12月8日,第b3版。20同注13,第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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