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力 发展 水平之上的 经济 基础和上层建筑统一的司法活动的规范体系,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司法活动运行规则、程序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代表座谈时强调提出:“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鲜明个性—— 政治 性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其孕育、确立、发展以及现在的运行,都是在
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先进的执法理念——人文性
在司法理念上,我们强调司法为民。按照司法为民要求,我国司法制度更加注重关注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更加注重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从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完善司法便民的工作机制,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制定司法救助制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目的上,我们追求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 政治 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 发展 的整体文明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 法律 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创造更加人文化的社会环境。www.11665.com
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终是通过其作用于社会的效果体现出来的。法律和社会这样一种天然的、 历史 的联系,决定了在司法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的运用和实施,给社会、给人民带来自由、安全、秩序和福利。在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中,调解这一体现人文关怀的制度,一直受到社会的关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更成为解决诉讼的首要原则。
在司法运行过程上,我们强调“两便原则”,突出便于当事人诉讼,突出简便快捷,简化诉讼程序、提倡简易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实行便民、利民措施,方便诉讼。我国目前的现实是人们对公正的要求和期待远远大于对严格适用游戏规则的要求。
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充分认识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意识,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确保审判工作始终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始终符合人民的意愿和期待。法官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办案,如果采取简单化的冷冰冰的方式去办案,不符合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sifazhidu/1170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