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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宪法


  一、宪法是宪政的基础和前提

  宪法与宪政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的目的;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和宪政之间是理论与实践的辨证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无宪法则无宪政。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是宪法内容的实现,说明有无宪法是有无宪政的一个重要标志。一些宪法学者指出,“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也可以说,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宪法作为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权力运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一系列涉及国家全局性、根本性问题的法律,是近代民主理论、法治精神和人权思想集中概括的统一有机体。它凝结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大多数民众的意识和期望,表达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宪法以其表现的规范和包含的价值指导宪政实践,使纸上的宪法内容成为活生生的社会现实,达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利的目的。宪政正是宪法这一法律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展开和表现。

  民主、法治的政治、社会秩序是宪政社会得以维持与发展的基本前提之一。建立适应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宪政秩序,不仅是宪法促进其他各项社会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近现代以来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宪法只有通过确立一定的宪政制度和民主机制,建构起以公民民主权利为起点和归宿的宪政秩序,才有可能解决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社会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保障宪政社会的平衡、稳定和长远发展。

  二、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理想状态

  固然可以说,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然而,从近代民主宪政的发展规律来看,有宪法不一定能形成宪政,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对应关系。有些国家的宪法虽然确立了某些民主原则,承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但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不受宪法的约束,形成国家权力的宪法外运作,宪法的规定只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不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宪法是名义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过程的动态尚未依照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运行。换言之,宪法规范与实际的权力运用之间有一条鸿沟,没有把宪法很协调地运用到社会中去。中国清朝末年的《钦定宪法大纲》、民国初年的《中华民国约法》及1946年国民党《中华民国宪法》只是一种虚假宪法,有宪法之名,无宪法之实。有些国家的宪法是民主制宪法,但国内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发生了不利于宪法实施的情况,因此,宪法的实施受到阻碍。国内政治秩序的形成不是宪法建构的结果,而是个人权威的产物,形成形式上有民主制宪法,但实际上不对国家政治生活发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不能建立宪政体制。宪法上确立的一些约束政府的法律原则不能通过宪政体制的设置而具体化,分权与制衡体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制度设计上都没有得到承认。这种宪法虽然在法律上称为最高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某些规定能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然而,这种作用的结果不是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法律化。可见,即使是“良宪”,如果不创造相应的条件使之成为至上的规则,以致良宪惨遭“违宪”或“毁宪”厄运,宪政也只能是空中楼阁,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可望而不可及。这样,作为宪政表现形式的良宪,也只能仅仅是“表现形式”而已。因此,宪政不仅仅要有宪法规范设计,更重要的是要树立宪法的至上权威并将它忠实地转化为宪法实践。

  宪法与宪政的具体差别表现在:首先,从外在形式的角度看,宪法通常是指制宪会议通过的宪法法典,系指静态的文书式法典;而宪政是指立宪政治实际的运作机制,系指动态的政治状况。同时,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还包括各种具体的宪政活动。李步云认为,宪法存在于宪法文件及宪法惯例之中,是纸上的东西;宪政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是实行的东西。其次,从内容范围的角度来看,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是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权力关系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的根本大法。尽管宪法中的各项规定,构成国家的行为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法典以外的政治规范,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内容范围。再次,从精神价值的角度看,近代立宪政治的基本精神是,所有在政治制度或程序上的安排,诸如三权制衡、选举制度,以及宪法列举之民权,无非在表征主权在民的观念,并借制度和程序上的设计,以约束或限制政府的权力,达到保障民权的目的。所以,立宪政治也称为民主政治。但是,在立宪政体成为普遍潮流以后,尽管各国在形式皆有宪法,而在实际政治的精神表现上,则民主及集权专制俱在。宪法在本质上只不过是处理政治事务的一种手段和工具,既不为民主国家所独有,也不足以成为民主的绝对表征。换言之,即有宪法并不一定有民主。然而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对不是民主政治。因此,宪法与宪政虽然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有可能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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