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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与中国宪法学发展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宪法


内容摘要 中国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需要有专业的学术精英进而相应的知识积累以及物质基础。一方面,宪法学要回归到宪法文本的研究上来,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经验和实证调查分析,进行跨学科研究。但是,这样一种研究上的分野和知识积累是不够的,宪法学分支学科必须加强学科制度,这包括稳定的研究机构和群体,严格的学术培养计划,有效的学术评价机制和长期的基金支持。而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知识整合去解决与宪法相关的社会问题;改善现有的宪法学研究状况,开展学术竞争、学术批评,建立学术传统。

  关键词 主流宪法学  非主流宪法学  宪法问题  学科建设  学术竞争

  在中国宪法学界,越来越多的中青年学人关注并致力于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建设,这种倡导并实践的意义自不待言。[i]本文从学科制度的角度来分析中国宪法学分支学科建设的难度和可能性。

  大致而言,宪法学的分支学科包括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学、宪法史学、宪法哲学、宪法政治学、宪法经济学、宪法与文学、宪法社会学、宪法人类学等等。但是,每一个宪法分支学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需要有专业的学术精英进而相应的知识积累以及物质基础建设。

  一、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中的主流宪法学

  每一个宪法分支学科的发展都需要有专业的学术精英来带动整个分支学科的发展,而外在的表现就是有相应的知识积累以及各自相对独特的研究方法或研究对象。

  就近五年中国的宪法研究情况来看,宪法研究基本上集中在对宪法理论体系的研究(宪法哲学)、对宪法文本的研究(宪法解释学),以及从国家建设角度对宪法政治的研究(宪法政治学)。这三种研究构成了目前宪法研究的主流。大致讲来,其共同特征是关于宪法的规范性研究,关注的是“宪法是什么”的问题。

  宪法理论体系研究关注方法论、基本范畴以及宪法理论体系的解释力。[ii]构建宪法理论体系被认为是宪法学学科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而宪法文本研究的问题则集中在宪法文本的制定(修改)权力、宪法文本的内容、“宪法修改”的活动、[iii]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iv]宪法文本的解释、[v]宪法的实施或适用(宪法监督、宪法诉讼)。[vi]

  对于一个学科建构而言,规范宪法研究是有意义的,它有助于宪法学的独立和自治,形成宪法学专业的体系和术语。但是注重规范分析和体系化分析的宪法研究同样存在弊端,它可能带来的是宪法学共同体更排他的话语,宪法学知识的更自给自足,法学内部引证网络的更加增强,和宪法学对外部学科知识影响(或者“帝国主义”)的更成功的驱逐。宪法学研究发展与封闭同时进行。[vii]也正是由于从体系出发,或者更注重对语词和概念的诠释,宪法学研究的范围受到很大的约束,在很多研究领域,宪法学者往往并没有发言权。比如,司法改革这个本属宪法领域的问题,却一直由法理学者主导研究的方向;[viii]而关于私有财产的入宪问题的讨论最早或者说最有影响的,不是宪法学者,甚至不是法学者,而是经济学者。而另一方面,目前宪法学研究的人员力量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又比较落后,远不如法学理论、民法学,甚至不如最为相近的行政法学研究力量。[ix]

  有关宪法政治的研究不仅包括宪法学专业学者,还包括一些政治学者以及一部分公共知识分子。宪法政治研究,即是运用政治学的概念、思想来建构宪政主义,也带有很强的规范色彩。宪政更多的包含了宪法的政治权力构成以及宪法的政治制度理念,并反映在动态的政治运作过程。务实的宪法政治研究将违宪审查制度作为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在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违宪审查制度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但更多的宪法政治研究侧重于价值判断,比较理想化。强调宪法研究与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研究的结合,研究宪法与法治、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x]进而,主张在中国宪法改革的过程中贯彻这些政治理念。[xi]在宪法的实施或适用中,宪法诉讼、或者宪法监督、或者宪法司法化都需要宪政理论的支持。但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讲,宪法政治研究虽然是将政治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法律理论)结合在一起,但是却忽视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实际情况,与实际情况相脱离。在我看来,宪法政治研究必须要回到宪法文本的研究上来才会有意义,否则,不免会带上理想主义的色彩。

  二、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中的非主流宪法学

  相对于以上三个研究方向的主流宪法学之外,目前还存在着非主流的宪法学研究,比如宪法经济学和宪法社会学。这些分支学科的研究更多的带有社会科学的跨学科色彩。相对来说,研究群体很少,亦缺乏知识积累,因此学科发展比较弱。

  宪法经济学研究的是,“不同宪法规则体系对经济的影响是什么?在个人只掌握有限知识的情况下,哪些宪法规则在协调个人的活动上对个人是有益的?特别是,哪些宪法条件最有助于确保竞争和创新?第一个问题属于实证经济学的范畴(实证宪法经济学);而其余问题则属于规范宪法经济学的范畴。总的来讲,聚焦于宪法经济学已经使人们的注意力从在既定规则之内作选择转向了在不同规则之间作选择。”[xii]目前,经济学界有一股力量是研究宪政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而中国法学界极少有人研究。

  宪法社会学更关注如杉原泰雄所提倡的“作为生活问题的宪法问题”。中国宪法学界目前更重视研究“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而“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研究是以解释论为中心的规范的宪法研究。杉原泰雄认为,过去日本的宪法学是以解释论为中心、与国民生活脱节的宪法学,它对探讨“生活中的宪法问题”是极为消极的。正是因为这种宪法解释论没有把国民“放在心上”,与国民的实际生活脱节,自始自终只是从法学技术上对宪法问题进行解释,所以时至今日,宪法学仍没有能像政治学和经济学那样,在国民的心中得到一种亲切感。[xiii]这个基本判断是适用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如同冯象所云“它没宪法”。[xiv]

  从方法论上来看,“作为规则问题的宪法问题”是理论的宪法问题,归属于规范的宪法研究(宪法解释学)的内容。而“作为生活问题的宪法问题”是经验的宪法问题,归属于宪法社会学研究的内容。从这一立场出发,那么“一个国家也许没有系统阐述的独立的宪法理论,但它一定存在着宪法的问题;没有成文的宪法,也会有宪政的实践,有制度意义的宪法,或实在的宪法。因此可能进行社会科学的实证性研究”,这种研究更强调历时性,真正关心一个具体国家宪政发展的问题、实践和话语以及制约因素。[xv]

  宪法社会学研究提倡实证的、经验的分析,关注社会问题。尽管不是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是宪法问题,但是社会问题在一定条件下构成宪法问题。

  宪法问题也并不必然与宪法文本相联系,并不以宪法条文规定与否作为判断是否是宪法问题的标准。也因此,需要从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去发现宪法问题。比如,基本权利研究中涉及“乙肝歧视”、 “身高歧视”、 “高考移民”、 “迁徙自由”等这些与公民息息相关的实际问题,尽管宪法上没有具体规定,甚至可以归入部门法问题,但仍然可以上升为宪法问题。

  这是因为,所谓从社会生活实际出发来判断是否是宪法问题,是要看这个问题的现实影响力,这个问题是否在当下的这个社会中具有可争论的、重大的意义。社会问题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构成宪法问题,但在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却未必。比如,堕胎问题在美国就是一个宪法问题,而在中国就不是。因为堕胎在美国涉及价值观念特别是宗教观念,而在中国则成为计划生育,减少人口的一个普遍做法,为大众所认可,不存在争议的问题;族群对立问题在中国大陆不够成一个宪法问题,而在台湾地区目前已经是一个宪法问题。在当代中国,受教育权以及涉及各地高考分数线差异过大、高考移民、“齐玉苓案”等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受教育权与生存权密切相关,受教育程度越高,就业机会越高,相反,受教育程度越低,则失业机会越大,更容易陷入贫困而依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xvi]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受教育权是一个宪法问题。

  影响力的判断标准,只是宪法问题的构成的一个事实要件,构成宪法问题还有法律要件。而宪法问题并不在于它是否能够通过部门法来解决。宪法问题也可以是部门法的问题,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一种筛选机制将部门法问题选择成为宪法问题。我觉得这样一种分析对于目前宪法的私法适用问题(处理宪法与民法的关系)来说,是另外一种解读,[xvii]就目前来看,由于受到公私法划分的影响,因此,法学界包括法律界主张法律问题首先通过部门法解决,部门法解决不了才会成为宪法问题。在我看来,这样人为划分公私法来决定宪法适用可能是有问题的,重要的是,从问题出发,而不是从理论框架出发来选择问题,因此,从法律制度而言,是否构成一个宪法问题取决于具体国家的法律筛选机制。不是首先进行部门法归属判断,而进入由法律组织机构(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判断程序。比如,在美国,能够进入最高法院的case都能够成为宪法问题。而美国所谓宪法性问题如涉及经济规制、税收、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财产权等都是通过最高法院作出判例才发挥作用的。我认为,中国司法制度(最高法院)如何与宪法发挥作用、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与宪法发挥作用,进而作出宪法性问题的判断值得进一步研究。

  三、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的物质基础

  总的来看,目前已经出现了有关宪法问题研究的知识分野(比如规范分析抑或实证分析),并有了比较多的知识积累,但是并不意味着宪法学分支学科的当然建立。宪法学分支学科必须加强学科制度,通过学科制度建设将这些不同取向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和人员组织化。

  学科制度是支撑学科研究的物质基础。它至少包括四类范畴: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研究者及他们赖以栖身的研究机构和学术交流网络;规范的学科培养计划;学术成果的公开流通和社会评价;稳定的基金资助来源。[xviii]从中国宪法学的发展来看:从事中国宪法的研究者越来越多,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都有专门的宪法研究机构,有专业的中国宪法学会;能够培养宪法学的硕士和博士生,象中国人民大学还招收宪法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也出现了专业刊物《宪政论丛》等以及各种评奖活动来评价学术成果;有诸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及海外基金会资助研究等等。中国宪法学的学科制度的逐步完善,为进一步建设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提供了可能性。

  除去一部分传统分支学科如宪法解释学、比较宪法学等,其他分支学科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交叉学科特征。因此,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除了要依靠宪法学的学科制度之外,还要看相应的其他学科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宪法政治学、宪法社会学、宪法经济学、宪法人类学分支学科制度也要依靠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的学科制度建设(当然本学科的知识积累也很重要)。但是,重要的是各学科之间沟通与融合。以宪法社会学分支学科为例,该分支学科的发展必须要依靠宪法学和社会学双方的共同力量才有可能发展强大。

  但是宪法学分支学科制度建设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

  最根本的是,分支学科制度体现出来的学科互涉(interdisciplinary),包括其主张、活动和结构,它是对正统的挑战,是变革的力量。[xix]比如,以实证和经验分析为特征的宪法社会学就是对以规范分析为特征的正宗宪法学的挑战。而这种挑战的背后反映出来的是“知识-权力关系”。由于规范宪法研究占据宪法学学科的主导,面对宪法学主流学科制度的霸权,专业的宪法分支学科学者往往处于边缘地位。因为目前宪法学科培养出来的学者,已经成为学界的中坚力量,并在各自的研究机构形成学术梯队群。这些学者与所培养的学生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忠诚”关系,而不是学术上的相互竞争和批评关系。在这种“忠诚”关系的主导下,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老师与学生合署名发表论文以及尊师“祝寿”的现象。有研究表明,学术声望制度越完善的地方,给老师的“祝寿”活动要相对少的多。[xx]因为,通过“祝寿”等活动,可以变相提高与老师有关的一批人的声望,而这种声望恰恰不是通过其学术水平来提升的。在现有宪法学学科制度已经促成了一个独立强大的“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与主流宪法研究差异显著的分支学科研究,往往会被视为“学术越轨”和“学术异端”。具体而言,在课题资助、博士点评定、文章刊登等具体的学术生产环节,由于评审人往往仍是主流宪法专业训练的人士,相应的,从事与主流宪法研究对立明显的分支学科学者往往处于劣势。长此以往,分支学科的研究必然会被边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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