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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程中的社会与国家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宪法


摘  要:吕世伦教授在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有深入的研究。教授认为,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必须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根本原理出发。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论,社会与国家在经历了一个分与合的往返运动之后,国家最终要溶于社会之中,而今天国家从一定的领域退出,社会与国家的逐步分离,正是国家溶于社会这一伟大进程的组成部分。在此前提下,教授对社会与国家关系上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现今的中国可以说是一个有契约的社会,但并不能认为中国存在一个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教授认为,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有浓厚的国家主义倾向,这种倾向的形成不能从单一的因素来理解,而必须从经济的、政治的、地理的、文化的多种因素和多重角度去理解。这种国家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以及意识形态中都有留存。在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反对国家主义。吕世伦教授认为,在当前的中国,必须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关系格局反对腐败,建立“廉价政府”。国家回归社会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是人类的最终归宿,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国家,回归,国家主义,法

  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政治学和法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古往今来,许多思想家都对此问题进行过探讨。在当下的中国,社会与国家逐步分离,一个制约国家公权力的“私域”逐渐形成,这已成为伴随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事实,这一事实成为中国法治的基础。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西方法律思想都有精深研究的吕世伦教授,对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也给予了深切的关注。社会与国家这一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自然也不会脱出他的理论视野。吕世伦教授认为,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此问题上的论述为指导,将此问题置于整个社会历史的脉动之中与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总体框架之内并关照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中西方具有不同的文明起源形态与多样化的文明发展路径,但文明的发展是主流蛹动与多样化进程的统一。中西方经历了社会与国家间不同的合一与分离的往返运动,但人类的最终归宿是国家溶于社会,大同世界的到来。只有在此基础上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而今天国家从一定的领域退出,社会与国家的逐步分离,正是国家溶于社会这一伟大进程的组成部分。

  一、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演进与未来趋向

  自从国家产生以来,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恒久不衰的理论课题。从近代对二者关系的系统研讨开始,在西方形成了两种大的理论流向,一是“社会高于、先于国家”的洛克-康德式的自由主义理论,一是“国家高于、先于社会”的霍布斯-黑格尔式的国家主义理论。在我国近年兴起的理论研讨中,也有两种理论影响较大。那就是80年代末的新权威主义和90年代初的市民社会理论。前者主张以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作为社会整合和保证秩序的工具,自上而下推动现代化。 [1]后者则认为在中国应以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为基础,建立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2]吕世伦教授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其独到之处,但二者的共同缺陷是没有明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与国家的基本原理是什么。而离开这一基本原理,就不能正确把握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演进规律与未来发展趋向。教授认为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颠倒的思辨法哲学体系的批判而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与国家及其关系的法哲学分析范式,是我们科学把握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方法论基础。因此必须立基于马克思关于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和“蛹化”的历史过程的科学分析,才能正确把握社会与国家的现实关系及其未来命运。

  吕世伦教授认为,必须按照逻辑和历史相统一的原则,科学把握社会与国家分离与合一的往返运动过程。社会与国家“蛹化”的历史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国家从氏族中产生。国家是从社会中产生并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国家的存在是为了利用国家权力维护社会中统治阶级的特殊权力,但它却以普遍形式出现,表现出“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即国家异化为一种虚幻的普通利益与社会成员相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特别是官吏攫取社会成员的利益为已有同时又披上合法外衣,导致国家对社会的吞噬。2,在古代奴隶制社会,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像亚洲专制制度那样,政治国家只是一个人的独断专行,换句话说,政治国家同物质国家(社会)一样都是奴隶。”[3]第二种情况是古代希腊城邦国家。由于直接民主制的实行,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有高度的同一性,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政治国家就是市民社会。3,在西欧封建社会,由于一个遍及社会的君-封臣、领主—附庸的政治附庸网的形成,国家沦为大大小小封建领主构成的贵族阶级的特权工具。社会与国家的对立或国家统治社会已达于顶峰。4,从11世纪开始,在西方兴起了城市市民社会,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真正的市民社会渐趋成熟。随着商业、财产、劳动方式及同业公会等市民社会构成要素日益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市民社会开始同政治国家相分离。然而也必须看到,现代国家在政治上和法上又宣布为人民“普遍理性”的代表者和社会“普遍利益”的代表者,从而又出现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再统一”。但是,重要的问题在于,这种统一仅仅是形式的而不是实质性的,所以它必然是一种“虚假的再统一”,或者是一种“不能统一的东西的统一”[4]5,如果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社会与国家的形式的虚假的统一掩盖了它们之间的真实的分离,那么社会主义的任务恰恰就在于要把这种关系引向真正的实质性的统一。在马克思看来,国家不过是社会的超自然的“怪胎”,[5]是社会机体上的“寄生的赘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人类文明的全面进步,国家必将重新溶入社会之中而自行走向消亡。而在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政治过渡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半国家”或“消亡之中的国家”[6].即不应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脱离社会的机关,而应是国家对社会的异化转为同化,国家把吞噬的社会力量重新归还社会,国家开始逐渐溶于社会。到了人类彻底解放的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将吞噬的社会力量重新归还社会,国家溶于社会之中而走向消亡。

  吕世伦教授认为,在当代中国研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必须以上述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只有以此为指导,才能科学分析二者的现实关系及未来发展路向。

  二、中国是否存在一个“市民社会”和“契约社会”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公式被我国学者广泛讨论与运用。有人认为我国如今经济体制的转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有人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值目标就是建立一个以个人所有权和契约制为两大支柱的“市民社会”;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上、思想文化上都是一个 “契约社会”。中国真的存在一个“市民社会”和“契约社会”吗?吕世伦教授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和国家的基本原理出发,通过对当代世界的透彻分析与我国现实情况的深刻把握,对这几种观点进行了辩析。

  (一)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吗?

  吕世伦教授认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不能用梅因的“从身份到契约”这一公式来概括。梅因的论断指的是由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身依附关系,转变到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身自由关系,因此这一关系的适用范围是十分特定的:既不能向上延伸到原始社会,也不能向下延伸到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更不能延伸到社会主义社会。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生产和流通领域,资本主义国家大量地实行资本的“国有化”和经济的“计划化”,政府和私人经济同时发生作用而构成的“混合经济”已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由此可知,作为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的个人所有权和契约权,已经受到了巨大的“侵犯”,这是客观的历史必然性使然。针对中国的情况,教授认为,中国经济的转型与“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有颇多外形上的相似,但二者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首先,梅因所讲的“身份”是在前资本主义形态下的剥削关系,这与我国计划经济下建立在同志式平等和互助合作关系上的、经济性的或管理性的隶属关系没有可比性。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混合经济有更高程度的宏观控制。因此以“契约经济”概括中国经济是并不适宜的。

  (二)当代中国存在一个“市民社会”和“契约社会”吗?

  吕世伦教授认为,市民社会有广狭两种含义。在广义上,市民社会就是指从物质关系方面加以强调的、一般的社会。社会主义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交往关系),是广义上的市民社会诸形态之一,即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形态。而狭义上的或发生论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仅指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即资本主义社会。它是从中世纪的贸易城市兴起的,经过资产阶级革命确定下来,其典型形态是19世纪欧美国家的自由资本主义制度。这种制度也就是梅因所概括的,由身份社会转化而来的“契约社会”。其特征可概括为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由此来观照当代中国,教授认为,它与19世纪的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有本质的区别。首先,社会主义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其次,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说是个有契约的社会,而且这种契约关系还将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从而市民社会也将有相当规模的扩大。但不能说它是“契约社会”,因为中国在经济上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并且契约关系的主、客体和内容都被限定于社会主义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在政治上,社会主义国家是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返于社会并服务于社会,最后要溶化在社会之中的“半国家”,它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官吏是人民的公仆,它不需要用“契约国家”或“契约政治”之类的概念来掩盖自己的本质。在思想文化上,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而不允许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之间建立相互转让的“契约”。

  最后,教授得出结论说,市民社会和“契约社会”专指19世纪以欧美为典型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今天,“从身份到契约”对垄断资本主义已失去其适用性,遑论对社会主义社会了。西方法学家认为契约关系不仅适用于经济关系,而且适用于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这样便不可避免地掩盖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真实性质。社会主义社会不是本来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说当今中国以完全的市民社会或“契约社会”作为根本方向或最终目标,违背了历史规律,是历史的倒退。

  三、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国家主义的成因、影响与衰微

  (一)国家主义的概念与特征

  吕世伦教授认为,中国法律传统中带有浓厚的国家主义倾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这里所说的国家主义,教授认为,是指以国家权力为核心,以 “权力至上”为价值基础的一种普遍存在于社会意识形态中的观念体系。其内涵为:1、强调国家权力支配一切;2、偏重于社会整合手段的实质正义;3、提倡以命令性规范为主来构筑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国家主义也弥漫于我国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各个领域,其内在精神集中体现为重国家、轻社会,重权力、轻权利,重人治、轻法治,重集权、轻分权,重集体、轻个体,重实体、轻程序。

  教授认为,国家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中国的发展是一元化的,在几千年的封建政治和法律文化发展的过程中几乎从未受到过挑战。在整个封建社会,皇权无可置疑,君主拥有绝对的生杀予夺的权力,因此没有给宗教的强力发展留下余地,遑论以宗教的力量来制约强大的皇权。而在西方,国家权力是在同外在的对立力量之间形成的二元化的道路上行进的,它要受到自然法观念、多层次封建领主之间的契约关系、基督教以及代议制的制约。近代西方国家主义从马基雅弗利和布丹开始,经过霍布斯、格老秀斯、黑格尔、尼采到法西斯主义的国家主义,发展到极端。但国家主义在西方的每一次发展,都受到了来自意识形态领域内不同思想和学派特别是自由主义的抨击,所以它在西方的发展总是表现出阶段性和受制约性,最终使自由主义成为西方法律传统的主流。由此可见,国家主义在中西两种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政治传统中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内在精神。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家主义的形成原因

  吕世伦教授认为,作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最经久不衰的传统之一的国家主义,其集中表现就是“王(皇)权至上”论。它在中国所走的是一条从未间断的、一元化的发展道路。国家主义的形成,不能用单一的因素来解释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教授从经济的、地理的、政治的、文化的等多个角度探讨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国家主义的成因。

  教授认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国家主义的形成在经济上的原因表现在作为国家形成前提和基础的生产力水平低下。古代希腊国家在野蛮时代中期已广泛使用铁器,而中国到了春秋战国时代仍然是青铜时代,铁器的使用刚刚开始萌芽。因而人与人的依赖关系更加普遍,个性自由更为微少,对集权政治的需要更强。

  其次,教授分析了中国独特的地理环境与国家主义的内在关系。他认为,中国国家主义的萌发与中华文明所处的独特的地理环境有直接的关系。中华文明展开于绵细肥沃的黄土高原上的黄河流域,这种地理条件决定了中华文明发源之初,就有了鲜明的农业文明的色彩。而黄河的淤塞与泛滥,客观上需要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权,能调动全国的资源,指挥人众兴修水利,使社会发展获得必要的安全。从天候来看,我国处于温带季风气候,不规律的降水经常造成水、旱灾害的发生,而为了应付周期发生的灾荒,需要一个能调动全国资源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的存在。另外,由于降水的南北不均造成了中国农业文明与游牧文明的分野。游牧民族对中原地区形成了长期的威胁,为了抵御游牧民族的威胁,在战国时就有了将北方各国所筑的原始形态的城墙连接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城塞的必要,这项工程由秦始皇统一以后以暴力方式完成。教授认为,这种国防上的需要,也成为促成一个中央集权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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