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宪法
实施总统制还是议会制;采用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其实并不那么重要;建立宪法法院制度,人权代表制度,甚至建立全民公决制度也不能说明什么。发达宪政国家的制度模式差异也是如此巨大——几乎所有模式在宪政国家都可以找到样本。赞扬联邦制的人,一定可以被攻击,因为也有许多单一制的发达宪政国家。而坚持单一制的人也应该知道世界上很多发达宪政国家采取的是联邦制度,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也包括俄罗斯联邦。有了人权全权代表制度就能证明这个国家人权状况好吗?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很多人权状况很好的国家并没有人权全权代表这样的机构。
这就是在研究俄罗斯联邦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我不遗余力宣扬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的时候,经常遭到攻击的原因。
那么为什么说俄罗斯联邦是宪政国家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找出俄罗斯联邦与发达宪政国家之间的最本质相同点。或者必须说明宪政国家最本质要件是什么。而我上述提到的总统制,议会制,联邦制,单一制,宪法法院,全民公决,人权全权代表等制度,并不是证明俄罗斯联邦就是宪政民主国家的充分证据,虽然我也认为这些制度也是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
那么俄罗斯联邦与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宪政国家之间的最本质相同点是什么呢?在深入研究俄罗斯联邦10年多转型的过程,尤其是宪法规定的一系列制度制定与落实,到底是在怎样的指导思想作用下完成的呢?而在我看来,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宪法法院,人权全权代表,多党制度,新闻自由,以及独特的总统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都是一种现象,是一种表现,那么这些现象或者表现要表达的本质是什么呢?建立这些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这也是本文需要回答的首要问题。什么是宪政的问题。
二、宪政的核心与宪政精神。
目前对宪政的概念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首先是宪法系统完善地规定:一切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公职人员都必须把保护和尊重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为最高价值。甚至把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合法性和必要性理解为保护人权,并且作为国家的责任。其次是人民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人民通过直接的全民的以秘密投票方式定期进行的选举来选举国家元首和公职人员和立法机关代表。再其次就是法院和法官完全独立,法官是终身制的专业人员,法官只对法律负责;最后,宪法是最高效力的法律,宪法有强有力的宪法监督保障机关来保障以及通常为国家元首捍卫。任何违反宪法的行为和法律都是无效的。
而我认为上述宪政概念的核心就是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为最高价值。其他所有制度的设计都必须服从这个最高价值,一切制度设计都是这个最高价值的表现形式。而表现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总统制的,也可以是议会制的,可以是联邦制的,也可以是单一制的。
这个宪政的核心,我认为就是宪政精神。理解了这个宪政精神,才能理解今日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为什么要实施三权分立的政体,从直接的目的来看就是为了国家权力的制衡,深入去看,国家权力制衡的目的也就是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和人的权利与自由不受侵犯。俄罗斯联邦为什么要进行议会和总统的普遍选举,目的很清楚,就是要实现人和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从而实现管理国家的权利。俄罗斯联邦为什么要实施多党制度,就是要建立公民社会,使得公民通过各个政党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没有多党制度,任何选举都是不可想象的,也是虚假的。俄罗斯联邦为什么要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目的就是利用媒体这个第四种权力,发掘腐败,来监督权力,从而达到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目的。俄罗斯联邦为什么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限制护法机关,甚至检察机关滥用职权,而他们滥用职权是最容易发生的,也最容易对公民和人的权利与自由造成侵犯。为什么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理其案件,其根本出发点也在于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尊重与保障。
那么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这个最高价值的宪政精神如何在俄罗斯联邦体现的呢?通过对俄罗斯联邦的考察,我认为这个宪政精神体现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每个条款中,体现在俄罗斯联邦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行为中,体现在立法机关颁布的每一个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体现在法院的每一个判决中。而联邦总统的宣誓,总统的每次视察,总统的每一次演讲,都时刻体现着这个宪政精神。
三、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
俄罗斯联邦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作为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作为一切法典和法律的渊源,无疑是这一宪政精神的最集中体现。在下边我会逐一地把这个体现展示给大家看。
宪政的最基本条件就是一部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而俄罗斯联邦宪法就是一部这样的宪法,我考察了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在体现宪政精神方面,无论是在形式结构上,还是在实质内容上,我都没发现有超过这部宪法的。大家应该都知道法国人权宣言和联合国人权宪章,那些文件中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应该比较详细吧,但是经过考察,我发现世界上所有的人权文件也没有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系统,详尽,并得到专门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专门设立的制度的保障。
俄罗斯联邦宪法共九章137条。第一章是国家的根本宪法制度,第二章是公民和人的权利与自由。这两章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中有特殊的地位,即,这两章内容的效力超过其他章节,也就是说,其他章节的规定不能与这两章的内容相矛盾。同时,宪法明确规定,如果修改这两章的内容,等于重新制定宪法,必须召开新的制宪会议制定宪法,并且经过全民公决通过新的宪法。因此,在俄罗斯联邦宪法这两章就构成了俄罗斯联邦最根本的制度和最高指导原则。要研究俄罗斯联邦的制度必须从这两章开始。那么这两章一共64个条文如何体现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最高价值的这个宪政精神的呢?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一条规定了国家性质以后,紧接着第二条就宣布:“人和人的权利与自由具有最高价值。承认、遵守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责任。”“责任”这个词在俄语中也可以翻译成“义务”。也就是说承认、遵守和维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的义务。
在国家根本大法的第二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本身就体现了俄罗斯联邦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重视。而宪法第二章用整个一章47个条文来规定“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具体内容,更是俄罗斯联邦宪政精神的直接体现。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的题目就是“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与第一章宪法的根本制度一样,是不能根据普通程序进行修订的。如果想对人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进行修订,必须成立制宪会议重新制定宪法,并重新进行全民公决。同时宪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俄罗斯联邦不得通过减少或者贬低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法律。
宪法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将宪法第二条的规定的宪政精神进行了具体的阐释: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具有直接效力。它们决定法律的含义、内容及其适用,决定立法权和执行权以及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诉讼审判活动的保障。”
如何理解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决定法律的含义,内容。看看俄罗斯联邦10年来颁布的一些法典和法律的内容,可以更加清晰看到这个条文的具体落实情况。在一系列的联邦法典和联邦法律中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无不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例如:
1997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法法典》的任务被重新定位为:“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所有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捍卫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制度,以防不受犯罪行为的侵害,保障人类的和平和安全,以及预防犯罪。”
同样2001年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目的重新被审视为:“1、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目的:(1)维护受到犯罪侵害的人和组织的权利和合法利益;(2)保护个人免受非法的和没有根据的指控、判刑,和对其权利和自由的限制;2 、刑事追究和对犯罪人判处公正的刑罚与不对无辜的人进行刑事追究、免除其刑罚、对每个没有根据地受到刑事追究的人进行平反均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
2001年12月通过的《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在规定法典的任务时也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放在首位:“行政违法立法的任务是:保护个人,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保护公民的健康、居民的卫生防疫安全,维护公共道德,保护环境,维护行使国家权利的法定程序,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财产,保护自然人的、法人的、社会的和国家的合法的经济利益以免受行政违法行为的侵害以及预防行政违法行为。”
还可以在其他的联邦法典和联邦法律中找到更多的证明,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我想强调的是在法典和法律优先规定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为第一顺序保障对象,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顺序安排问题,这一顺序的调整,体现出一个国家根本制度的转变,体现了这个国家的宪政精神。
将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上升到如此高度,非同小可。在俄罗斯联邦一个全新的价值标准和体系已经形成。评价一部法律是否完善和先进的标准是什么?评论总统的一个命令和行为是否正确的标准什么?评价一个法官的判决是否公允的标准是什么?很显然,就是是否以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作为最高价值。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具有最高价值,是俄罗斯联邦是否是宪政国家的最主要标志,也是宪政精神在俄罗斯联邦的具体体现。
如何理解宪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中规定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受到审判活动的保障。让我们来看看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1、每个人有权通过司法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
2、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及行为(或无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
3、在国内现有的法律保护手段都已用尽的情况下,每个人有权依据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向保护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国际机构提出请求。“
这些看似抽象的规定,实际上是意义重大而深远的。法院没有理由拒绝公民就任何问题的起诉,这是宪政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无论公民起诉的问题是什么?也无论涉及的被告是谁?这个诉讼可能是针对一项法律规定,也可能针对国家元首,这些都不重要,只要是公民的诉讼,法院就必须受理。有的问题在某些人看来是多么的渺小,甚至多么的可笑,但是对有的公民来说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必须要到法院讨个说法,而法院就必须给予立案,并且一定要给予一个说法,一个公正的裁决。这就是宪法规定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及行为(或无作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和保障每个人通过司法保护维护自己的权利与自由的实质,这就是宪政精神的体现。
四、俄罗斯宪法规定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特点
那么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到底有哪些呢?我们都知道联合国人权宪章,是由三个人权公约构成的。这些宪章专门规定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看完俄罗斯联邦宪法第二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以后,你会发现联合国人权宪章规定的只是宣言而已,而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关于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不仅仅是宣言那么抽象,而是一个个活生生的措施。
大家知道俄罗斯联邦宪法是1993年才制定的,相对于联合国宪章来说产生的比较晚,因此该宪法有可能将世界上最先进的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定到自己的宪法中去,也更有条件进行详尽的规范。我们注意到俄罗斯联邦宪法在规定每项权利与自由的时候都不是简单地宣言式的描述,而往往是规定有具体的保障措施。
俄罗斯联邦宪法在规定每个权利与自由的条文都基本上使用两个款:第一款是权利与自由的名称,我称之为宣言性规定;第二款是具体的保障措施。我们随便找出一个条文分析一下给大家看看: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实施逮捕、羁押和有羁押内容的措施。在法院作出决定前,拘捕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这一条规定有两款,第一款就是宣布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这样的规定,显然就是个宣言性规定,在联合国人权宪章和世界上许多宪法中都应该能找到,但是这个宣言性条款能得到落实和保障吗?通常其他国家都会到刑事诉讼法典中去具体落实。但是俄罗斯联邦这个转型国家的立法者,最清楚他们的国家缺乏这样的法治传统,一部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效力永远也不如宪法的直接规定,而人的自由又如此重要,又如此脆弱,如此容易在现实生活中被侵犯,于是,立法者们不惜花费笔墨,规定了第二款,第二款明确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一是是只有法院才能决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次,在法院决定之前的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超过48小时。将48小时这样的数字写入宪法,我不知道在世界上是不是绝无仅有。我想说的是,将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权收归法院本身就意义重大,要知道在前苏联和旧俄罗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随时可以决定对公民的拘留和逮捕,而不需要法院的决定。而这种拘留和逮捕可以长达数年而不进行审判。也许正是由于这个严重侵犯人身自由权利的问题,成为俄罗斯人民最深恶痛绝的法律体制弊端之一,因此,宪法将法院决定和48小时临时限制自由的时间直接写入了宪法。而这种具体规定成为了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一个鲜明的特点。很多人问我,你天天说俄罗斯联邦宪法如何好,在实际生活中宪法规定得到落实了吗?我想说的是,如果宪法不仅仅用宣言性的规定告诉大家有什么权利,那现实中确实很难落实,但是俄罗斯联邦宪法象这样通过具体明确的数字告诉大家权利是什么,你难道还怀疑这样的规定在现实中不能实现吗?宪法明确规定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法院决定,在法院决定之前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超过48小时,那么你认为这样的规定还不够吗?除非你认为俄罗斯人民天生就是奴隶,天生不知道如何去捍卫自己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俄罗斯联邦为了捍卫宪法制度还专门设计了宪法的监督机关- ——宪法法院,专门的人权保障机关——俄罗斯人权全权代表,以及宣誓捍卫宪法和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俄罗斯联邦总统,还有独立的法院体系和独立的法官。如果你还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是纸上谈兵,那么我认为你就不够诚实和别有用心了。
这就是俄罗斯联邦宪法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规定的一个条款,其他的条款也是大多如此,所以我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是最能体现宪政精神的宪法。
五、俄罗斯宪法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具体规定
刚才我具体分析了俄罗斯联邦宪法一个条文的规定情况。我们注意到,宪法第二章关于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这样的宪法条文规定,不仅仅就这个条文规定如此具体详尽,其他条文的规定具体程度和可操作程度也基本如此,我们再来看看下列几个条文:
第二十条
l、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
2、死刑在废除之前可由联邦法律规定,作为惩罚犯有危及生命的特别严重罪行的特殊措施,同时要为被告提供陪审团参加的法庭对其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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