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宪法
摘要:选举制度,是人类社会政治制度文明最伟大的创造之一。当今世界,凡民主、文明的国家都已确立了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显然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文明国家的政治基础。我国的选举制度作为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着共和国的建立、成长、壮大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那么,我国的选举制度发展方向是什么呢?本文首先阐述我国选举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其次探讨我国目前的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最后为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指明方向。
关键词:选举制度 改革 方向 社会主义
选举制度,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原则和制度的总称(本文仅讨论代表机关代表的选举)。选举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民主制度,与其对应的是封建专制。当今世界,民主有两种最基本的类型,即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同样,选举制度也可以分为资本主义性质的选举制度和社会主义性质的选举制度两种基本类型。资本主义的选举制度为整个资本主义民主服务,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为社会主义民主服务。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选举制度,是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服务,是更高层次的选举制度。
一、我国选举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选举制度既然是一种民主制度,那么它就和一个国家的国体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很明显,我国的选举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属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延伸的一部分。wwW.11665.com它主要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等马克思主义者的论述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一生忙于与论敌的论战,他们关于选举制度的理论主要体现在他对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批驳之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的选举(或者选举权),“或者被当作议会方式批准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作资产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批准议会制的阶级统治。”[1]列宁与马克思、恩格斯有着基本相同的观点,认为资本主义的选举“整个肌体都是骗局,因为就是在最先进、最有文化、最民主的国家里,绝大多数劳动者是受凌辱、受压迫的。他们守着资本主义苦役的压迫,实际上没有参加也不可能参加政治活动。”[2]并且认为,在资产阶级专政制度下,“要完全保证用真正普选、平等、直接和秘密的投票方式来实行真正的、自由的、全民的立宪会议选举,不但是不可以设想,简直是不可能的。”[3]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资产阶级选举的批判中我们可以看出,资产阶级的选举制度是维护资产阶级这一统治阶级政治、经济利益的选举制度,是把广大劳动阶级排除在外的选举制度。对于统治阶级——资产阶级——是一种民主,是真实的;对于被统治阶级——广大劳动阶级——是一种专政,是虚假的和欺骗的。
在对资产阶级的选举制度进行了残酷的批判之后,如何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下的、为人民大众服务的选举制度,马克思主义者这也进行了论述,“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4]列宁指出:“为了建立共和制,就绝对要有人民代表的会议,并且一定要有全民的(按普选、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选出来)和立宪的会议......”[5], 还进一步说:“只有普遍、直接、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6]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也说,新民主主义的社会“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选举制”[7]。从这些革命导师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选举制度从性质上讲是远远高于资本主义的选举制度,劳动人民建立政权后,为了更好地执政、更好地建设我们的政权,我们应当建立起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的选举制度,这一选举制度必须包含普遍选举、平等选举、直接选举和秘密选举等基本原则。
二、我国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从195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通过为标志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的。“文化大革命”之后,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随后,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与《选举法》相伴随,国家也相应制定了各种组织法,使得我国的选举制度逐步趋于健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革命导师所设想的普遍选举和秘密选举在我国已
经实现,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的选举制度已经尽善尽美,完全达到了马克思主义者所设想的理想状态,相反,我国的选举制度与我们的理想状态还有很大差距。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点。
下意识的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全盘否定,这种态度是很不应该的。其实,直接选举本来就是社会主义的东西,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等马克思主义者早就已经论述的十分清楚,只是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程度较低,才不得已采取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暂时性制度,但必须明白,直接选举制度才是我们选举制度改革的方向。刘少奇同志当年针对我国的选举制度的不足,曾经无奈而忧虑的说:“我们的选举制度是要逐步地加以改进的,并且在条件具备以后就要实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 [9]。我们的选举制度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从最初的乡级直选,扩大到县级直选。随着我国的实现直接选举的条件的逐步成熟,及时实行直接选举乃是我们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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