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宪法
摘要:本文指出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根本法地位,对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历史传统和现实的原因,导致公民宪法意识相对单薄。因此,树立宪法权威对于我们来说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宪法权威 宪法信仰 宪法监督
“权威”一词,其原意是指威信及创始人,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后来演变为泛指人类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威望,要求人们信从和起支配作用的力量和决定性的影响。。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国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规范的制定的依据,具有一国“母法”地位,因此宪法具有应然权威性,理应被人民确信和信仰。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宪法的实际运行中,宪法的权威并没有被切实的贯彻,宪法权威存在弱化的现象。宪法权威缺失的表现:首先,普通公民宪法信仰的缺失,宪法意识不足。“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所谓信仰即“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因此,宪法信仰即人们从内心深处对宪法的尊崇、热爱、认同、遵守和捍卫宪法的信念。宪法信仰的树立,直接关系到宪法权威的树立和维护,影响着我国宪政建设的进程和法治的进步。在现实生活中,普通公民普遍表现对宪法规范缺乏了解,仅知宪法其名,不知宪法其实,甚至更多的把宪法看作执政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宣言,并没有认识到宪法作为自己公民权利“保障书”的地位,在自己的合法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从普通法中寻找救济,忽视了宪法的根本保护。WWw.11665.Com这种宪法信仰缺失,宪法意识的淡薄,使宪法权威在全社会贯彻缺乏坚实的群众基础和舆论氛围。在违宪现象出现时,或者不知其违宪,或者知其违宪,而不能主动站出来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从而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再者国家权力部门工作人员还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党内某些同志囿于党长期以来的威信,习惯党政不分,在工作的过程中,往往重政策而轻宪法:司法实践中,由于涉及宪法具体案件较少,造成工作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往往将宪法束之高阁,并没有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运用,久而久之,宪法的最高法意识在司法工作人员脑中逐渐淡漠。长此以往,宪法就丧失了它的生命力,成为一种名义上的最高法,成为了一个“纸老虎”,宪法权威的树立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一、我国宪法权威缺失的原因
(一)受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虽已被结束,但封建思想的流毒依然存在。在封建专制社会中,由于法自君出,皇帝是实际的最高决策者,君主可一言兴法,也可一言废法,法律成了实现君主专制的手段。再加上我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据着统治地位和受忍让、服从的儒家文化的长期影响,使人民往往对法望之却步,不愿诉讼,即使发生争讼时,或者忍辱负重,寻求自力救济,或者把希望寄托于“贤主名君”,久而久之,形成一种“重人治、轻法治”的法律文化传统。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民主、权利观念十分淡薄,宪法观念更无从谈起。建国后,我国又历经十年“文化大革命”,宪法受到无情的践踏,使本来薄弱的法治观念更是雪上加霜。同时,宪法对于我国来说毕竟是一个西方的“舶来品”,其成长有着固有的经济基础和人文环境,代表了一定的精神价值和历史传统,在我国还没有培育起宪法成长的土壤时,社会公众往往对宪法是熟视无睹,漠不关心,宪法得不到其应有的崇敬,宪法的权威就不可能在中国得到真正的确立。
(二)宪法实施不足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行,宪法权威的建立主要靠宪法的真正实施。宪法通过深入人们的生活,真正影响和指导公民的日常行为,使人民切实感受到宪法与自己的生活休戚相关,从而真正信任、依赖宪法,并能自觉运用宪法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哪怕侵害者是国家,普通公民也敢于并能通过宪法司法途径,实现自己的权利救济,获得最终、最高的保护。同时,成立专门的宪法实施机关,不仅监督宪法的实施,更要对违反宪法的种种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唯有这样,宪法的权威才能最终树立,热爱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风气才能形成。但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公民宪法意识的单薄,很少有公民拿起宪法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虽然知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在具体案件时却不知如何下手。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中,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往往引用具体的法律法规定案处罚,很少把宪法作为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尽管具体的法律法规也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制定的。这样,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效力就极大的被削弱了,严重地影响我国宪法权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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