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宪法
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但宪法同民法、刑法等一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规范.更加需要建立与完善监督制度。我们应积极采取措施.使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使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沿着宪政轨道健康发展。
关键词:宪法监督 关键 缺漏 建议
法律一旦制定。必然会有违法的行为出现,没有必要、可行的监督和诉讼制度,法律就无法贯彻和落实,其规范功能就无法发挥,法律也将成为一纸空文或成为没有权威的空洞纲领和道德说教。宪法同民法、刑法等一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规范,而且处于最高地位.更加需要建立与完善监督制度。因此宪法监督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宪法监督是依宪治国的关键
“任何法律,即使是最好的法律,如果不能贯彻执行,不过是一张废纸。”有法不依,其后果是使法律形同虚设.甚至还不如无法可依。因为这不仅大大贬低了法律的尊严.使人们本已淡薄的法治观念更加匮乏,而且容易助长“人治”倾向。所以,保障法律特别是宪法的实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重要的课题,而宪法监督则是其关键环节。
宪法监督,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各种措施.以保证宪法得以全面、正确实施的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使宪法发挥最大限度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之所以要加强宪法监督,除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外.主要还有:
(一)加强宪法监督.从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依宪进行.是由宪法自身的性质与特点决定的
第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特点,这使得宪法规范一般都比较原则、概括.需要制定其他法律把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wWw.11665.COm而这些“依据”宪法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真正合宪.就需要有一个权威机构来审查和裁决,以保证法制的统一。第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就要求对上述主体行为的合宪性进行监督,并对其违宪行为进行制裁以保障宪法的最高权威。第j三,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当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非法侵害时,在依照其他程序仍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可提起宪法诉讼,以使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能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
(二)加强宪法监督,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必然选择
美国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而建立起来的司法审查制度,对保障美国宪法的实施,实现权力制约,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德国以宪法法院为核心的宪法控诉制度,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神。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对维护国家统一稳定,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1957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实践,则从反面证明.没有一套完整统一、具有权威性又便于操作的宪法监督制度,必然导致社会动荡和法制混乱
如果说依宪治国是法治的灵魂,那么宪法监督则是依宪治国的关键。所以,加强宪法监督.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甚至可以说是能否真正建立起法治国家的关键。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缺漏
尽管我国宪法规定和宪法实践已经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并对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产生了重要作用,但实践表明,其作用发挥得还不理想,还存在多方面的缺陷和漏洞。主要表现在:
(一)在思想观念上对宪法性质、地位、效力的认识不足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作为宪法权力和职责、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其宪法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宪法实施的状况.影响其在宪法监督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55年的一个复函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援引宪法条文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又在《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中,将宪法排除在可以引用的范围之外。似乎宪法成了“上帝之手”,它在其他法律制定以后。便不再起任何作用了。这使人们逐渐形成了宪法不是法.不具法律强制力的观念,认为违反民法刑法是违法犯罪,而违反宪法则无所谓.以致违宪现象屡见不鲜,人们也无动于衷。特别是由于缺乏违宪责任制度,违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更使人们对宪法地位和效力的错误认识进一步加深。“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能发生作用。”可见。宪法意识不强.对宪法缺乏应有的尊重,已成为影响我国宪法实施的一大障碍。
(二)缺乏有效的专职机构.宪法监督未能经常化
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保障我国宪法实施的关键。但在宪法监督实践中,党的政治保障优势并未充分发挥出来而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会期仅半个月左右,而且议程多,所要行使的职权达l5项,代表的素质又难以适应宪法监督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的要求.因而根本无暇顾及宪法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所要行使的职权有21项之多.而且当前立法任务相当繁重,进行宪法监督实在力不从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也多次承认:这方面的工作还是薄弱环节,要认真改进和加强。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有各的职责.进行宪法监督又不过是协助性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方面也很不尽人意。人民群众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当然享有对国家权力行使者行宪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但由于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他途径又不畅通或尚未建立,加之人民群众宪法意识、法制观念不强,因而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作用也不理想
可见,在宪政实践中,宪法监督主体都还未能切实有效地发挥其应有作用。可以说,正是由于缺乏专门的富有效率的专职机构.使我国目前宪法监督的状况很不理想。
(三)宪法监督没有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
组织机构和制度程序是实现宪法权威的基本物质形式,我国宪法的至上权威尚未真正确立起来.除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外,还缺乏制度上、程序上的保障。’
1.一些必要的制度,如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修改制度和违宪责任追究制度等尚不完善。我国宪法虽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权力。但这一原则规定并未具体化、制度化.这项职权并没有真正得到行使。尽管现行宪法对宪法修改的机关程序等都有所规定,但仍过于原则,不便操作。而违宪责任追究制度的缺乏,则使大量违宪现象得不到相应制裁,从而严重损害了宪法的尊严与权威。
2.有关国家机关职权行使得还没有具体化、法律化。我国宪法只原则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但缺乏相应的法律把这一规定具体化,使宪法监督具有可操作性。这不能说不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一大漏洞,以至进行具体的监督活动时于法无据、无法可依。
3.宪法还不具有可诉性。宪法作为最高法.与其他部门法一样,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如规范性.可操作性,强制性等。“既然宪法的法律程序
是合法的其结构又是完整的,那么,同任何其它完整的法律一样,宪法也理所当然地具有直接法律效力。”而宪法的法律效力则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法律的可诉性,应当成为法律,特别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而我国却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还不具备可诉性,从而使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现有法律难以涵盖全部宪法权利和自由,致使某些宪法权利和自由成为“空中楼阁”。所以有必要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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