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宪法
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消除不和谐现象,权利贫困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许多不和谐现象都是由权利贫困引起的。权利贫困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彼此消长的关系,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构建和谐社会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有效措施。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符合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全面提高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和普遍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性对策。
关键词:权利贫困 和谐社会 民主
discuss on eliminating rights poverty and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abstract: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must eliminate disharmonic phenomena, rights poverty is the fountain factor that causes disharmony, most disharmony were caused by rights poverty. there exists a rise and ebb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poverty and harmonious society, eliminating rights poverty is the fundamental way of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and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is the effective measure of eliminating rights poverty. eliminating rights poverty has important factual meaning to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ant it is accord with the justice character of harmonious society. boosting democratization degree of the society life roundly and advancing right consciousness of the public generally are the ultimate means of eliminating rights poverty.
key wards: rights poverty, harmonious society, democratization
引言
自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和任务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已经从思想意识形态层面的理论论证步入到制度建设层面的实践操作。WWW.11665.cOm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过程中,如何消除不和谐因素以为和谐社会建设铺平道路,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总的来看,社会不和谐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如贫富悬殊、地区发展不平衡、失业增加、贪污腐化严重。这些不和谐现象大多表现为部分人经济的贫困或权利的缺失,而现实中许多人经济贫困又是由于缺乏权利引起的,所以我们认为,权利贫困实际上是造成当今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①
和谐意味着协调、均衡,在存在权利贫困的地方是绝对不可能有和谐社会可言的,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对贫困和权利贫困的含义进行扼要探讨之后,从社会实证的角度阐明了权利贫困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进而分析了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最后提出了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性对策。
一、贫困与权利贫困概念探析
贫困一词的内涵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动态发展过程。最初,人们一般将贫困理解为因收入水平低下而造成的物质贫困,即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② 到了20世纪七、八十年代,有学者认为,贫困的要素不仅包括物质和收入水平指标,还应包括能力指标,如阿玛蒂亚洲·森认为,贫困是指人类基本能力和权利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1]他所说的能力就是一种自由,即获得各种功能性活动的选择组合的实质自由。[2]贫困的能力指标表明,贫困不仅是一个收入低下的问题,而且是一个能力缺乏的问题。因此,持这种观点的人主张通过提高人们的能力,如提高人们的教育文化素质,来根治贫困。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又有学者认为,贫困不仅是收入水平低下和缺乏能力,还把脆弱性、无发言权和社会排斥等概念引入贫困的范畴。他们认为,那些易遭受外部冲击而自身内部又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人就处于贫困状态,这些人处于政治和社会的边缘,没有发言权,缺乏法律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排斥。如迪帕·纳拉扬等人认为,贫困不仅是物质的缺乏,权力和发言权的缺乏更是定义贫困的核心要素。[3]这样,贫困概念的内涵从最初的物质贫困发展到了20世纪末期的权利贫困。
从上述可知,权利贫困就是缺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基本人权的一种贫困状态。贫困不仅包括物质贫困,其核心内容是权利贫困。物质贫困是贫困的具体表现,权利贫困是造成物质贫困的根本原因。社会愈是向前发展,权利贫困对物质贫困的影响愈大。往往那些拥有权利越多的人很有可能占有的物质越多,拥有权利越少的人占有的物质越少。虽然拥有物质财富的多少在某种情况下也可能够影响和支配人们对权利享有的多少,但人们都会认同:在绝大多少情况下,在物质和权利之间,权利是最根本的和最终的决定性因素。
人们对贫困概念认识上的深化,不但反映了人类贫困现象的发展变化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认识能力和理解水平的深化和提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人们不再认为贫困仅仅是物质和经济收入的低下——这只是贫困的一个方面和表面现象而已;人们还从人的基本权利的角度去认识贫困现象,从贫困现象的背后去认识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这种对贫困概念认识上的深化一方面说明了人类对权利的诉求随人类文明发达程度的提高而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从更为深刻的层面揭示了贫困的本质问题。
贫困现象捆扰人类社会数千年以来,现在人们已经真正深刻地认识到,正是由于权利的贫困才导致了一系列不和谐的社会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许多社会不和谐问题都可以通过消除权利贫困得到解决,因为,引起社会不和谐的本源就在于权利贫困。
二、权利贫困是造成社会不和谐的本源性因素
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消除各种不和谐现象,而要消除不和谐现象,就必须找到并解决产生这些不和谐现象的原因。因此,如果我们不认识到产生各种不和谐现象的深层根源,就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不和谐现象,最多只能取得暂时的、局部的效果,而无法彻底根治它们。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主要是:居民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民主法制不健全;等等。从表面上看,所有这些问题构成了社会不和谐的因素。然而,当我们深究产生这些问题的缘由时,就会发现,它们都是由权利贫困造成的——权利贫困是造成各种不和谐现象的本源性因素。
(一)从收入差距拉大造成的不和谐上看
收入差距拉大表现为城乡、地区、行业之间收入悬殊。收入分配是关系社会公平能否实现的核心问题。建立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如果不采取措施解决收入差距拉大问题,将会影响民众对改革开放的支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这个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针对这一问题,已有人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办法。例如,调整二次分配,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等等。当前许多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措施都是企图通过增加低收入者的经济收入来解决。我们认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增加低收入者的经济收入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使问题得到暂时缓解,但并不能从源头上真正解决问题,因为这种办法并未触及问题的实质,实为一种治标不治本之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这样的办法相当于授人以鱼,然而这终究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办法,倒不如授人以渔,即提供低收入者增加收入的机会,而这样的机会主要是通过给予他们相应的权利来实现的,也就是使低收入者能够享有与高收入者平等的获得高收入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个人收入水平低往往都是由于他们文化素质低、缺乏专业技术而不能获得高收入的职位,因这种情况而导致的贫困能够通过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解决,即通过使他们提高文化素质、掌握从事高收入职业的专业技术,从而使他们能够从事高收入的职业来解决。对于因行业垄断造成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更是由于剥夺了其他人的公平竞争权利造成的,这种问题只能通过保证低收入者公平竞争权利的办法才能得到彻底解决。
其他诸如此类收入差距拉大引起的贫困现象,都是绝对不可能仅仅通过给予低收入者一笔金钱就能得到真正解决的,①因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低收入者丧失了获得高收入的权利,它根本上不是由经济贫困引起的,而是由权利贫困造成的。
(二)从社会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不和谐上看
关于社会保障问题,我国目前主要是针对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却并未获得真正保障。这种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保障制度剥夺了农民获得保障的正当权利,成为社会不和谐的典型现象。针对农村医疗保障的缺乏,有人提出农村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市推广社区卫生服务,两种方式并举。然而如今农村地区因病致贫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再实行这样的城乡差别保障,只能进一步扩大城乡差别。我们认为,要真正消除城乡社会保障问题上的差距,就必须以构建和完善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4]为基础,赋予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因为,农村贫困的实质和根源就在于农村权利的贫困,城乡差距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平等权利问题。因此,农村的社会保障只有通过赋予农民社会保障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三)从民主法制不完善造成的不和谐上看
当前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各种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民主法制尚不完善,离建立法治国家还有很大差距。因民主法制不完善而造成的不和谐现象还大量存在,这种不和谐现象很大部分是由于公民民主权利没有得到保障造成的。如由于公民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罢免权、申诉控告权没有得到落实和有效保障,对一些贪污腐化行为无法纠正和制止,以权乱法、贪赃枉法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因缺乏诉求渠道而无法获得及时补救,经常出现投诉无门和冤假错案的情况,从而造成矛盾激化、民怨四起。另外,在当今利益格局变化和利益关系调整的情况下,公众获得利益表达的愿望和政治参与的热情被激发出来,然而我国的政治制度化水平并不高,其民主性和开放性尚未达到能够容纳进行广泛政治参与的程度,政治制度化水平落后于政治参与的发展程度,政治体系所提供的政治参与渠道远不能满足不断涌现的社会各阶层参与政治事务的愿望和要求,这种情况有可能造成政治不稳定,破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扩大广大民众的民主参与权利不仅对于完善民主政治具有异常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可以为消除广大民众中的矛盾和积怨提供一个重要和有效的渠道,进而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可见,如果能够有效地落实和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就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完善我国的民主法制,从而能够改善和解决因民主法制不完善所带来的不和谐现象。
三、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从前述内容可知,权利贫困与和谐社会是两种无法相融的社会现象,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彼此消长的关系,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消除权利贫困,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但并不是只有在消除了权利贫困之后才去构建和谐社会,由于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逐步消除权利贫困,所以构建和谐社会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有效措施。
(一)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5]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公平正义的社会,①而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权利保障的社会。因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亦必须是权利保障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切实保障广大民众的各项权利,消除权利贫困。
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特征之一的公平正义的内涵是: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6]从理论上说,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基,只有充分体现公平正义才能达到和实现一个和谐的社会。从实践层面上来看,如果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各阶层之间势必充满矛盾和冲突,就无和谐社会可言。因而要在实践中切实维护各方面的利益,要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必须保障各方面的正当权利得到维护和实现。由此可知,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当今社会上的许多不和谐现象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有关,或从某种意义上说,都是权利贫困所带来的结果。以我国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即农村贫困问题为例。在中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的时期,一些地区先后走上了富裕之路,而广大农村尤其是西部农村仍然十分贫穷落后。造成农村贫困的原因有很多,如自然地理条件、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低下、长期历史的影响等,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农村的贫困跟农民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有很大关系,可以说,农村的贫困主要是权利的贫困。农村权利贫困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虽有权利但受到不平等限制,如农村全国人大代表的比例低于城市全国人大代表的比例;二是已有的法律权利得不到保障,如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常被侵犯;三是法律规定本身不完善而使农民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如农村医疗、养老保险制度问题。权利是当今中国农民最为缺乏的东西,如果农民的权利得到保障,那么影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农村贫困问题就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解决农村贫困,必须首先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给予农民权利以“国民待遇”,只有如此,农民才能真正摆脱贫困,从而才能消灭因贫困而导致的不和谐现象,才能达到实现社会和谐的目标。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必须的公平涉及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具体内容,其中,权利公平是实现其他方面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没有平等的权利,就没有机会参与各种国家和社会事务,从而没有条件参加到制定规则、实施规则的过程中去,进而无法实现规则本身的公平。在缺乏平等参与权利的条件下制定的规则不仅为规则本身的不公平埋下了祸根,而且更无法做到公平地实施规则。于是,在按规则办事的现代社会里,当规则本身失去公平时,其他各方面公平得以生存的起点和基础就消失殆尽了。所以,权利公平是一切公平的逻辑起点,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经之路。
(二)构建和谐社会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有效措施
消除权利贫困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我们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不仅是消除权利贫困所必须的环境条件,而且它本身也是消除权利贫困的有效措施,这是由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等因素所决定的。
首先,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来看。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而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都具有权利保障的内涵,这就意味着和谐社会实际上隐含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维护,即对权利保障的肯定和对权利贫困的否定。正如罗伯特·达尔教授所说:“民主不仅仅是一个统治过程,权利是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民主内在地就是一种权利政治,权利是民主最为关键的一种建筑材料。”[7]法学即权利之学,法律的使命在于维护权利,其宗旨和核心就在于防止他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和剥夺。法治即法律主治,“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8]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关怀弱势群体、尊重少数人权利的社会,正义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人们之间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可见,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都有利于增进和保护人们的权利,因此,具有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特征的和谐社会亦必然有助于增进人们的权利和消除权利贫困。
其次,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上来看。2006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其中指出,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会,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其目标和任务之一就是要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同时,构建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见,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都以人民的权益为中心,都以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为着眼点,这就保证了构建和谐社会能够防止和纠正各种侵害人民权利的事件和行为。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增进人民权利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消除权利贫困的过程。
四、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以来,国民生产总值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的总体福利明显上升。但由于在“效率优先”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忽视了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发展,导致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此引发了一定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日趋凸显的情况之下,社会公平问题日渐成为一个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社会公平问题所呈现出来的具体情况有很多种,其中大多数情况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公民权利问题。因此,在关注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同时,更加关注因忽视部分人的权利而造成的权利贫困问题,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是由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现实意义决定的。
(一)消除权利贫困符合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
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公平正义,这就意味着和谐社会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应当是一个人们不会仅仅因居住、出身、教育等个体差异而在社会福利的享有上存在巨大差距的社会。消除权利贫困意味着人们应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不因个体差异而被排斥在某些权利之外。毋庸质疑,每个人在出身和智商等个体因素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它本身并非不正义,国家和政府对这种差距不能视而不见,相反有义务防止这种差距的扩大,采取措施改变因个体自然差异所带来的不公正问题,否则就是典型的不正义。因此社会有必要对这种自然起点上的差异进行必要调整,这种调整是一个最低限度的调整,不是使所有人的起点变成毫无差异的一致,而是制定一些制度,以使每个人都有获得基本生活必须品的权利。为此,国家应当采取一种公开透明的公共选择办法,使全体社会成员过一种幸福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都能得到满足,如教育、食物、医疗、交通等。这些基本条件是一个人在社会上获得良好发展的起点和基础,每个人在这些起点上的相对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的基本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当所有人享有这些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都得到满足的时候,社会上的权利贫困问题就能够得到基本解决,这就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消除权利贫困有利于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和谐社会意味着恰当兼顾每个人的利益,不忽视每个人的愿望和要求。在现代社会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已是一个无法消弭的社会现实,在此背景下,我们不能简单地肯定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否定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保护每个利益主体的利益本来就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尽管由于各利益主体因自身禀赋的不同可能造成他们在最终利益结果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冲突和矛盾,但是国家可以通过对获取利益的过程进行调整来缓解和消除这种冲突和矛盾,即为人们解决最终利益结果的冲突预先建立一个公众认同的、符合正义标准的程序规则。一个获得公众认同的程序规则的存在对于消除因最终结果的差异而带来的冲突具有重要价值,它不仅可因利益主体对事先达成的程序规则的认同而缓解其心中的不满情绪,而且相对于直接对最终结果进行再次分配而言,具有更为积极的效果。在有符合正义标准的程序规则的条件下对过分悬殊的最终利益结果作适当调整,与在相反条件下直接对最终结果进行再次分配相比,前者不仅更能得到人们的普遍支持和赞同,而且还能激发他们的创造力,使他们在预先制定的公开的程序规则中通过公平竞争去获取自己想要得到的利益。
为此,保证人们参与上述程序规则的创制过程就显得异常重要。在限制或剥夺公众参与权的情况下,即使规则的内容可能是正义的,其形成过程也因违反程序正义原则而大打折扣。尽管每个人因自然禀赋所带来的差异而在具体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但通过保障他们的参与权利,让他们都有机会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对共同关注的利益和政策相互进行磋商和谈判,在为了实现彼此利益的动机驱使下,他们完全有可能放弃个人最初的立场而形成相对中性的立场,相互体谅而达成妥协,从而形成孙斯坦所说的“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9]由于通过公众参与程序而达成的规则获得了全体的同意,他们对于最终结果所可能出现的差异就不会采取那么对立的矛盾情绪了。①参与权在消弭因结果差异所带来的冲突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利益分配的最终结果不可能符合每个人的愿望,人们也会接受在正当程序前提下获得的最终结果,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最终结果的“正确”或“没有错误”,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10]程序之所以有这样的作用,是由程序的内在价值要素决定了的。[11]
总之,消除权利贫困能够满足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的需要,有利于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能够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氛围,使人们在符合正义的程序规则中去获得自身的利益需求,并能够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在每个公民的权利都获得平等保障的前提下,即使存在最终分配结果上的差异也是人们所能接受的了,这种差异是消除权利贫困之后所无法克服的现象,它本身并非一种不和谐,而是和谐背景下应当加以保护的个体利益追求过程中产生的多元社会的必然现象。
五、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对策
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如上的重大意义,为实现和谐社会这一美妙的人类理想蓝图,我们应当以务实的态度,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阻碍和谐社会发展的权利贫困问题。为此,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性对策。
(一)全面提高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
罗伯特·达尔在其《论民主》一书中提出了民主的十大长处。[12]其中包括民主可以保证公民享有许多基本权利;保证公民拥有更为广泛的个人自由;有助于人们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能够使人们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去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追求和平与促进繁荣。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是一种从自上而下的角度提出的一种国家管理方式,由于许多权利贫困问题往往都是在非民主的背景下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而造成的,因此解决这种问题的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提高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
1.民主隐含着对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毋庸质疑,在非民主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使公民真正获得权利保障的,因为权利存在的前提条件是社会生活的民主性。在现实生活当中,民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13]要达到这些条件的民主社会就必须尊重和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有效的参与是保证公民有参与各种影响其权益的决策和决定过程的权利,即让公民有机会表达他们的见解和看法、与其他公民(包括决策者)平等对话的权利,如果剥夺了人们参与议程以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就会造成政策决定权实际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某些成员就会有更多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愿望,他们就有可能通过压制其他人的方式而获得成功,[14]有效的参与权要避免的就是这样的局面。相反,民主化的社会生活就是任何与决策有厉害关系的公民都拥有参与相关事项决定程序的机会和权利,保证他们发表意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并且他们所发表的观点和见解在决策过程中能得到有效的体现和反映,从而使他们的权利获得尊重和保障。
2.民主有助于提高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密尔认为,任何一个人,当他有能力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时,他的这些权利和利益才不会被人忽视,人们越是有自保的力量去进行自保,他们就越能免遭他人的侵害。[15]通过提高社会的民主化程度,人们参与各种事务的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从而能够增强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每个人都有自己基本生存的需要,如食品、衣物、住房和医疗等,同时,每个人也都有按自己的发展目标、偏好与价值观选择自己生活的多样化需要,这些不同层次的需要能否满足,根本的取决于一个人所处的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在民主化程度较高的社会里,每个人的需求和愿望都能得到尊重和最大限度的满足,他们通过充分行使参与决策的程序性权利,可以防止其权益遭受他人的侵害,避免自身权利遭受不利影响和非法侵害,从而增强对自己权益的防卫能力。
3.民主有助于实现公民的公平机会权利。所谓公平机会权利,其核心思想就是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去获得各种地位的权利。民主的社会意味着开放的社会,意味着一种最低限度的形式的机会平等,即“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16]各种社会地位不仅要在形式的意义上是开放的,而且应使所有人有平等的机会去达到它们。每个人,不管他的自身禀赋如何、不管他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如何,都应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在这样一个人人享有公平机会权利的背景制度的社会中,人们大都会接受由各种偶然因素所导致的结果不平等现象而不会产生对立情绪。虽然设想一个完全同一的和谐社会是不可能的,但民主社会可以设法建立一套相对合理的措施以保障公民的公平机会权利,这些措施可以保证每个公民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有讨论、协商、谈判、妥协的机会和场合,有进入任何行业或领域的公平机会去争取获得事业的成功。只要保障了公民的这些公平机会权利,即使在最终结果上他的愿望未达成,但他也会觉得这是所有措施中最为合理、最为公正的了,他在最终结果上未得到的利益已在被给予的公平机会权利中得到了补偿,即他的愿望和利益实际上已经在另一种渠道中获得了表达和实现。
(二)普遍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水平
如果说社会生活民主化的全面提高是自上而下地消除权利贫困的重要举措的话,那么,公众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则是自下而上地消除权利贫困的又一重要手段。二者都是消除权利贫困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前者可被看作是消除权利贫困的必要外部条件,而后者则是消除权利贫困须具备的内在条件。
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权利现象的认识和态度,包括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知、主张以及对他人权利的评价。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就是人们对自身享有的权利的认识和理解;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就是人们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维护,以及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主动提出新的权利请求的愿望;对他人权利的评价包括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对他人权利的看法和态度。公众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在当下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文化基础,而且对于目前构建和谐社会来说也具有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由于当前许多不和谐现象都是由权利贫困引起的,通过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不仅有利于强化公众对自身和他人权利的认识和理解,还有利于公众在加强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权利,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公众只有提高权利意识之后,当自身权利遭到侵害时,才知道、也才有勇气去争取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才会为维护其权利而斗争。如果人们都有较强的权利意识,他人就不能或不敢随意侵害别人的权利,当社会上争取属于自己权利的人越多,则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就相对地越少。当社会上出现了没有侵犯或剥夺他人权利的现象的时候,则因侵犯或剥夺他人权利而造成的不和谐现象也就消除了。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公众的权利意识还较为淡薄。①尽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公众的权利意识有所提高,但仍有很大差距。“贵和持中”是中国传统的处世原则,但这种个人化的、纯主观地追求“和”的愿望在他人对其权利的肆意蹂躏下化为乌有。由于每个人都只从主观角度去求和,不能认真对待属于自己的权利,当其权利遭受无端蹂躏时,还不知道如何去加以保护和获得救济。只有当公众的权利意识觉醒后,每个权利主体都真正有较强的权利意识时,他们才会知道维护其权利;也只有在人们善于并勇于维护自身权利的社会里,他人才会尊重别人的权利而不是随意践踏,人们历来所追求的“和”才能真正实现。毕竟,“和”不是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更不是要求人们忍辱求全,它是在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行动中实现的一种社会生活状态,更是需要人们通过努力争取才能够真正达成。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党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也是我们每个社会成员应当为之而努力的奋斗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消除权利贫困对和谐社会建设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我们应当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要力避以胆怯、安逸、懈怠的心态对于权利的不法侵害的逆来顺受,应该不计成败地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认为:“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17]他说,对被遭致攻击的权利的维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因为权利人通过自己权利来维护法律,就是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由于个人权利遭侵害被否定就会导致法本身遭侵害被否定,保护主张个人的权利也就是保护和主张法,权利主体为权利而斗争,由此获得多么伟大的意义啊![18]
由此可见,人们维护自身的权利是在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实际上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平与安定。所以,通过主张权利来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又一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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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文并不否认经济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利影响,而是认为经济贫困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利影响不过是一种最终的表现结果而已。从更深的层次去分析造成经济贫困的背后原因,就会发现,在现代社会中,许多经济贫困现象都是由权利的缺乏造成的,进而认为权利贫困才是引起社会不和谐的根本因素。
② 这种物质贫困又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困就是收入低于维持生存所必要的最低水平的一种贫困状态;相对贫困一般是指收入低于全社会收入平均值的一种贫困状态。
① 这并不是说物质对于消除经济贫困毫无意义,在偏远的落后地区,对因地理环境的限制而处于贫困状态的人们来说,物质上的支持也许是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重要手段,如通过改善交通条件等基础设施能够使他们克服恶劣交通环境的限制,从而使他们有可能走上富裕之路。但本文并非探讨所有的贫困现象,而主要讨论的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因权利的丧失而导致的贫困问题。事实上,这种因权利的缺乏而形成的权利贫困所导致的贫困现象在当下中国社会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呈现出一种日益严重的发展趋势。这正是引起作者关注并写作本文的缘故。
①胡锦涛主席于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条基本特征,其中之一就是“公平正义”。
① 这是因为通过给予表达愿望的机会有利于化解不满与对立情绪。波斯纳教授发现,诉讼具有一种精神发泄或治疗作用,那些认为自己权利被侵犯了的人心中怀有怨气,他们想有一个场合来发泄这口气,即使败诉了,他的感觉也比他没有机会在公众场合说出他的不满时要好,在这样的场合,这种不满如果没有得以证明是正确的,至少被认真对待了(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0页)。
① 调查数据显示,在校大学生对“选举基层人民代表”表示选举自己信得过的人占57.3%,持“无所谓”、“随大流”以及选举候选人以外的人分别占21.4%、11.3%和2.4%;与此同时,“对自己所在选区人民代表活动情况”表示不大了解的占49.2%,一无所知的占40.9%(参见张华青:《论政治现代化与公民文化》,载《复旦学报》2003年第1期,第33页)。另外,诉讼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贱松、厌松心理的影响,许多人还会因“打官司”有“贪利”之嫌而不愿利用这一权利来维护自己遭到侵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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