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宪法
【摘要】
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宪法强调自由主义,以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为核心来形塑各种制度。然而在现代社会,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宪法面临着困境,其需要从共和主义理论中汲取营养;中国宪法强调共和主义,需要用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弥补其不足。现代宪法的理论基础应该是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有机结合。
【关键词】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公民美德;责任
一、 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西方宪法所面临的困境
发源于西方的近代意义的宪法主要以自由主义为理论基础。何谓自由主义?阿布拉斯特(anthony arblaster)认为对自由主义下定义其实是很困难的,因为自由主义并不是由一组不变的道德和政治价值所组合而成,……因此不能用概念分析的方法加以定义。 [1]西方自由主义者彼此之间的观点并不相同,因而认识自由主义,我们只能在具有维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式的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的自由主义者的学说之间找到一组共同的原则或主张。我国台湾学者林火旺根据其对自由主义的解读,把自由主义思想的核心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承认价值多元。自由主义认为每一个个体的价值观会因个性差异而呈现多样化。价值多元可以提供每一个人多样的选择,使个人可以在各种可能性中,选择最适合自己个性的生活方式。(2)肯定个人的自由。自由主义往往赋予个人自由极高的地位,认为对于个人自由的保障是政治活动的最高原则。wwW.11665.cOM当自由价值和其它价值发生冲突时,自由凌驾于其它价值之上。(3)人的平等性和政治中立。自由主义强调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权利,都可以在不危及他人同等权利的范围内自主地生活。为了达到此目的,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和公共规范时应保持中立,不能预设任何一种价值主张而给予其特别考虑;政府的责任是保障每个人在不违反公共规范的原则下都具有平等实践的机会。(4)理性的社会制度是一个透明的秩序。每一个人对政治和社会制度的各种设计和安排原则上都可以理解,任何公共政策制定的理由,都可以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所认知和接受。 [2]
上述这些自由主义的原则或主张反应在西方国家的宪法上,就是宪法把保障人的自由作为逻辑起点,整个宪法秩序都围绕着公民自由的实现而展开,虽然宪法中规定了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等部分内容,但其主要是作为确保自由的手段而存在。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止于干预公民自由的行使,亦即国家处于市民社会的外部,不应进入市民社会内部干预市民生活,这被奉为“政治上的箴言”。这种现象在德国魏玛宪法制定之前表现得尤为突出。在魏玛宪法制定之前,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各国宪法承载着双重功能,一方面通过对自由、平等价值的强调,确立个人自由、权利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也承载着将自由政治化功能。宪法通过对自由,或者说对自治的承认,而把个人的自主判断和决定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并对此予以最大的尊重。“当这种对个人意志的尊重向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予以承认时,自由主义就能确立起来。” [3]借助于宪法的这一功能,自由主义逐渐成为西方至今仍占主宰地位的意识形态。在资本主义初期的各国宪法之所以承载着这些功能,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适应和满足18、19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发展的要求,解决他们当时所面临的问题。在政治上,刚刚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统治者需要摆脱旧有的封建制度的各种羁绊;在经济上,他们“相信透过商品交换的自由竞争,社会得预定、调和地发展”。 [4]
进入20世纪初期以后,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贫富差距极度悬殊、贫困和失业困扰着整个劳动者阶级,阶级矛盾突出,社会主义运动和思潮此起彼伏。资产阶级所设想的“社会得预定、调和地发展”的目标并没有实现。导致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宪法对财产权和经济自由以保障形式上的平等为后盾,而全然没有顾及到现实中各个人所拥有的经济实力和所处的社会地位。其结果就是使有产者获得了实际利益,但对于无产者却形同画饼充饥,因而形式上的平等和自由越受保障,矛盾就越深刻,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冲突就越加剧。在这种情况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对宪法的功能进行调整。最早对宪法功能作出调整的是德国魏玛宪法。魏玛宪法第二篇“德国人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范内容明显不同于以往的宪法。以往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集中在保障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这些具有消极防御性的权利方面,而德国魏玛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既保留了以往宪法中的消极权利,同时又增加了劳动、经济、文化教育等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社会权方面的内容。与对社会权的保障相适应,魏玛宪法对具有消极防御性质的财产权、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表明,国家拟将个人的自由、权利置于整个社会中来思考其价值。同时,魏玛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对称性,其目的也在试图抑制个人本位式的自由主义的膨胀。在魏玛宪法之后制定的各国宪法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社会权条款,这种现象构成了现代宪法的特征。总之,魏玛宪法之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意识到自由主义的局限性,并试图通过调整宪法的功能来弥补自由主义的不足。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步伐加快,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新的问题。这些新的问题对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宪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一,从上世纪60年代起,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公共生活出现了衰落现象。如公民缺少奉献精神、参与社会事务的动力减弱、公共道德缺失、个人意志极度膨胀以及精神空虚等。90年代后期,美国“公民复兴全国委员会”和 “公民社会委员会”开展了对美国市民社会的研究。两个委员会的研究针对的是所谓的“美国进步的悖论”,即这样一个事实:一方面,美国是世界上无可争议的经济、军事和技术超强,另一方面其社会病理之多在世界上也是位居前列。之后,“公民复兴全国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旁观者的国家:公民不参与是如何削弱美国的及我们能够做什么》的报告,指出造成美国社会病理之多的主要原因是公民的不参与,因此应促进个人的公共活动,提升公民行为。“公民社会委员会”发表了题为《呼吁市民社会:为什么民主需要道德真理》的报告。报告的结论是:美国的公民性危机首先是哲学的和道德的。报告称,自我治理所不可缺少的品质是关于有人情味的人和良好生活本质的某些道德观念所产生的结果,当人们生存的道德基础遭到忽视时,留下来的就只有力量(power)一个字了。 [5]对于美国出现的这种现象,西方国家的一些有识之士认为这是自由主义极度发展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克服这些社会弊病,不是自由主义本身能够解决的。
第二,我们今天正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增加了属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人员、物质和信息之间的紧密联系、相互影响与相互依赖。正像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所说:“全球化的世界就像一艘小船…… 如果有人生病了,所有的人都会面临感染;如果有人愤怒了,其余的人很容易面临伤害。” [6]在面临地球变暖、环境公害以及疾病威胁等全球性问题时,人类正在结成一个命运共同体。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不能只寄托在限制、规范国家权力,也不能只寄托在主权国家履行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上。它要求在国家层面,各主权国家就影响公民权利的全球化问题共同协商和通力合作;而在主权国家内部,除了规范国家权力和国家善尽尊重、保护和实现公民权利的义务外,还需要人们培养负责任的情感,象对待个人权利和私人事务一样,对共同所面临的公共事务承担起责任。而以自由主义为基础的宪法把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寄托在国家义务的履行上,排除公民个人的责任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这显然是不能适应全球化要求的。
二、西方宪法应融合共和主义的基本原则
面对时代提出的上述问题,很多西方学者开始转向对共和主义的研究,试探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一些历史学家研究发现,对美国革命和宪法制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是18世纪英国激进共和派的思想,而不是自由主义。由此,他们引发了美国革命史研究范式的一场革命;而一些政治学者和制度经济学者们也在试图用共和主义观念思考如何建构、完善制度,他们提出建设美好社会的目标不是靠掌权的少数精英就能够实现的,它需要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共同努力。为此,他们倡导每个人都应该是制度的设计者。基于这样的理念,他们认为公民精神的培养和公民美德的养成既是宪政实现的条件,又是宪政的任务。宪法学者的任务是关注如何提高公民能力和宪政意识,因为其对宪政制度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我国有学者所评论的,新宪政论的观点“使宪政这个崇高的精英事业融入了公民生活,使所有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成为宪政建设的积极参与者,使宪政建设成为一个互动的过程。” [7]
现代西方学者之所以把共和主义作为诉求的典范,其中最主要原因是人们认识到长期以来一直为人们所忽视的古典共和主义原则恰恰是现代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古典共和主义有两个核心原则,一是公共优先。所谓“公共优先”,在古典共和主义者看来,是指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行使公权力的公民要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不是为少数当权者的利益服务;一般公民也应当将公共利益或公共善(public good)置于私利之上。因为“共和”(rus-publica)就其本意来讲就是公共事务或公共利益。因此“共和国并不是什么特殊的政府体制。它完全体现了政府应当据以建立与行使的宗旨、理由和目标”。 [8]共和国就是一个促进公共利益、共同财富和共同事业的国家。既然如此,古典共和主义者就认为,在共和国中,公共领域比私人领域更重要。亚里斯多德就曾指出只有在公共领域中,个人才能够发挥最高才能。马基雅维利在《李维史论》中也认为,自由只有通过公共生活以公共利益为导向的政体中才能获得。
古典共和主义的第二个原则是强调公民美德。在古典共和主义者看来,城邦或共同体代表了一种崇高的道德理想,其目标乃在于创造一种没有支配、人们能够彼此平等相待的和平共处形态。由于公民个人是城邦或共同体的一部分,城邦或共同体自由、平等的创造和维护依靠公民在积极参与政治事务时养成的良好的德行。公民美德具体说来,包括:(1)正义。在古典共和主义者看来,正义是共同的善,它是共和国建立的基础。正义体现着平等观念,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 (2)友谊。古典共和主义者认为,维系共和国的纽带是公民个人之间的公民情谊,其中每个人皆视他人为自由的伙伴,这种友谊可以消除各种权利主体之间的各种纷争。(3)爱国精神。孟德斯鸠曾经说过,热爱祖国的美德是共和政体的原则。在古典共和主义者们看来,爱国是一种基于公民身份经验的政治激情,它的鞭策力可以推动公民履行公民义务。西塞罗说:“为了我的同胞公民的安全,我愿意以个人的危险换取所有人的安宁生活。” [9]对他们来说,爱国就是热爱共和国。这里的“共和国”包括法律、风俗、习惯、政府、宪法以及由此形成的生活方式。
古典共和主义这两个核心原则,构成了共和主义理论最基本的特征,我们一般所谓的“共和精神”就是指这两个原则所蕴含的宪政价值。
当然,现代人对共和主义的原则有不同的评价,特别是古典共和主义对公共优先原则的强调,有人批评认为重公共领域而轻视私人领域、重集体利益而轻个体利益、个人的福祉要对公共善让步这样的公民理想可能会造成独裁的合法性。正如凯斯?桑斯坦所评价的,“共和主义对于私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信念具有一种专制主义的、甚至是神秘主义的危险”。 [10]依笔者看来,正如自由主义也并非尽善尽美一样,源于古典共和主义的“公共优先”原则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但在今天还没有找到一种更有效的办法克服自由主义的局限性以解决现代西方国家宪法所面临困境的前提下,重新发掘古典共和主义原则的宪政价值仍有重要的意义。事实上,现代西方多数学者更主要地还是看到了古典共和主义原则的积极的一面,并提出应用共和观念形塑政治制度。我认为这种观点对现代西方国家现实问题的解决是有意义的,不过如果只从制度层面来理解共和主义还是不够的。共和主义原则只有被融入宪法之中,获得宪法的承认并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时,宪法所面临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共和主义能否为现代西方宪法所兼容?
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是两种不同的理论形态,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诸如: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共和主义强调为了促进公共利益,可以轻视私人利益;而自由主义则把促进私人利益放在首位,甚至当作国家的目标。再比如,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关系上,共和主义强调私人领域从属于公共领域,主张公民要关心公共事务,要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责任,在民主参与过程中进行所需要的政治德行的培育。与共和主义不同,自由主义强调政府的权威应局限于公共领域,非公共领域则属于个人自由的范围。每一个人可以自由追求其认为最适当的生活方式,只要不违反公共领域的规范,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个人活动。公民可以不必关心政治,政府也不重视公民德性的培育,等等。由于近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宪法是以自由主义作为理论基础的,在此种情况下,一个很自然的问题是:共和主义能否为自由主义的宪法所兼容?
(一)历史的考察
古典共和国以共和主义为哲学基础,近代共和国以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因此,虽然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是两种不同的理论形态,但它们都是关于共和制政府的理论,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学术关联性。就像意大利哲学家莫里奇奥?维罗里所指出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借用了大量共和主义的原则,包括对一切形式的绝对权力的敌视、分权等。他说:“从历史的角度看,自由主义最强健的原则是从古典共和主义那里继承而来的,而由它自己构造的思想和思维方式却是其概念中最为薄弱的部分。” [11]本文同意维氏的观点,认为历史上自由主义对共和主义原则是具有继承性的,这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制衡原则。在古典共和主义理论中已包含“制衡”的要素,但这种“制衡”不是通过权力分立而是通过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每种政府形式所有优点都结合起来形成混合政府的形式来实现的。古典共和主义者认为混合政府是最稳定的。有学者断定,15世纪和16世纪的共和主义理论家们都是混合政府学说的支持者,“他们捍卫混合政府的理由是,它在共和国的制度框架内为各个社会集团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并保证最高权力的各个方面(立法、商议和管理)得以恰当地执行。” [12]
不过在共和主义理论中,“制衡”对共和政体的维护,相对来讲是次要的因素。在古典共和主义者看来,好政府依赖于具有为“公共善”负责的公民的德行,保证共和国接受优秀的人的治理比让公民在一切公共事务决策中有发言权更为重要,因而柏拉图主张好政府的关键是选择最优秀的人作为统治者,而一旦其成为统治者,就不许对其进行控制。共和国的实践却表明,对公民美德的依赖会使共和国经常处在暴政和无政府状态之中。鉴于此,近代自由主义者主张一个好的共和政府应该依靠制度的制衡,而不是依赖公民优良的美德;他们相信只要各种政治和社会制度的设计是最佳的,则公民的道德优劣与否则是次要的。麦迪逊反对柏拉图不许对选举的统治者进行控制的思想,认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者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 [13]他指出,“一个选举的专制政体并不是我们争取的政府”;我们所争取的政府不仅以自由的原则为基础,而且其权力也要在几个机构中划分并保持平衡,以致没有一种权力能超出其合法限度而不被其它权力有效地加以制止和限制。 [14]针对孟德斯鸠提出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问题,汉密尔顿等人给出的对策是“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15]指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不能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之手,否则自由就不复存在。今天分权制衡已经成为共和政体进行制度设计应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其最早是受共和主义“制衡”学说的影响以及对古典共和国实践的反思。
2.民主原则。古典共和国,无论是雅典还是古罗马,实行的都是直接民主制,由那些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参与城邦或共和国的事务。虽然共和国具有公民身份的人数较少,但雅典参加公民大会的法定人数就达6000之多,实际有资格参加大会的人数要比这多得多。“在任何协商集团中都存在着基本的限制条件,它起源于这样一个事实,一次只能有一位演说者能够被倾听并得以理解。两个或多个人给同一个听众同时演讲,只会制造噪音,并引起混乱。” [16]“一次一个”规则,意味着随着组织规模扩大,组织中每一个成员表达自己思想的机会就将减少,而领袖人物的主导性将逐渐增加,最终导致民主安排让位于寡头政治。因此,在古典共和国,理论上每一个公民都有发言权,但实际上在讨论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无一例外地属于较高社会阶层中的少数精英,“那里通常可看到一个演说家或一个手腕高明的政治家左右一切,好像独掌大权一样”。 [17]因此,直接民主的共和政体规模只适合于小国寡民。
在以自由主义原则为基础的共和政体中,公民对政治的参与仍是共同体存在的正当性基础。但公民人数较古典共和国时期的人数大为增加,因为只要满足法律上规定的条件,任何人都可以具有公民资格。为了克服古典共和政体规模过小的弊端,自由主义的共和政府理论发明了代议民主机制以弥补直接民主的不足,即公民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组成代议机关,由其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这样,通过代议机制就使共和制能适用于幅员广大和人口众多的国家。由此可见,自由主义的共和制政府理论的代议制民主是在共和主义直接民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者构成了现代民主的两种具体形式。
3.法治原则。法治是共和政体的一项原则,很多古典共和主义者都是法治的倡导者。亚里斯多德在《政治学》中专门讨论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他认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是没有感情的。” [18]“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19]洛克认为:“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 [20]卢梭则把是否实行法治作为判断共和国成立的标准,他说:“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其形式如何---我都称之为共和国”。 [21]近代自由主义者同样强调法治,虽然其法治内涵与古典共和主义者讲的法治并非完全相同,但其基本理念是一致的。例如古典共和主义者强调依形式意义的法律之治,而近代自由主义者强调依实质意义的法律之治,宪法通常被赋予最高的规范效力。二者共同的理念是共和国人们的行为要受法的支配,体现共同体意志的法的权威大于共同体成员个人的权威。
综上所述,自由主义的共和制政府理论并不是抛弃了共和主义思想而进行的创造,它是继承、吸收了共和主义的一些有益成分,并在克服和修正古典共和主义理论弊病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上的完善。因此,从表面看,自由主义思想和共和主义思想存在着对立,但实质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这种对立“基本上可以说是一种虚假的对立”。 [22]上述对制衡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的分析表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这两种理论在根本上是相容的,而这些原则又都是现代宪法的根基,从这种意义上,共和主义能够为现代宪法所兼容。
(二)当代共和主义的学说
当代共和主义 [23]是1960年代以来的现代西方学者在研究古典共和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思潮。现代西方学者是在讨论古典共和主义政治自由是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的问题时回答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能否兼容问题的。主要有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波考克(j. g. a. pocock)为代表的“积极自由说”。波考克是引领共和思潮复兴的代表性史学家,他对文艺复兴时期的共和主义思潮以及其后对英国、美国革命的影响进行了开创性的历史分析。他的学术目的就是要表明在人类智识史上,除了自由主义的历史之外,还贯穿着共和主义的历史,前者的主题是法律和权利,而后者的主题则是依据德行来思考人格。在他的著作中,波考克同意本杰明?贡斯当等人关于共和主义政治自由观的通说,认为它是一种强调政治参与和公民德行的积极自由。他说:“修辞学家与人文主义者所运用的共和词汇乃是一种积极自由的观念:它主张人作为政治动物,惟有在公共生活中践履积极的行动,其本性方能加以完成,而自由意指实现此种公共生活阻碍之不存。是以,城邦所拥有的自由乃在统治,而公民必须参与统治权以同时达到治理与被治。 [24]在他看来,共和思想家强调的是公民参与统治权的行使及其在民主参与过程中所需政治德行的培育,而不像自由主义所着重强调的公民具有统治者所不能侵犯的权利,必须通过法律主治来免除统治者以及其他公民不当的干涉。因此,波考克认为共和主义的精神与自由主义无法兼容。
另一种观点是以斯金纳(quentin skinner)和菲利普?佩迪特(philip pettit)为代表的“消极自由”说。斯金纳和波考克同属于“剑桥学派”,也是引领共和思潮复兴的风骚人物。不过,斯金纳对共和主义政治自由的性质及其历史根源进行了完全不同的诠释。他在《现代政治思想基础》(1978)、《马基雅维利》(1981)等一系列著作中,反对学界认为共和主义自由为积极自由的通说,主张共和自由观的本质在于强调个人行动不受干涉的消极自由。而这种个人的消极自由惟有在共和国才有可能得到最佳保障。因为个人自由的行使必须以公共善为基础,公民倘若对自由的追求凌驾于公共善的维护之上,则会使国家面临腐化的危险。为了克服公民易遭腐化的天性以及确保公民通过奉献于自由政体的公共善而实现个人的消极自由,最重要的机制便是强制性的法律。 [25]在他看来,法律维系了公民的个人自由以及集体的政治自由,它乃是公共善的基础。法律能够改变人性的腐化状态,并强制公民采取符合德行的行动,因此,公民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才有可能获得真实的自由。基于这样的逻辑,斯金纳提出共和主义传统所着重强调的德行以及善尽公民义务等理想,相较于自由主义过分强调个人权利的观点,更能维系共和政体的稳定。然而,德行必须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加以塑造。由于斯金纳的观点改变了共和主义传统的立场,把共和主义政治自由定位于消极自由,这使得共和主义成为补足自由主义的论述。因此,学界一般将之称为“修正共和主义”。
佩迪特受斯金纳理论的影响,也把共和主义的自由定位于消极自由。他曾把自由主义者的消极自由观和共和主义者所持的消极自由观,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加以区别: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不被干涉状态好比是球体在没有任何轨道的平面上的任意移动;而共和主义自由观则好比是沿着轨道而运转的球体,它不断移动的状态构成一种不被干涉的状态,但其运动所具有的轨道正像是强制性法律所发生的导正作用。人的行动在法律主治的社会中,才能有轨道依循不至堕入腐化状态,并获得真正的不被干涉的消极自由。 [26]
(三)《欧盟宪法条约》的尝试
2000年12月7日,欧盟部长理事会、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在法国的尼斯(nice)通过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该宪章后被载入2004年通过的《欧盟宪法条约》,成为其中的第二编《联盟的基本权利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宪章》除序言外,共计七章,54个条文。《宪章》体现了如下两个特色:
1.《宪章》以共同价值为哲学基础。现代宪法多以自由主义作为哲学基础,而“自由主义是一种‘权利优先论’,认为自我优先于其他的目的,在这种权利哲学影响下的基本权利解释必然是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 [27]在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观念中,“个人”多是被假定的、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原子式的个体,而非具有共同体成员资格身份的个人;其所享有的权利也往往被假定为天赋的,而这种天赋权利不可能被视为共同体的共同价值。《宪章》则一改立宪主义国家以自由主义作为宪法的哲学基础,而在序言中开宗名义的指出:联盟建立在民主制度和法治之上,其“乃是以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谐等这些不可分割的、普遍的价值为基础的”,“联盟致力于维护和发展这些共同价值。” [28]为了实现此目标,《宪章》强调以人为中心,即“将个人置于联盟活动的中心”,试图通过确定联盟的公民资格,来创造一个自由、安全和正义的领域。这种在联盟共同体中思考个人的价值,并致力于维护和发展共同价值的倾向明显具有共和主义的意涵。
2.《宪章》课赋个人以责任和义务。《宪章》用50个条文分六部分规定个人所享有的尊严、平等、自由、和谐、公民政治权利和司法受益权等各项权利和自由。与此同时,《宪章》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还指出:“享有这些权利意味着对于他人、对于人类共同体及对于后代的责任和义务”。 [29]这里的“责任和义务”并非单纯地指公民消极地不去触动基本权利行使的边界,而应包括公民通过自己积极的行动去维护、促进人类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的利益,以及后代人应该享有的利益。换言之,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一方面不能建立在以损害整个人类共同体的利益以及后代人利益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在涉及生态保护、环境安全等诸多方面还应尽自己所能去创造有益于他人、人类共同体和后代人发展的条件,培养负责任的道德情感。在此种意义上,《宪章》已经趋同于共和主义对个人所承载义务的界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理论形态,但由于它们都是关于共和制政府的理论,因而在大的原则方面是一致的,这样就为现代宪法汲取共和主义的合理因素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前提。在现代社会,共和主义价值重新被发掘,这使我们认识到了共和制政府理论的多样性,斯金纳和佩迪特的研究表明这种多样性的理论可以互相补足,因为单纯以任何一种理论作为宪法基础都有可能在某些方面走向极端,从而不利于共和制国家的发展。《欧盟宪法条约》的尝试使我们看到了共和主义为现代宪法所兼容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总之,现代宪法应综合这两种理论来形成规则以指引、规范、评价人们的行为,解决我们这个时代所面临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都是为现代国家进行制度设计所提供的背景知识和素材,其本身不存在能否为现代宪法所兼容的问题,而只存在现代宪法如何从这两种理论中汲取营养问题。
四、当代中国宪法理论基础的思考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同时也是我国宪法的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以及后来进行的三次全面修改及多次局部修改都是在马克思主义以及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进行的。从中国宪法文本来看,以马克思主义和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制定的宪法非常强调公民参与、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公民美德,而这正是共和主义的特征。这尤其表现在“序言”及“总纲”部分,如宪法第2条强调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4条强调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再比如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从该条规定看,宪法倡导公民在公共生活中培育美德,并想通过公民教育,陶冶公民的人格,培养其参与创造彼此共享的社会的能力。宪法第51条要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53条要求公民承担起关心公共事务的责任,甚至把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规定下来。除此以外,宪法中关于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政党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的规定上都具有共和主义的一些特征。
由此可见,中国宪法的理论基础不同于西方,其更强调共和主义。由于中国宪法的理论基础不同于西方,这也决定了我国宪政实践所遇到的问题跟西方国家是不一样的。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角度,当代中国的宪政实践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当公民个人的权利和公共善发生冲突时,通常强调公民的义务优先,结果是公民个人权利总是作出让步。而公权力机关时常以公共善为借口,使公民权利、自由受到贬抑。这从前几年发生的“孙志刚案”及“嘉禾房屋拆迁案”可见一斑。另一方面,十几年的市场经济建设逐渐培育了公民的主体意识,但同时也引发了公民的道德危机,缺乏责任感,对公共事务缺少奉献精神。2006年初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质上是对这种现象的回应。上述两个方面成为当代中国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问题的一个特征。这两个方面问题,前者反映了中国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不够,而后者则反映了公民共和精神的缺失。就应然性来讲,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前者要求国家应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因而有引进自由主义核心价值的必要;后者则要求公民弘扬共和精神。上述无论哪个方面问题的解决,都不是仅仅通过道德呼吁能够做到的,最根本的还是要通过宪法制度来形塑国家和公民的性格来实现,而宪法制度如何构造,则必须考量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核心价值。因此,中国宪法同样应该以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为理论基础。
由前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宪法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如果融合自由主义来作为中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则我们面临的问题是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是否会发生冲突?依本文的观点,这二者并不发生冲突。因为所谓的马克思主义,其实就是关于如何实现人类社会理想的学说。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共产党宣言》中,曾有一句经典表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30]马克思、恩格斯这段关于“社会理想”的表述中,实际上包含着两种自由:一种是每个人的自由,一种是一切人的自由。前者强调的是自由主义价值,而后者强调的是共和主义价值。而在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关系上,前者的充分发展是后者实现的条件。因此,马克思主义并不否定个人自由,而是把个人自由作为联合体的逻辑起点。而且,马克思主义从来不把这种“社会理想”看作是一种“乌托邦”,而是把它看作是可以逐渐实现的目标。如何实现这样的目标呢?马克思、恩格斯提供的途径是那些没有获得自由的被压迫阶级通过革命的手段使自己“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继而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31],最终建立一个能够使每一个人的自由成为所有其他人自由的条件的人的联合体,马克思称之为“真正人道主义”的社会,而这个社会又被称为“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是分阶段的,社会主义是实现马克思主义理想目标的第一个阶段。由此可见,自由主义核心价值和马克思主义价值理想并不冲突 [32]。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早已经实现了《共产党宣言》所设想的“争得民主”的第一步,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仍是我们要实现的目标。虽然这个目标是将来才能逐渐达到的,但是实现这个目标的行动却必须是现在立即采取的。当代中国宪法的任务是围绕着如何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进行制度设计,进而为实现共同体中一切人的自由创造条件。
【注释】
[1]anthony arblaster,the rise and decline of western liberalism.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4,p10-11.
[2]林火旺:《自由主义社会与公民道德》2004-06-07
[3] [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4] [日]阿部照哉等编:《宪法》,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页。
[5]参见任晓:《基金会与美国精神》,《美国研究》2003年第2期。
[6]参见杨力伟:《全球化的两种面孔》,《开放时代》2003年第3期。
[7]郑祝君:《现代美国宪政理论的发展――从纯粹自由主义向制度主义的转变》,《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第140页。
[8] [美]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出版社1982年版,第243-244页。
[9]前引 [8],第17页。
[10] [美]凯斯·森斯坦:《超越共和主义复兴》,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11] [意]莫里奇奥·维罗里:《共和主义的复兴及其局限》,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页。
[12]前引 [11],第156页。
[13]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6页。
[14]前引,第254页。
[15]前引,第264页。
[16] [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90页。
[17]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98—299页。
[18]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1页。
[19]前引,第53页。
[20] [英]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80页。
[21]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53页
[22] [美]凯斯·森斯坦:《超越共和主义复兴》,应奇、刘训练编《公民共和主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299页。
[23]现代西方学者之所以对古典共和主义思想重新产生研究兴趣,有三个主要原因:一是想回应本文前面提到的自由主义无法解决的美国等西方国家公共生活出现的衰落现象。他们希望通过复兴古典共和主义思想传统,回答时代提出的问题;二是美国历史学界对于美国革命是基于自由主义还是共和主义展开了大讨论。他们认为,对美国革命和制宪产生重大影响的是18世纪英国激进共和派的思想,而不是自由主义。由此,他们引发了美国革命史研究范式的一场革命。在讨论中,学者们对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的公民人文主义者的共和主义理想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三是1980年代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其批判对象是以罗尔斯等人为代表的“程序自由主义”。在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论战中,共和式政治社群观念得到学者的重视,成为社群主义者诉求的典范之一。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构成了当代共和主义兴起的一个理论背景。正是在上述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一些被自由主义所忽略的问题,如有关政治共同体的创造、公民德行的培育以及政治自由的维护等重新得到学界的重视。
[24]转引自萧高彦:《史金纳与当代共和主义之典范竞争》,《东吴政治学报》2002年第15期。
[25]quentin skinner,machiavelli on the maintenance of liberty. politics 18, 2: 3-15. 1983
[26]转引自萧高彦:《史金纳与当代共和主义之典范竞争》,《东吴政治学报》2002年第15期。
[27]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28]转引自《欧盟宪法条约》,曹卫东编《欧洲为什么需要一部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2页。
[29]前引,第162页。
[30]《马列著作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31]同上,第74页。
[32]虽然西方国家的学说对马克思主义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不是在社会价值理想上,而是主要集中在实现社会价值理想目标的途径选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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