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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体制和中国宪法价值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宪法


【内容提要】自由贸易体系在全球的扩展削弱着主权国家的政治影响力,也对一国内部文化的完整性和自主性产生着很大的影响。如何解决上述冲突,是我国宪法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需要理论界对我国传统的宪法学理论进行必要的澄清和探讨,以便为自由贸易体系提供一个良好的宪法框架。

【 正 文 】
传统政治是在民族国家范围内进行的,是在司法保证下的领土、主权、政治合法性的合一形态。但是,自由贸易体系的扩展削弱着主权国家的政治影响力,也对一国内部文化的完整性和自主性产生了很大影响。在自由贸易体系限制民族国家的行动空间和范围的前提下,如何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兼顾民主、自由、平等以及文化的完整性和自主性,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市场在一个国家的深入必然受到来自一国司法边界的限制,在此情况下,国家主权能否以传统方式对世界经济一体化施以限制?自由贸易体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同时实现自由、民主、公平与精神文明的目标的宪法选择?这些都需要在理论上予以澄清,并在此基础上解决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
“金色紧身衣”效应与政治范围的缩减
自由贸易经济是在跨越一国领土边界的层面上进行的,它加深了各国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随着传统国土边界的内部事务在更广阔的全球层面的展开,伦理全球化新语言和世界公民意识随之兴起,使一些普遍主义价值获得了全球范围内的认同,如人权事务日益国际化,弱势群体关怀成为影响经济和谋求全面发展的一部分,地方性知识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文化集体认同面临困境。不仅民族国家现代性的主权权利失去内核,成为干预对象,而且主权对内部各个层面施加影响的能力大为缩减,纯粹一国内部的政治安排不仅无助于某些目标的实现,而且也变得更加无能为力。WWw.11665.COm因此,在全球层面,自由贸易体系意味着非民族国家化。这一过程限制了国家主权的行动界限和范围,影响了国家采取行动实现上述价值的行动余地,属于传统主权领域内部的事务的处理更多地让位于国际组织或跨国体系。
民族国家是指有独立的立法和执法权的拥有领土的司法主体,它划定了国家边界,即政治和司法边界。(注:转引自[美]丹尼、罗德里克著:《国际经济一体化能走多远?》(原载美国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 2000年第一期,)载《经济消息报》2000年6月30日。)而高度一体化的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逻辑前提,自由贸易体系要求在保留国家司法权的前提下,政治必须在一个窄得多的范围内实行。弗里德曼用“金色紧身衣”形象地形容这一过程,“当你的国家穿上金色紧身衣时,两件事将会发生:你的经济增长而你的政治收缩……它的政治选择就减少到像百事可乐或可口可乐之间只有细微的口味差别一样只有细微的政策差别”。(注:转引自[美]丹尼、罗德里克著:《国际经济一体化能走多远?》(原载美国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 2000年第一期,)载《经济消息报》2000年6月30日。)更市场化、更多的私人经济、更多的国际监控体系对社会政治文化的挑战同样波及一国宪法价值的选择和实现这些价值的途径和方式。有人认为,试图在公平、自由和民主之间取得平衡,将各种价值兼顾本身就是自相矛盾之举。并且,由于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制使世界经济制度发生了结构性转变,这一转变限制了民族国家的行动范围,使其缺乏充分的选择余地来缓解因跨国市场产生的社会政治的副作用,即对社会团结的危害和对民主及文化的冲击。
其一,在民主事务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内事务通过非民主的方式获得解决,缺乏民主合法性的国际机构的监控可能导致独裁主义。一方面,在全球层面,自由贸易是在一个缺乏任何监督和汇报的机构的空间进行的,经济事务决策过程中的独裁倾向影响了一国内部的民主实现程度,这对建立在每一个公民权利基础之上的民族国家形成很大影响。2000年5月西雅图会议期间劳工组织的示威就是一例。另一方面,自由贸易体制意味着更多的国际监控体系。迄今为止,这种创建于超民族国家层面上的政治经济机构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即缺乏民主的合法性。国际社会,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尚对此无能为力。
其二,在人权事务方面,贸易自由将位于各地的脆弱的人们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经济的相互依赖加重了各国之间的联系和对一些共同问题的关心。人 权保障已越来越成为考察一国总体投资环境的指标和指数之一,用以衡量一国外部投资环境的安全程度和整体国际投资形象。一方面,信息化时代资讯的快速集散将一国的状况迅速传输到其他地区,既可能促成一些普遍性价值的做法的传播,也可能使一国不符合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人民信念的做法传扬出去,引起国际社会的谴责,从而影响他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采取对该国不利的立场。另一方面,交通和通讯发展造成的时空压缩使一国的灾难也会在短期内迅速波及邻国和国际社会,引起某一地区的动荡和不安,一国的人道主义灾难也会加重周边国家的移民负担,恶化整体投资环境。
其三,在文化事务方面,自由贸易体系和经济全球化促成的世界伦理话语影响一国的文化自主。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制引发的“文化全球化”是在两个层面展开的:一是促成文化价值上的普遍主义和世界伦理;一是文化的“拼贴画”效应(吉登斯语),有人将这一过程称为“世界社会的巴别塔式的心脏在语言和认同感的混乱中跳动”,并指出,经济全球化对文化的影响不是趋同、不是西方化,也不是差别性的消失,而是差别的普遍性,(注:原文为巴比伦,疑为翻译或印刷的错误。参见乌尔里希·贝克著,柴方国译:《全球化时代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15页。)即各种文化在共时性的空间上进行拼贴,各自在某一地域重新组合。
调和我国宪法的价值冲突
尽管民族国家政治行动的空间受到了限制,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世界将依然维持主权国家格局,民族国家不仅不会走向消亡,而且是国家的主导形式。在警惕国际组织副作用的前提下,国家在平衡一国内部因自由贸易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对政治民主、人权保障、社会公平及文化自主产生的冲击的过程中还有相当大的行动空间。因此,针对我国“国家管得既多又少”的现状,政治范围的缩减并不表现为单纯的弱化国家权力,而是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重新定位政府的作用,配置国家权力,以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
如何解决因追求经济效率而引起的上述价值之间的冲突是我国宪法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首先,必须明确以下两点:第一,上述价值并非简单到只须以宪法序言或纲领性的规定就可解决;第二,也同样不可能依据价值观的不同序列将其排为一组简单的先后次序的列表而得到解决。在迄今为止已有的实践中,各国选择各种价值的先后顺序和实现这些价值的实证化程度多有不同。在已有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即自由主义模式中,经济目标是以牺牲社会目标为代价的,它漠视集体认同,损伤了更多的社会团结;在莱因模式中,社会团结和民主又以经济增长为代价;而在亚洲模式中,依靠牺牲民主谋求高速的经济增长作为政府合法性的根据,也在东南亚经济危机中暴露了其弊端;还有人提出,欲在自由贸易的发展过程中解决经济增长和社会团结之间的冲突,传统的民族国家的力量已捉襟见肘,必须在长远诉诸超国家组织实现社会福利。(注:参见[德]哈贝马斯著,柴方国译:《超越民族国家》,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对我国而言,在目前主权格局的前提下,欲解决这些价值之间的冲突,必须首先确立我国对各类价值的宪法选择和安排,区分各种价值的性质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其后在此基础上思考和选择解决平衡上述价值冲突的方案。
其一,自由贸易体系的发展在要求保障个体意义上的自主权利。
实际上,经济自由和效率属于现代性的宪法价值。自由贸易体系的发展对传统人权价值要求保障的程度不是降低了,而是加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一国内部经济的市场化趋势增强。私人经济,包括民族资本和外国资本在内的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的范围、深度和广度都将进一步扩展。这些变化要求保障古典意义上的自我保存的个体自主权利。
对内,调动私人经济的积极性使财产私有的社会空间进一步扩大,有助于逐渐生成属于私人领域的自律的市民社会,社会力量更多地得力于其自力发展,而不是国家干预和调控。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国家必须从这些私人领域撤出,致力于完善外部竞争的法律的制定和宏观秩序的维护。这也意味着古典意义上“私人”的权利,即传统的自由、财产、安全等宪法基本权利的加强。这些权利是证实作为“财产”、“人身”和“内心人格自由”三位一体的“私人”存在的基本保障。(注:参见[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载《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第134-137页。)此外,自由贸易体系意味着国内经济主体将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这些在客观上要求加强保障个体自主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对外,人权保障可以帮助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确保投资环境的安全。

面对自由贸易体制对我国人权保障形成的冲击,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势在必行。无论是在回应对内经济发展的意义上,还是在保障投资安全的外部法律环境的意义上,都要求加强个体自主意义上的基本权利 的宪法保障,即传统的自由、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权利。针对我国现行的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当务之急是必须开通这类权利向独立于政治机构诉求以获得救济的司法途径,完善基本权利实证化的法律保障。这方面我国还有很大的缺口。在对比中国的权利保障和西方民主法治国家的权利保障时,不只一人曾经指出两种权利保障体系存在的重大差异,即我国在权利保障中缺乏独立机构审查立法机关的制定法的权力分层机制。安德鲁·内森指出:“任何一部中国宪法都没有为公民打开一个通道,使他们能对抗可能给他们造成损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从而维护个人利益,”中国“没有确立独立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有效手段”。(注:[美]安德鲁·内森著,黄列译:《中国权利思想的起源》,载夏勇主编:《公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6页。)针对这一状况,须着力完善我国的权利体系,开通违宪审查以加强人权保障。

 

其二,加强自我肯定意义上的公民政治社会权利保障,促进公民的决策参与,修补受到影响的社会团结,实现社会主义的平等价值。
源于全球化形成的民主的困境提出了许多问题。一是在一国内部,全球化和自由贸易需要开通更多的国内民主。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直接参与国际竞争,政府在决策方面的任何懈怠和疏忽都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其经济利益。为了减少决策过程中的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所导致的负面影响,开通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民主决策是势在必行的。二是资本主义与公民权利“处于战争状态”,(注:乌尔里希·贝克著,柴方国译:《全球化时代的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6页。)因为市场加剧社会不公,而市民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基本权利则致力于缓解社会不公。亚洲金融危机提供了这方面的教训,证明忽视民主单纯致力于经济增长和社会团结的亚洲模式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在面对和适应自由贸易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清醒地认识这一不可逆的现实和趋势,尽可能多地开通国内民主渠道,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更多的途径,缓解市场经济导致的社会不公,巩固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保证顺利实现向自由贸易体制转轨的过程。由于我国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的分离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刚刚开始,各种自治的社会力量及其组织形成政治压力、影响决策的倾向尚不十分明显。但是,对于在长远意义实现宪法规定的民主目标,自治的社会力量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将有助于宪法民主价值的实在化并对社会不公进行矫正。
与自我肯定意义上的公民政治权利不同,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将眼光更多投注在平等价值的实现上。平等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内涵之一,跨国自由贸易和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对平等价值形成了事实上的威胁。不通过一定的权利保障体系促进这类权利的实现,会危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法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团结的损伤可能将相当大一批人在发展的过程中排挤出局,“这种排挤出局意味着对社会基本价值的实际否定”,(注:[英]拉尔夫·达伦多夫著,张世鹏译:《论全球化》,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11页。)意味着无法令人信服地要求社会成员遵守法律与秩序,而“法律和秩序受到损害,是社会的少数受多数排挤并被遗忘这一事实所产生的后果”。(注:[英]拉尔夫·达伦多夫著,张世鹏译:《论全球化》,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11页。)由于在实现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过程中需要动用政府的行动权力,同时,平等价值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由有可能形成冲击,所以,必须在不影响经济发展和增长的同时,坚持法治国家有限政府的概念,对国家权力保持足够的警惕,在实现公平和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同时,不至于影响经济自由,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
其三,文化自主有利于平衡谋求经济增长的过度自由造成的进步危机,兼顾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冲突和进一步发展,有益于社会团结,但必须防止对人权保障形成副作用。
实践表明,经济全球化在加重普遍主义倾向的同时,希望保持本国独特的文化认同是很多国家的共同愿望。1998年,针对哈贝马斯提出的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建立在“领土主权原则”之上的民族国家可能会受到摧毁的观点,德国总理施罗德指出,即使民族国家在全球化浪潮中走向没落和消亡的话,有一个因素是不会发生变化的,这就是各个民族的文化习性和文化认同。他认为,德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其最大的特征是一个建立在独特的文化认同基础上的民族国家,他反对那些将“领土主权原则”作为界定民族国家的惟一依据,认为德国民族首先是一个文化民族,其次才是一个政治民族,并认为20世纪90年代的德国统一大业帮助重新树立了德国人的认同和民族自信心。(注:参见曹卫东著:《在权力与话语之间》,载《读书》2000年第1期,第14、15页。)
自由贸易体系客观上产生的文化普遍主义趋 势及跨国立场和价值观,对很多传统国家那些维护集体认同的文化形成了冲击。我国也不例外。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在否定资本主义的基础之上,这一否定也表现为对西方文化价值的失落的反思上。可以这样认识,我国现行宪法中精神文明的规定,是试图平衡经济生活的全球性与基于中华文明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文化之间的冲突的尝试。现行宪法序言中阐明我国的建设目标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24条规定的“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等规定,就是力图在经济繁荣、政治民主过程中保持文化上的独立与自主,并矫正西方文化的负面效应。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我国有其深厚的文化渊源和现实基础,并对自由贸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价值冲突具有包容力。独特的地理环境、生产方式、人文价值和历史传统,决定了我国接受普遍性价值过程的特殊性和文化上的地域性,也决定了我国在开放经济自由、加强人权保障过程中依然强调民族忠诚和集体认同。这一特殊的文化价值在新时期突出体现为宪法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一精神文明的规定,是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自由、民主、平等、文明等一系列冲突性价值的宪法选择和安排。的确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意识到经济增长和民主、自由及与社会团结之间的冲突,今天看来,精神文明宪法规定的意义及其价值怎样估价都不算过分。目前,针对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系扩张造成的“后民族格局”(哈贝马斯语),哈贝马斯认为,在实现民族国家转型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和发挥文化认同,特别是政治文化认同在全球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文化包容和文化融合。(注:参见曹卫东著:《在权力与话语之间》,载《读书》2000年第1期,第13页。)尽管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一定意义上与追求经济自由存有冲突,但是,融合了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内涵的精神文明是反思现代性价值和自我认同的负面作用的结果。这一克服现代性的文化取向在面临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对促进社会团结,实现社会主义,改善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作用是值得认真关注的。在加强一国内部的社会团结,塑造健全人格,克服过分强调自由主义的现代性人格的冷漠、自私、贪婪、过度攫取等方面,在促进更多的人文关怀及世界公民意识方面,精神文明都将可能贡献更多的文化价值内涵,它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推进自由贸易体系过程中的负面作用,还可能为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提供新的认知经验。
尽管价值普遍主义和文化自主之间存有矛盾,但是,文化的力量是根深蒂固的。各国实践也表明,在经济一体化的同时,地方性文化的价值并不会完全消失,而是在一定地域内对一国的政治追求产生影响。应当鼓励人们用每个国家凭借传统和经验为其公民提供的手段来探索和解决这类难题,而不是简单地通过普遍主义来遮蔽文化的现实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视自由贸易与普遍主义之间的客观联系,则立意于修正和克服影响进步危机的现代性自由主义价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极易蜕变为另一种文化形态,和文化价值相对主义一样成为狭隘的民族主义的变种。文化认同的意义不在于拯救失落的怀旧心理,(注:参见[美]罗兰·罗伯森著,梁光严译:《全球化:社会理论和全球文化》第十章“全球化与怀乡范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09-234页。另外参见张旭东著:《知识分子与民族理想》,载《读书》2000年第10期第28页。文中指出:“民族认同的问题不是一个向后看的问题,而是一个面向未来的问题,它的答案只能在国民全体做出的历史性选择之中”。)而是在冲突与交流以及解决新问题过程中的一种包容力和再生能力。
结语
无论在何种意义上理解,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制都包含削弱国家主权和国家结构的含义。经济发展和非政府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特别是跨国集团的本土化进一步弱化各国政府的权威。在倡导“宪法爱国主义”(哈贝马斯语)的今天,这一影响必然波及各国宪法的价值安排和实现方式。在这样一个时代里,越来越多的个人利益依赖于所有其他人的处境,脆弱的全球命运同个人的命运休戚相关。面对自由贸易体系对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冲击,变单一目标为多重目标,重新组合各种价值并促成其实证化是适应这一趋势的表现。无视现实的变化、据守传统理论拒绝作出任何修正,极有可能使一国在面临开放社会、参与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一个经济与政治全球化的世界是十分多样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利用本国资源发展各自适应全球化和自由贸易的发展模式。通过修宪,我国也在“富强、民主、文明”之外,增加了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宪法选择,作为这一目标和模式的补充。 对我国而言,价值选择的多样性,意味着必须同时面对和克服前现代性、发展现代性和后现代社会的诸多宪法价值之间的冲突。为适应这些变化,必须在前述宪法价值选择的前提下进行宪法改革,在加强宪法理论研究的同时,区分各类价值的不同属性、设置不同的方式,促成各类价值的实证化。在此过程中,既须加强个人主体的权利保护,也需要开通公民政治权利的参与,还要注重社会团结,用先进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包容冲突的各类价值,抑制全球化的副作用,并为自由贸易体系提供一个良好的宪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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