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宪法
论文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正不断改变着传统的利益结构和人们的价值观念。面对社会转型,不同的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分配方式、生活方式在社会上的出现,人们的收入分配差距的也在扩大,社会公平问题便构成了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何种手段来保障社会公平?
公平是正义的基本体现,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社会公平是法治与道德的有机结合,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是社会进步的先决条件。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通过立法来实现社会公平是其显著的特征和最为有效的途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完善宪法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社会基本制度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作为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必然内含公平于宪法之中。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必须具备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必须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既避免差距悬殊,又防止平均主义倾向;必须正确处理经济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必须通过政府行为实现社会公平。
关键词:宪法 法律制度 社会公平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宪法意识的逐步加强,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对于社会公平的要求也就愈来愈强烈。公平是正义的基本体现,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社会公平是法治与道德的有机结合,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是社会进步的先决条件。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人类追求社会公平和公正的诉求和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wwW.11665.cOM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通过立法来实现社会公平是其显著的特征和最为有效的途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完善宪法制度,对维护社会公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对“社会公平”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在有的国家,政府强调公民机会的平等,在另一些国家,政府则更倾向于分配结果的平等,德拉帕斯说:“我认为‘社会公平’就是给每个人以机会来满足最基本的需求,同时还能为他或她保留尊严。当一个人身处贫困时,他或她很难同时保持尊严,而政府或机构的帮助则能使其走出困境,有同等的机会融入社会。”①
笔者认为,社会公平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厚基础。
作为一种旨在解决政治秩序问题的基本制度,宪法是在人类不断认识和运用根本法则的过程中,历史地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是为了在人类政治生活中更好地体现和捍卫人本和自由,遏制和杜绝不平等、不公正和其他不合理的现象。宪法要反映社会各阶层、各个方面、各个地域、各利害相关人的利益诉求,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大化、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保障。
宪法是规定国家、社会基本制度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作为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必然内含公平于宪法之中。比如,在经济范畴中,宪法要坚持市场公平,使市场主体的机会均等,平等交易和竞争以及竞争结果的对称性;在人际关系范畴中,宪法要坚持公民的平等地位和平等的行为准则,防止个人利益的追求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在政治体制范畴中,宪法要明确能够公正合理地配置权利与义务,保持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在伦理范畴中,宪法要规范社会的道德规范,达到“义”与“利”的统一,评价善与恶,是与非。
一、宪法的产生内含了公平的价值取向
什么是公平,古往今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尽管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的人们对公平的感受和认识很不相同,但人们对公平的认识却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公平的基本内涵:第一,公平以某种程度的平等为基础,允许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别;第二,这种平等反映了某种利益倾向;第三,这种利益倾向表现为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评价公平与否的基本标准。公平内涵的基本含义表明,公平是一种有条件的平等,这种平等有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保护自然的不均等,消除人为的不均等”②。用哈特的话讲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 不同情况不同对待”③。什么条件下的平等就是公平?这是人们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主观认识,它表现为人们创造社会价值与享受社会价值应具有的对应性和均衡性,而且这种利益趋向,这种对应性的均衡性是已经为国家所认可,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普遍接受的评价公平与否的基本标准。
1、公平和法律有内在联系,它们有共同的客观基础。都是一定经济关系“神圣化”的表现,只是它们表现经济关系的形式有所区别:公平表现为观念,是人的一种主观感受,法律则表现为强制性明文规则。而统治阶级为了使自己的公平观具体化、明确化,就必然通过国家将自己的公平观念确定下来,形成为法律。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诸法归一的等级制法律,还是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以宪法为根本的部门齐全的法律,都无一例外地体现了各自社会法律对公平的价值追求。不体现公平的法律是毫无价值的,是没有任何生命力的。
2、公平以法律为表现形式和保障。公平作为法律所始终遵循的价值观,是以具体化、明确化的法律规范为其表现形式和保障的,并在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和维护。没有法律规范所表达的公平是软弱无力、无法实现的。正因为法律和公平的这种内在联系,体现着公平价值取向的法律,才会在维系社会的存在和有序的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历史上,古代法律表现为诸法归一,形式比较简单,公平的涵义和要求也比较简单。随着商品经济对简单商品经济的超越,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而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这种经济结构形式的转型,带来了市场的繁荣,人际关系的复杂,经济生活的丰富多变,出现了诸法合一解决不了的许多新问题。为了使整个社会生活能正常运转,相互协调,实现资产阶级的公平,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纷纷独立起来,这些法律部门从不同的方面表达了资产阶级所要求的公平,使资产阶级的公平理想通过法律规范来表达和实现。各个法律部门在各自领域丰富和扩大了公平的涵义。使资产阶级的公平比以往的公平更具体,更细致,更便于操作。但这些法律部门彼此间常常发生矛盾和冲突。于是,宪法作为资产阶级社会公平的化身应运而生,它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被用来协调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以保持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稳定。
由此可见,宪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如果没有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就没有资产阶级对社会公平的要求,也就不存在对宪法这一最高行为规范的需求。孟德斯鸠指出:“在共和国里,当一个公民获得过高的权力时,则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也就会更大。因为法律未曾预见到这个权力将被滥用,所以未曾作任何准备”④。在这里,孟德斯鸠不仅强调限制个人权威,而且认为法律负有预见个人权力泛滥的责任。于是,资产阶级宪法设计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权力体制,给公共权力套上法治的枷锁,要求它只能站在市场以外进行宏观调控,为市场经济提供普遍的公平保护,以实现市场公平。
二、宪法的发展丰富和完善着公平的价值取向
19世纪末以来,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迫使国家重新干预市场和社会经济生活。以凯恩斯主义为指导,以魏玛宪法为标志,宪法开始广泛规定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范围、原则、方式,并呈现出两种并行的发展趋势:一是行政权力膨胀扩大,二是公民权利范围扩大,但市场公平和社会公平仍然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本世纪资本主义由垄断发展到福利主义,相应地,资本主义的社会理想也就由市场公平变迁为社会公平,但这种社会公平至今仍然只是资产阶级的理论设想。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繁荣掩盖了整个社会事实上的不公平,改变不了资本主义社会两极分化严重,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
社会主义宪法在本质上比资本主义宪法更进步,它一开始就注重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宪法在形式上和表达上大多与资本主义成文宪法类似,但在宪法的性质上和价值取向上却有本质的区别。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宪法最根本的性质是在占有生产资料上的公平,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宪法公平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在这种基础上产生的贫富差别,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先贫后富,社会主义宪法的公平决不允许这种贫富差别上升为根本利益对抗的阶级差别。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邓小平曾说: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阶级,消除两级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⑤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消灭阶级、消除两级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互为目的、互为条件。社会主义的本质又决定了社会主义宪法的公平是以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逐步缩小贫富差别,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内容,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功能,因此,社会主义宪法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按劳分配来体现自己的经济公平,以广大人民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的事实上的平等来保障公民各方面的合法权利。这一切都表明,社会主义宪法基本的价值取向,一开始就定位在社会的公平方面,这就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使国家能集中统一领导,实现了国民经济发展的规模效应,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
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更是成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最根本的保护神,体现出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保障社会公平的作用。
1、确认人权保障的宪法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①德拉帕斯:《人民日报》2004年09月24日第七版
②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③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④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25页,人民出版社
⑥徐大建:《伦理学研究》2004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