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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进展(下)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宪法


  (四)国际机构组织有关人权项目的研讨、培训与考察

  2003年,有关国际组织与中国学术研究机构进行了广泛交流,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到有关国家进行有关人权项目的考察与学习。

  2003年3月10至1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组织了“中国与欧盟联合国人权两公约学术交流网络第二次研讨会”,会议的题目是“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与会人员包括瑞典、奥地利、西班牙、英国、希腊、爱尔兰,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内各研究机构与大学的学者。

  2003年 10月9日至20日,挪威人权研究中心、the raoul wallenberg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丹麦人权机构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举办了“国际人权法高级研讨班”,研讨人员主要是国内各高等院校从事人权法教学与科研的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研究内容主要是《经济、社会、文化国际权利公约》的相关权利与内容。

  2003年9 月至12月,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组织国际人权法培训班,赴英国学习人权法课程。自中英间法律交流启动以来,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一直积极致力于推动中英两国在法律和司法改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这是中英在法律方面包括刑事司法改革、证据法、妇女权益法、行政法、警务培训、法律援助、国际人权法等领域合作中的一项。

  (五)新闻媒体报道

  在2003年基本权利保护过程中,各种传播媒介包括报纸、电视、杂志、网站在内的各种传播媒介综合作用,最大限度地展现了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力量,既促进了基本权利知识、意识、及行动的扩大,也沟通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联系。WwW.11665.COM孙志刚事件是由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记者陈锋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率先报道出来的。随后,其他媒体如《新闻周刊》和《三联生活周刊》也同时作了封面故事。媒体的大规模报道,引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和中央书记处书记、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的高度重视并做出批示。湖北黄静案件利用网站力量引起公众关注;乙肝患者通过网络征集签名,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书。电视栏目也积极配合,宣传宪法与基本权利有关知识。

  三、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发展

  多样化的基本权利保障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活跃与深入。2003年,有关基本权利理论研究多与这些纠纷和活动相关。并呈现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基本权利研究方法的转变

  与以往不同, 2003年基本权利在研究方法上有了较大程度的突破,学者们更多地采用法律分析与社会学分析方法,而非哲学分析与政治学分析方法进行基本权利理论研究。表现之一为依据宪法文本、结构、基本权利的整体价值秩序,分析各种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冲突与竞合等;表现之二为借鉴外国判例,探讨各种权利的司法审查标准,通过各种宪法解释方法提供权利的司法救济;表现之三为注重基本权利的社会学实证分析。这些方法的改变,既意味着宪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与多样化,也标志着宪法学研究水平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二)宪法权利

  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研究水平较低,学界对这一术语概念内涵的把握尚不十分清晰。有关学者对此开展了研究,[6]认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又称为宪法权利,它不同于普通法律权利,是政治国家中个人的基本权利,也是防止国家以作为不作为方式侵犯的基本权利。因此,与一般权利不同,公民之间的相互侵权不是宪法的标的物,宪法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是国家。这在理论上进一步澄清了宪法权利与普通法律之间的界限,明确了宪法权利的救济渠道与救济方式,为实践中提供适当的司法救济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基本权利的限制

  无论是有关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房屋拆迁,还是超期羁押等问题,都在理论上涉及基本权利限制这一问题。如何在宪法学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基本权利限制的主体、条件、限度及审查成为基本权利理论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基本权利能否被限制?谁来限制?限制到何种程度?谁来审查?等问题,一些学者认为,基本权利虽然是宪法规定的,也是最高的,但并非不可以限制;实践中,各国宪法基本权利均采相对保障主义,而非绝对保障。因此,基本权利可以限制,但只能由法律来加以限制。此处的法律必须是狭义的由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不是行政机关或者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其实质是宪法基本权利只能由人民同意,并由人民制定法律才可以限制。基本权利必须是在与国家安全、社会利益、紧急状态、个人权利相冲突之时才可以限制;基本权利的限制须有限度;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限制必须接受审查。[7]

  (四)基本权利的效力

  传统基本权利效力针对国家,随着大公司的发展,私人团体带有公共属性,其内部对个体侵权的严重程度已日益受到重视。为抑制和矫正私人之间的歧视,基本权利效力在一定范围内有向私人领域扩张的趋势,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美国的州政府行为理论、英国的横向效应理论及日本相关理论引起了学界关注。在对这些域外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一些学者认为,针对我国的情况,应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通过间接效力使基本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于私人领域,促进公民基本权利更为有力的宪法保障。[8]

  (五)宪法基本权利的诉讼与救济

  该问题是 2003年基本权利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这些研究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一是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其主要观点为: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不同于普通法律权利的救济,是通过裁决制定法、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及司法机关是否违反宪法规定而实现的,裁决机构和模式因国而异;作为一项权利,宪法基本权利必须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救济,才能体现权利的特性。[9]

  (六)社会权利

  2003年基本权利研究的另一突出之处是注重对宪法社会基本权的研究。这些研究在理论上区分了自由权与社会权之间的差异;社会权的宪法属性与特征;社会权的分类与构成;社会权的司法救济等问题。对从属于社会权利的其它权利,如受教育权、物质帮助权、民族权利、罢工权的研究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10]

  (七)自由权

  自由权在 2003年的理论研究中也有突破。政治权利,人的尊严、[11]自由权中的言论自由、[12]新闻出版自由、[13]宗教信仰自由、[14]迁徙自由、 [15]财产权等也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相当程度的深入。一些新型权利或者宪法外权利,如生命权、隐私权、知情权、[16]网络言论自由等,对人权基本范畴的再认识、[17]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的关系、基本权利的发展趋势[18]等问题也受到理论界不同程度的关注。

  四、联合行动,促进基本权利保障水平的提高

  (一)更深入的宣传

  在2003年如潮的基本权利保障活动中,人们再次感受到舆论和宣传的力量。这一年此起彼伏的各种维权活动正是数年来各界不懈地宣讲、普及宪法与基本权利常识的结果,它使人们更加深切地认识到基本权利之于个体生命、自由、财产、尊严的价值。基本权利不是仅供静坐书斋里的学者们玩味的冷僻的权利哲学,也非身居庙堂之高的官员粉饰太平的冠冕堂皇之语,而是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朴素的生活实践。在未来的基本权利保障活动中,依然需要利用和开发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的力度,消除各级政府官员在基本权利问题上的无知、冷漠与怠惰,明确政府自身的责任和义务,使基本权利保障真正成为政府施政的目标。

  (二)政府进一步加强自律

  任何时候,政府在基本权利保障方面所承担的作用都是第一位的。在未来基本权利保障方面,以下几方面是政府面临与亟待解决的迫切任务。

  1.完善宪法和相关法律。在一个具有法律实证主义传统的法治国家里,形式主义的宪法和法律始终是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最具权威的法规范依据。面对2004年修宪增加“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即将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重大问题,从立法上谋求宪法和法律的完善是基本权利保障需要努力的一个方向。

  2.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律。行政机关的行为与公民权利保障密切关联。如何使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更加符合宪法、法律,是基本权利保障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应进一步采取各种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通过各种制度、法律、法规,从实体到程序,通过外部和内部的综合作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促进制度层面的变革,提供更为畅通的诉讼管道。只有拥有完善的制度,才能期望其所输出的行为具有正确性与可预见性而言。因此,启动违宪审查机制促使对人大立法进行审查;发展司法诉讼为公民权利救济提供更为畅通的管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查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发展公益诉讼,缩小原告资格限制等司法制约方法,是法治国家制度变革的首要目标。

  (三)与国际组织密切合作

  与国际组织就人权保障问题开展的对话与合作在促进基本权利保障活动过程中的作用依然值得重视。采取各种形式与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包括小型专家咨询,考察访问、大型会议和专题研讨会、资助实证考察、调研、培训等是加强学习与交流的重要方式与途径。它可以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就人权领域中的各种问题达成共识,使具有普适性价值的基本权利理念在中国真正落地生根,探讨发展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的中国化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并最终促进我国基本权利保障实践的发展。

  (四)深化学术研究

  理论研究对于促进各种基本权利实践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冲突的学术化与问题化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为认识与行动增加理性的力量,因为任何坚定意志和不屈不挠行动的背后都须臾离不开理性力量的支撑。基本权利理论与活跃的实践之间依然有较大的距离需要逾越;基本权利理论研究迫切需要实现法学学科内部各学科之间的有机整合,以贯通宪法与法理、宪法与法史、宪法与各部门法之间的联系;宪法权利与普通权利、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宪法权利与刑事诉讼程序、基本权利的分类及特征、各种基本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差异、各种权利的司法救济方法、司法审查标准、宪法解释发展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性权利、社会权利、劳工权利、涉及到国际人权公约的国际条约与宪法的关系、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宪法外权利、各种新型权利、科学技术发展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依然亟待深入;进一步借鉴国外判例和研究方法,丰富基本权利宪法方法论,促进法律分析水平的提高等,是基本权利研究过程需要密切关注的课题与研究方向。

  (五)释放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能量

  重视律师的作为,释放他们的能量,使其在协助、代理公民权利诉讼过程中发挥业务专长,为需要救助的人们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援助。这需要与改革司法制度、确保律师地位与保障律师权利相伴随。其它社会团体和民间人士也各有通过各种形式投身和参与维护基本权利实践的广阔空间。

  (六)重视媒体的力量,实现舆论监督

  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权利的延伸,它通过新闻媒介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实施监督,既是人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也是我国六大监督体系中最直接、最具群众性的监督形式。虽然舆论监督不具有强制拘束力,但它在将问题公开化,沟通政府和公众之间的联系,引导公众视点和政府重视,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应进一步保障新闻自由,实现媒体自主与多元化,规范舆论报道在道德判断、事实披露与法律评判之间的界限。

  注释:

  [1] 陈丽平:《立法根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载《法制日报》12月4日。

  [2] 参见马克:《收容:修正“办法”,还是彻底废除?》,载《南方周末》,2003年6月19日。

  [3] 新华网,2003年2月7日。

  [4] 《法制日报》,2003年6月26日。

  [5] 参见“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志愿者手册”,2003年12月1日。

  [6]郑贤君:《论宪法权利》,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四辑,191—214页,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

  [7]郑贤君:《由孙志刚事件看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本文为作者向2003年6月30日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所提交的论文。秦前红:《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规定》,本文为作者向2003年9月12日“纪念许崇德教授执教20周年暨21世纪中国宪政的发展趋势研讨会”提交的论文。王广辉:《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与实践》,本文为作者向2003年宪法学年会提交论文。

  [8]韩大元:《论基本权利效力》,载《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210—23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焦宏昌、贾志刚:《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的理论与实践》,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4辑,215—256页,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张翔:《基本权利在私法效力上的展开》,载《中外法学》,2003(6)。

  [9]参见胡锦光:《试论宪法权利的救济》,载“中国宪政网”。胡锦光:《从宪法案例看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载《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285—30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陆平辉《宪法权利司法救济的理念、模式与借鉴》、刘志刚:《政治冲突的司法解决与宪法裁判的政治化倾向——谈宪法诉讼的性质》,载《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302—314,327——352,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刘淑君:《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探析》,载(长春)《法制与社会法制》,2003(2)。周伟:《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10] 郑贤君:《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载(长春)《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2)。《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兼议社会权利的宪法地位》,载劳凯声主编:《教育法制评论》第二辑,138—154页,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论宪法社会基本权的分类与构成》,本文为作者向2003年6月30日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所提交的论文。潘荣伟:《论公民社会权》,载(沪)《法学》,2003(4)。另参见郑贤君主编:《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11] 李累:《宪法上人的尊严》,载《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252—26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刘庆平:《从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谈新闻出版法的尽快制定》,载《宪法论坛》,163—167页,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03.

  [12] 薛小建:《言论自由与社会变迁》,载《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235—25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13]冯军:《瑞典新闻自由与新闻公开制度论要》,载《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许崇德教授执教五十年祝贺文集》,262—28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王礼明:《宪法是新闻自由的保障》,载《宪法论坛》,158—162页,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03.

  [14] 莫纪宏:《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界限》,本文为作者向2003年9月12日“纪念许崇德教授执教20周年暨21世纪中国宪政的发展趋势研讨会”提交的论文。

  [15] 李树忠:《迁徙自由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载《宪法论坛》,168—186页,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03.

  [16] 刘杰:《论知情权及其宪法地位》,本文为作者向2003年9月12日“纪念许崇德教授执教20周年暨21世纪中国宪政的发展趋势研讨会”提交的论文。

  [17] 任进:《人权基本范畴的再认识》,载《宪法论坛》,130—137页,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03.

  [18] 郑贤君:《试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发展趋势》,载《宪法论坛》,138—15页,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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