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刑法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黄玉林 李玉军
一名刚成年零六天的大学生参与了一起盗窃案件,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引起了我们激烈的争论。一种意见认为:不能适用,因为附条件不起诉只适用于未成年人。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参照适用,因为刑诉法特别程序的目的和立法本意是保护、教育、挽救,该案既然能适用相对不起诉,也应该可以参照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了争议。
一、案情简介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李某(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二日出生,西安某高校大一学生)伙同王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从西安窜至案发地,盗窃作案五次,总价值一万元。案发后已全额退赃。李某系从犯。该案符合起诉条件,也符合不起诉条件。如果起诉,法院可能判处其刑罚,犯罪记录终身保留,对其就业、生活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如果不起诉,对李某的负面影响应该会最小,从打击和教育的立法目的看,不起诉是最好的处理方法,但相对不起诉存在风险大,通过监督考察和预防帮教后,再做出最终决定效果更好。
二、法律的规定及实践中困惑的表现
(一)法律的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一至二百七十三条中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设定附加条件和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是在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作出的特殊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的,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二)实践中困惑的表现
一是适用条件过于笼统。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但缺乏具体的统一的执行标准,操作性不强,公诉人员个体法律素养差异大,仅靠公诉人员的分析判断,难免会陷入主观因素的影响。如,本案李某刚刚成年,教条主义者会反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又如,未成年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其他条件,但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也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再如,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重伤)犯罪,符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其他条件,但宣告刑可能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无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等等。[论文网 LunWenData.Com]
二是监督考察帮教主体规定不科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和《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监督考察帮教主体。检察机关对路途遥远的外地未成年人如何监督,人力、物力、财力需要大量投入,真正做好监督考察很不现实。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配合做好监督考察,因亲亲相隐,监护人一般不可能提供孩子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的事实材料。其他可以协助进行监督考察帮教主体,因为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配合监督考察帮教也只能流于形式。一旦监护人或其他配合监督考察主体提供了不实证据材料,必然影响附条件不起诉的最终处理。
三是附条件不起诉程序复杂,考验期较长,如果当事人再次犯罪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信访隐患会大大增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落实,符合中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指出,检察机关“要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由此可见,上级院也鼓励大胆尝试。但实践中,部分公诉人员“爱心不足”,奉献精神不佳,有畏难情绪。同时,信访的巨大压力,基层院在落实本制度过程中,心理压力和不自觉的抵触情绪也普遍存在。
三、对策和建议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检察机关如何依法贯彻落实该制度,保证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效果和防止附条件不起诉权的滥用,成了司法机关和理论界高度关注的问题。要使该制度能够切实有效地发挥应有的司法价值和意义,就必须建立与其相配套的制度,检察机关如何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运行这一机制需要继续探索和细化。为尽快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细化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细化标准:一是犯罪标准。要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形态、危害后果、量刑幅度、作用地位、前科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个人标准。要从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方面作出规定。
(二)组建新的机构,专门从事社会调查、监督考察、预防帮教工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监督考察和预防帮教,而这些工作的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感化”来“挽救”涉罪的未成年人。从实践中看,由检察机关临时组织共青团、关工委、妇联、学校、社区等社会力量“献爱心”式地开展监督考察帮教等工作,因为没有法律的支持和约束,效果不佳。并且,司法机关专门从事社会调查、监督考察、预防帮教等项工作,力量薄弱,并非专业,还受到人财物等方面的限制。如果成立一个新的、游离于司法机关的机构,专门从事此项工作,能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式、全景式地开展监督考察和预防帮教工作,既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实现挽救的立法本意,更有利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效果最大化。
(三)加强未检队伍专业化建设,刺激未检人员形成合力,确保特别程序依法执行。由上级院下发文件,做好机构建设,在确保未检队伍人员数量(必须强调女性工作人员的数量)的同时,提高未检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敬业精神、奉献意识和政治、生活待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整体推动未检工作上档升级。
(四)改革考评规定,严格落实奖惩制度。对于搞形式主义、花架子的做法,不仅要遏制,而且要严肃处理。同时,加大奖励力度,对于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青少年权益维护等方面成绩突出者,考评规定中要设置相关奖项,突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调动主观能动性。另外,对于信访问题,要区别对待,只要没有主客观过错,就不能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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