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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法的演进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刑法


美国刑事程序的基础是美国宪法,包括组成权利法案的前十条修正案。宪法保障生活在美国的所有人享有基本权利,自主和自由。就与美国刑事法有关的而言,它们当中首要的是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被告人不被迫证明他们无罪。政府证明他们有罪必须超过合理怀疑。这些构成联邦——州体制的权利由宪法规定。特别重要的是第五、第六以及第八修正案。
第五修正案保护被告人不陷于双重危险之中(在同一机构中以同样的罪受审超过一次),并且反对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更值得注意的是,它也保护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这一在权利法案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用语,特别是在20世纪,被法院解释为赋予被告人广泛的保障和权利。
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人“由犯罪地的公正的陪审团迅速而公开的审判”。它也使被告人享有抗辩和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实际上,后者也已经扩展至在刑事审判中保障所有的被告人享有充足的辩护。
第八修正案排除了对被告人的“超额保释金”以及禁止“残酷和异常的惩罚”。后者被法院解释为限制了实施惩罚的种类。在1972年,基于宪法的规定38个州的死刑条款归于无效。有些州为通过合宪性审查而重新修订。目前,38个州设有死刑条款。但是在美国的制度中处于最高位置的是联邦宪法,而不是美国刑事法本身。国会和各州通过的法律不得违反宪法。
各州和联邦政府均有各自的“刑事实体法”(明确规定犯罪和辩护理由)以及“刑事程序”(明确规定逮捕、起诉、审判、控诉和释放等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各州立法机关颁布的州刑事法,由州和郡县的检察官执行,地方和州法院裁判,以及在州和地方监狱内行刑。国会通过的联邦刑事法,由联邦法律实施机构,检察官,法院,监狱以及缓刑和假释组织执行,起诉,裁判以及行刑。

联邦体制
有20多个专门性的联邦法律实施机构,多数隶属于司法部以及财政部。最著名的联邦法律实施机构有联邦调查局和毒品执行管理局(属于司法部)以及酒精、烟草和武器管理局,保密总署和海关总署(属于财政部)。这些机构的总部设置在华盛顿特区,在全美国都有分机构,并且在海外有分设机构。
联邦检察官,被称为“美国的代理人”,由总统为美国的94司法区委派。他们只在联邦法院中起诉联邦犯罪。作为总统的受任人,联邦检察官享有广泛地自主权,但是他们向作为司法部长并且是总统内阁成员的联邦总检察长负责。
在华盛顿特区司法部的刑事署对联邦检察官提供援助、专门技术和一些指导以及进行监督。司法部的总部还包括专门性政法单位以及有组织犯罪、战争罪行,反托拉斯和国际毒品交易等全国性机构,通常与联邦检察官合作。
那些被判监禁的联邦罪犯关押于受隶属司法部的联邦监狱局管辖的刑罚机构。这些监狱分布于全美国;在联邦法院中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关押于任一联邦监狱。但是关押于联邦监狱的犯人应少于全美国囚犯的10%。

州和地方的刑事司法
许多刑事司法活动在州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进行。州级法律的实施主要分散于郡,市以及镇。州级警察局在主要的州级公路和乡村地区行使权力。他们通常具有其他的有限职责,包括保护犯罪记录。州总检察长,不像联邦总检察长,通常很少或者没有政法权力,虽然他们负有刑事抗诉的责任(检察官抗诉和被告人申请抗诉)。起诉是项郡级职能。多数被称为地区代理人的检察官由选举产生。
各郡设有看守所关押等待审判的被告人和被判轻罪的罪犯(判处少于一年监禁刑的罪犯)。缓刑部门通常也由郡组织。有20000多个独立的警察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多数设在小城镇而且不足20名警员。相反,大城市的警察局则很大。例如,纽约市警察局,是全国最大的,大约有38000名警员。在州法院上被判重罪且判处监禁刑的被告人关押于州监狱,通常称为“矫正所”。

州刑事实体法
虽然根源于英国普通法,但美国刑事实体法是成文法。在美国没有普通法上的犯罪。换句话说,刑法由各州立法机关(为各州)和国会(为联邦)制定。多数州,而不是联邦政府,有一部广泛内容的刑事实体法典,由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具体犯罪行为规则,以及免责事由和正当理由规则组成。
三分之二的州已经全部或者部分地采用了模范刑法典,它是由著名的法律改革机构,美国法学会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起草的。模范刑法典在美国刑事实体法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在美国刑事法中最根深蒂固的原则之一是没有可责性或者没有可罚性就没有刑事责任。根据模范刑法典,有责性有时是指犯罪心理或者“精神状况”,它通过故意,明知,卤莽或者疏忽的反映而得以成立,这些都由模范刑法典详细地规定。除轻罪和某些矫正罪外,模范刑法典要求犯罪的每个要素(行为,伴随情形,结果)都有具体的可责性。
刑法典规定的禁令构成了罪刑规则——侵犯人身罪(如,谋杀和强奸);侵犯财产罪(如,偷窃和纵火);破坏公共秩序罪(如,扰乱行为和暴乱);破坏家庭罪(如,重婚和乱伦);以及妨害公共管理罪(如,行贿和伪证)。

联邦刑事实体法
哪些犯罪由联邦管辖以及哪些犯罪由州管辖?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事实上,犯罪行为不能分置于这两个篮子。在单一行为或者过程行为既违反联邦刑法又违反州刑法时,可能由两个政府起诉,因为依据“双重主权”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一人不能因同一犯罪而两次受审),不适用于依各自主权的分别起诉。
理论上,国会的权力限定于宪法第一部分清楚列举的权力。像伪造美国货币,非法进入美国,叛国,以及违反宪法和联邦法定权利的犯罪显然属联邦政府的核心权限管辖。但是,利用依据商业条款和其他弹性规定而扩张的权力,国会已经通过了处理毒品交易,武器,绑架,敲诈勒索,汽车盗窃,欺诈等等犯罪的联邦刑法。
.最高法院很少能发现国会在无权的情况下通过联邦刑法。部分原因是,联邦刑法的范围在整个20世纪被无情地扩大。今天,联邦刑法可以应用于起诉许多传统上被认为应由州起诉的犯罪。但是,在实践中,联邦刑法可触及的最大限制是资源。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法律实施机构,以及联邦检察官,只能调查和起诉他们辖区内所有潜在犯罪的一小部分。

刑事程序
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各自的刑事程序规则。联邦刑事程序规则由司法咨询委员会起草并且由最高法院颁布,受制于国会的修改。州刑事程序规则通常由州立法机关制定。
在第八宪法修正案中的23项权利中,有12项涉及刑事程序。在二战前,这些权利只被认为保护个人并且针对联邦政府。从二战以来,实际上这些权利已与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合为一体并且也适用于州法律的实施。联邦宪法设置了公民反对警察,检察官,法院以及监狱官的权利的最低标准,但不是最高标准。各州亦准予刑事被告人更多的权利。例如,像纽约这样的州,实质上比联邦最高法院更多的保护刑事嫌疑犯和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在美国的法律用语中,刑事程序涉及有关警察调查的宪法、法定、行政的限制——对人身,地方和事物的搜查,查封和审问——也涉及刑事过程的正式步骤。第四和第五修正案保护公民,不仅仅是罪犯和犯罪嫌疑人,避免警察行为的越权。

辩护权
在嫌疑犯成为被告人时辩护权开始,即是在审判程序开始时。如果被告人无力请律师,法官在第一次庭审时为其指派辩护律师。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Gideon v. Wainwright 案(1963)——认为政府必须为无力请律师的重罪被告人指派辩护律师。

保释金与审前羁押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那么法官必须作出审前释放的决定,如果这样,那么应该交纳保释金或满足其他条件。过去,法院认为除非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暴力危险否则就应该释放被告人。特别是,尽管假定保释金与审判时出庭之间有联系,法官还是对因严重犯罪而被捕的人设置了高额保释金,因为他们与公共安全有关,如,如果释放那么被告人将实施更多的犯罪。在法院发现被告人有对社会造成更严重的犯罪倾向以及综合释放条件后不能合理保证社会安全的明确情况下联邦法律允许不得保释并进行审前羁押。

正式指控与大陪审团
联邦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否对被捕者提起指控,指控何罪以及指控刑期。但是,多数检察官在程序的早期就决定对被捕者免于起诉因为:
被捕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虽然是犯罪,但是太无关紧要而不用起诉;
虽然是犯罪,但是不能查明;以及
虽然是犯罪,但是检察官认为审判前的处理或者其他措施是更合适的。
在审判开始前,检察官可以毫无偏见地自主免除对被告人的指控,不过以后可以提起同一指控。第六修正案规定除由大陪审团控告外没有刑事诉讼。但是,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包含在权利法案中的权利并不约束各州。因此,各州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在正式刑事程序开始时使用大陪审团。
被告人必须在短期内被讯问以及正式提起指控。在讯问中,法官审阅正式指控以及提及的各项指控,询问被告人是否服罪,无罪或者因精神错乱而无罪。多数州也允许为特定的目的进行无争辩解,相当于有罪辩解。无罪辩解可以改为有罪辩解。只在有限的情形下可以撤销有罪辩解。

审前准备
刑事程序规则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一定的期限为抗辩指控或者寻找证据进行审判前准备。另外,被告人可以有限制地使用检察官提出的某些证据。依据多数州的规则,如果辩护方申请,他们有权复印被告人的供述,复印科学鉴定以及控方证人证言。在某些管辖区内被告人应提前通知控方他们打算进行的辩护理由诸如不在犯罪现场或者精神错乱。

控辩交易
美国的“控辩交易”惯例经常被误解。更正确地说这一惯例是项罪责“折扣”制度。90%多的定罪结果是有罪的。对多数服罪的被告人而言,就没有“交易”。相比较,被告人更愿意接受检察官所提出的减少一些指控换取被告人承认余下的一项或者多项指控。
在联邦级别上,有“控辩交易”的惯例,即是,在审判开始前检察官减低对较重之罪的指控,且被告人承认较轻之罪的指控。在一些县市,法官明示提出判决折扣。例如,如果被告人在审判前服罪那么他最少判3年,最多判5年的监禁刑;但是如果在审判时证明有罪那么他将面临最少5—10年,最多15年的监禁刑。

受审权
被告人享有公开审判的权利。因此,联邦法庭对公众开放,包括记者。事实上,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放弃公开审判的权利因为其他公民也同时享有这种权利;在刑事审判时法官不能禁止新闻报道,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允许相机(固定的,移动的或者电视)进入法庭。某些州,像加利福尼亚,允许电视实况转播刑事审判。支持者认为电视转播为那些不能亲临刑事审判的广大的公众提供法律教育。反对者认为法庭上的电视转播影响律师,法官,陪审团的行为,并且影响法庭气氛。联邦法庭中不能有照相机。
依据第六修正案,刑事被告人享有迅速审判的宪法权利。规定犯罪和指控的间期的时效条款,不是迅速审判权。宪法规定控告和审判之间不得有不合理的间期。但是,最高法院从未明确规定超过就违反迅速审判权一定期限。每个案件必须被单独地评审。各州均有迅速审判规则规定限定的时间内检察官和法院必须对被告人提起公讼。
第六修正案同样保障刑事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是,与多数权利一样,陪审团审判权可以放弃。被告人可以选择独审或者服罪。通常,被告人更有机会由陪审团宣告无罪。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陪审团审判的结果是宣告无罪。但是一些被告人更愿意由法官审判,因为他们认为法官更可能在指控中发现漏洞;法官在“长椅”审判后会作出更仁慈地判决;或者犯罪的性质激起法官对被告人的反感。
第六修正案同样保障刑事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但是,与多数权利一样,陪审团审判权可以放弃。被告人可以选择对席审判或者服罪。通常,被告人更有机会由陪审团宣告无罪。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的陪审团审判的结果是宣告无罪。但是一些被告人更愿意由法官审判,因为他们认为法官更可能在指控中发现漏洞;法官在“对席”审判后会作出更仁慈地判决;或者犯罪的性质激起法官对被告人的反感。
.虽然宪法没有要求,但是在联邦体制和各州的实践中,陪审团必须达成一致判决。陪审团不能同意所谓的“悬挂陪审团”。在悬挂陪审团事件中,判决无效,并且检察官必须作出是否重新审判被告人的决定。对被告人重新审判的次数没有限制,但是超过三次审判的被告人极少。

审判
在美国最多只有10%的刑事案件由审判解决。刑事审判建立在对抗制度的基础上。辩护律师代表他的当事人,无论他是否相信他的当事人有罪。检察官代表国家和人民,同时作为司法人员对行为承担伦理责任。
宪法规定,为了查明被告人的罪行,事实的认定者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都必须确定检察官已经证明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超过合理怀疑。这就是常用格言“被告人被假定无罪”的内涵。
双方均有权传唤自己的证人和传唤不是自愿出庭的证人(对方的证人)。辩护律师对己方的证人进行直接询问以及对对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但陪审员不能,但是依据联邦抗辩制度,辩护律师可以询问任何问题且法官作为公正的裁判员进行询问。如果证人确信证言不能使被告人有罪,依据第五修正案证人可以拒绝作证。检察官可以同意证人豁免并且可以迫使证人回答每个问题。(辩护人没有这种权力。)作为证人豁免证言的结果豁免扩展至证人作证的任何犯罪同样扩展至调查者没有发现的任何犯罪。

判决
立法机关,法院,缓刑考验所,假释委员会以及,某些管辖机构,审判委员会在审判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刑事判决,或者至少对每个犯罪最可能的判决,由立法机关规定。州的判决条例相当地多样化并且有时同一州对不同的罪有不同的判决条例。在听取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判决认为合适的意见后由法官宣判。通常被告人有机会在宣判前向法庭作最后陈述。在某些管辖区内,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法院作最后陈述。辩护律师可能强调被告人的懊悔,家庭责任,良好的工作前景以及服从在社会中矫正治疗的义务;检察官可能强调被告人先前的犯罪记录,对被害人的伤害以及被害人的家庭,和必须防止其他人犯罪。
法官可以考虑缓刑考验所独立地调查所得的被告人背景,先前的犯罪记录,犯罪情节以及其他因素。法官不必作出正式的裁决并且不必撰写意见说明或者证明判决是正当的。只要判决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就不能上诉。
法官可以考虑缓刑考验所独立地调查得来的被告人背景,先前的犯罪记录,犯罪情节以及其他因素。法官不必作出正式的裁决并且不必撰写意见说明或者证明判决是正当的。只要判决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就不能被申诉。

刑罚
缓刑是联邦刑事法庭法官最可能作出的刑事判决。事实上只要被告人消除危险性以及遵守缓刑考验所的规则,规章和报告要求,他就能避免监禁。法官决定缓刑的期限;好几年不是不平常的。法官也可以作出特殊的处分,像进行戒毒,如果罪犯是青少年,可以继续工作或者呆在学校学习。
监禁刑是广泛使用的刑罚;在2001年,在某一时日联邦监狱和看守所里大约有200万囚犯。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各自的监狱系统。监狱部门将罪犯分类(依照危险威胁,逃跑威胁,年龄等)并且把他们分置于大,中,小安全的刑罚机构。
没收财产是近几年兴起的刑罚,特别是在毒品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典型地是,没收财产法规定,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法官可以命令被告人交出在犯罪时(包括汽车,船只,飞机以及房屋)以及/或者在犯罪活动中(营业,银行帐户,有价证券等)使用的任何财物。
联邦法院较少运用罚金刑。在运用它们是,通常另加其他刑罚。过去,罚金额很低,事实上,大大低于被告人支付给辩护人的费用。但是,最近,高额罚金已经兴起。运用罚金刑时,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因未交付罚金而被监禁,除非是故意不履行。

上诉和定罪后补救
宪法没有保障定罪后的罪犯的上诉权,但是每个司法机构允许上诉一次,而且许多州设有两级上诉受理法院和两级上诉。对某些第二级上诉而言,法院只对那些被选定的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即使它基于法官对法律的极大误解或者基于由法官和陪审团作出的不可理解的事实裁定,无罪判决仍旧会得到维持。
罪犯向州法院上诉失败后,他可以声称在州监狱中他的宪法性权利和联邦法律保障的权利受到侵犯而向联邦辖区法院(审级)提起人身保护权申请。(联邦罪犯也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定罪后补救,例如,找到了审判前未发现的能够证明罪犯无罪的新证据。)人身保护权由宪法保障并由联邦法贯彻。在某些有限的情形下,第一次人身保护权申请失败的罪犯,可以声称其他违宪情节因此整个程序必须重新开始而提起额外的人身保护权申请。

假释,赦免与减刑
传统上,假释委员会在释放罪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州均有由州长任命的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通常是大假释局的分支机构,假释局是在罪犯释放后对他们进行监督的机构。囚犯符合假释的条件是个州法律的问题,所以各州有相当地不同。
依判决制度法官只确定最高刑期,例如,囚犯可以在三分之一刑期后获得假释。一般假释委员会成员在监狱与囚犯进行简短的会面。委员们一般注重囚犯在监狱内的改正,但是总是考虑进犯罪事实以及囚犯先前的犯罪记录。
最后,各州州长有权对本州的罪犯进行假释和减刑。联邦总统对联邦罪犯也有相同的权力。通常,法律规定的假释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调查以及作出肯定的建议书提交行政长官。州长,特别是在多数具有大量死刑判决的州,常常被要求减少死刑判决。与许多国家不同,大赦不是美国法律的一部分也不是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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