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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与有限性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刑法


浅析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与有限性

  早在《汉书·郦食其传》就有“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食品种类越发丰富,产品供给越发充裕,而在满足食品需求供给平衡的同时,屡屡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却成为当下最热门的一幕幕丑剧。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掀起一场空前的食品灾难,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首次引发社会高度聚焦食品安全,随着蒙牛、伊利、三元等奶业巨头的卷入,引爆国产乳业信用危机,使得中国制造蒙受耻辱①。然而“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仅仅显露食品安全的冰山一角,接踵而来的姜熏硫磺,油自地沟,蛋含苏丹红,猪喂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丑闻,不断地挑战公众忍耐底线,严重地摧毁国人消费信心。在“食品安全,需用重典”的普遍呼吁下,被寄予厚望的刑法修正案八立足于维护和保障民生的视角,降低食品安全犯罪的认罪条件,加重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但是维护食品安全显然不能仅仅寄望于刑法这一最严厉的后盾,加强刑法保护并未淡化食品安全事件的阴影,《2012年茶叶农药调查报告》再次把茶叶行业推到食品安全的风口浪尖,②不少人苛责刑法在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上软弱无力。
  一、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是刑法保护的现实需要
  世界各国大多将食品安全其视为关系到国家社会稳定以及经济发展的重要议题。面对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纷纷加大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WWw.11665.COM如美国联邦政府既有《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综合性法律,也有《食品添加剂修正案》具体法规,有出售“品质低劣的食品”的行为,无论金额大小,均应予以起诉,并处一年以内监禁或1000元以下罚金或并科;对于累犯或在违法过程中有意欺骗者则处于三年以下监禁或一万元以下罚金或并科③。如《俄罗斯联邦刑法》认定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的公共安全法益,将食品安全犯罪设置于“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章节,在第25章“危害居民健康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和社会公德的犯罪”中规定了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的犯罪。而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性不容忽视,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健康安全,极大地打击了我国的对外贸易,严重损害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从而破坏我国的社会稳定。因此,严峻的食品安全现状需要刑法保护的强力干预。
  (二)刑法的严厉后盾功能是食品安全领域的有力屏障
  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益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刑罚是刑法的主要强制手段,是所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中最为严厉的手段,因为刑罚不仅剥夺行为人的财产权利、人身自由,甚至是行为人的生命权利,这种严厉程度是任何法律制裁所不能达到的。正是由于刑罚手段最严厉的强制性,刑法才能成为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第二道防线”,当其他部门法不能足够充分地保护合法权益,刑法作为最后调整手段发挥强大的作用。面对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事件,尽管国家已经制定《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但是如若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他法律制裁手段显然不足以惩戒犯罪行为,这时候就需要刑法强力干预和救济权利。刑罚严厉的强制性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只有刑法这个严厉的后盾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
  二、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有限性
  伟大的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任何刑罚,只要它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④。西原春夫在《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中也提及过,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 ⑤。同样的,在食品安全领域,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行政等其他手段有效控制和防范,那末该刑法规范赋予违法行为刑罚的法律效果是没有必要存在的。从这个意义来讲,刑法只能作为其他食品部门法的补充性手段存在。近些年来在民怨沸腾的食品安全事件面前,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犯罪扩大打击范围,加重惩处力度,体现了“保障食品安全用重典”的立法思想。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食品安全依旧存在食品相关标准滞后、监管环节的衔接不力、监管职能的界限模糊等问题,这些问题显然是其他部门法亟待明确规定和有效调整的,在其他部门法本身都尚未厘清症结的情况下,一味地提倡加大刑法保护显然是莽撞的。19世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者菲利曾说过:“如果你能将一个老盗窃犯改造成一个诚实的人,你就可以将一条老狐狸变成一条家犬了。” ⑥刑法显然不是所有的食品安全问题的万能良药,从这个角度而言,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是有限的。
  另一方面,一味地主张通过刑事立法加大食品安全保护显然并非是法学者的任务。张明楷教授在《刑法格言的展开》曾经提及,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既然信仰法律,就不要随意批判法律,不要随意主张修改法律,而应当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将“不理想”的法律条文解释为理想的法律规定⑦。因此,主张通过用重典来治理食品安全问题显然是一种逃避性态度,法学者应当尽可能地通过解释学的手段,遵循刑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思想,在刑法条文所能涵盖意义的限度内阐明语言真意厘清内在逻辑,从而实现具体食品案件与抽象刑法条文的合理衔接。“法律不是摆在这儿供历史性的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有效。”只有将刑法条文进行合理性的解释,赋予其社会现实意义,才能使当代的刑法思想精髓得到最有价值的应用,从而维持刑法条文的生命力。因此,遏制食品安全犯罪并不能一味地通过“重典治乱”的手段,刑法保护在食品安全领域内所发挥的功效是有限的。
  三、结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食物供给链的延长,食品安全问题已然成为社会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正视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它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绝不单单是刑法问题。作为最后一道防线,食品安全领域需要刑法进行必要性保护,但其发挥的功效的有限性是不容否认的。面对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形势,如何明确食品标准,强化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从而构建有效的监管机制才是当前食品安全保护措施亟需解决的问题。
  注释:
  ①问题婴幼儿奶粉事件,来源于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z/wtnfyesjs2008/,2008.
  ②《2012茶叶农药调查报告》再次把茶叶行业推到食品安全的风口浪尖,来源于中国农药第一网,http://www.nongyao001.com/news/show-16099.html,2012-4-19.
  ③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三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④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⑤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m].法律出版社,2004.
  ⑥[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
  ⑦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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