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刑法
试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
刑法第五章侵财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呢?我国大多数刑法学说认为: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所有权说)。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一般而言,对所有权任何一种权能的侵犯,都是对所有权不同程度的侵犯,而处分权的侵犯,则是对所有权整体的最严重的侵犯。侵犯财产罪是对公私财产权的侵犯,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一般都表现为行为人对财产的所有权的侵犯。那么,侵犯财产罪的客体是否仅限于所有权呢?
我认为,不完全准确,应该从侵犯财产罪的类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占有型侵财罪侵犯的客体分析
占有型侵财罪是指以将公私财物非法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不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按照犯罪方式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具体类型:第一,公然强取型,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第二,秘密窃取型,包括盗窃罪。第三,骗取型,即诈骗罪。第四,侵占型,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先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1:甲向乙借款30万元,并将一辆汽车交给乙作为质押。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一天深夜,甲用备用钥匙将停放在甲院子里的汽车开走。乙发现汽车不在,怀疑是甲开走了,遂打电话询问,甲承认是自己因急用而将车开走,并承诺会还欠款。此后,甲陆续还款5万元,之后,甲将手机关闭,乙无法联系甲,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债务人甲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2:李某非法营动的摩托车被城管局查扣,李某遂跳围墙潜入停车场,用备用钥匙点火后欲开走摩托车,经营停车场的夫妇二人关上大门阻拦,李某持刀威胁,称只是要回自己的车,别无他图,夫妇二人仍不放行,李某遂持刀刺伤被害人致轻微伤,后被夫妇二人制服。WWW.11665.COm该案检察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批捕,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诉,是否正确?
案例3:朱某与本村人在本村a家以扑克牌为赌具进行赌博。在赌博过程中,朱某的3000元赌资全部输光。次日凌晨1时许,朱某将村民a家大门踢开,进屋后对参与赌博的人说:“你们把赢的钱全部丢下来,否则一个也走不掉。”同时指使同村参赌者朱某某、李某某将大门关上,用椅子把大门抵住,对其他参赌者进行殴打,除个人输掉的赌资外,朱某多得500元,朱某某多得80元,李某多得90元。案发后,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如果按照所有权说,债务人甲取回自己的财物,李某抢回自己的车、朱某等三人抢劫自己输掉的赌资和其他人的赌资均不构成犯罪,但显然于理不合。本人认为占有型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基于本权的占有和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当财产所有人受到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行为的侵犯时,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当财产的存在状态表现为基于本权而占有时,此时我们把握侵犯财产罪的本质特征(客体)只能通过犯罪对象——财物的特征来把握,此时的财产所体现的是财产的占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关系,而不是所有权关系,因此,此时侵犯财产罪的直接客体就是基于本权的占有而非所有权。基于本权的占有是指基于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而为占有。行为人侵犯了基于本权的占有,构成侵犯财产罪。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既包括不法占有(如盗窃、抢夺等而形成的占有),也包括占有不法(如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等)。参赌者对赌资的占有,就是不法占有。甲对海洛因品的占有,占有不法。行为人侵犯了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的,也构成侵犯财产罪。但是,当某人对财物的不合理占有不能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相对抗,则不构成侵犯财产罪。
采取上述观点的理由如下:
第一,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普遍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分离;这种分离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它既可能给所有人带来相应价值,也会给占有、使用该财产的非所有人带来利益。如果认为刑法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结局只是保护处分权,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的权能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第二,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是有效地保护对财物的占有本身。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占有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转论文联盟http://移给非所有人。当占有依照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与所有人相分离时,非所有人便获得了相对独立的占有权。这种他主的合法占有,也不是以单纯占有为目的,同样是为了使用、收益。所以,无论是对于所有人本人而言,还是对非所有人而言,占有都是实现其他权能的前提。既然如此,对占有本身就必须进行保护,否则必然造成财产关系的混乱。将占有作为刑法保护的客体,实际上才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权。
第三,刑法保护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即使是非法占有。在民法上,非法占有确实不受到保护,但这在民法上只是意味着应当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而不是说“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以该占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诚然,在与所有人相对抗的意义上说,行为人的占有确实是非法的,但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这种占有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即法律不允许他人任意侵害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就是说,所谓民法不保护非法占有,意味着应当根据民法将财物返还给所有权人;而刑法保护这种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
第四,所有权说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首先,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缺乏合理性。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货款以前,商品由买主占有,但所有权属于卖方。而卖方在买方交付一部分货款后,将商品窃回。按照所有权说,卖方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只是取回了自己所有的财物,因而不构成盗窃罪。这一结论难以令人接受。再如,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根据所有权说,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这也不合适。其次,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或者抢劫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赌资、用于犯罪的财物等的行为,难以认定为盗窃罪或抢劫罪。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侵犯占有者的所有权。通说常常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民法原理,在国家应当没收而还没有没收的情况下,国家对应当没收之物实际上并没有所有权。
如果认为占有型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和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司法实践上的一些难题可以得到解决。债务人甲盗窃质权人乙所占有的质押物,侵害了质权人乙的对质物的占有即本权,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当以盗窃罪定罪。李某采用暴力的方法,将在执法单位占有(这种占有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之下的本属于自己的摩托车强行取走,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当以抢劫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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