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刑法
从刑法规范与刑法精神视角解读“醉驾入刑”应考虑情节因素
一、《刑法》第十三条关于“醉驾入刑”的但书解读
现行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所谓“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对这个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议。这一但书规定能否适用于危险驾驶罪,也一直有不同的说法。有学者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驶的不以情节恶劣为要件,也就是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醉酒驾驶。从法理的角度,这种说法有待商榷。《刑法》中的“情节”,既是界定是否属于犯罪的重要要件,又是区分犯罪程度的重要因素。换个角度,关于情节的界定既影响定罪又影响量刑。
就定罪情节而言,可以划分为严重入罪情节、一般入罪情节和显著轻微不入罪情节这三类。所谓严重入罪情节,就是只有当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才构成犯罪,比如针对高速公路偷逃车辆通行费,偷逃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后果严重”等诸如此类描述严重行为结果的,才将上述行为定罪;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不大的行为,并不认定是犯罪。
《刑法》第133条关于危险驾驶罪这个条文是这样规定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Www.11665.COm按照定罪情节的分类,对于《刑法》第133条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的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两种行为,情节恶劣的均属于严重入罪情节,两种行为均属犯罪。情节一般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情节显着轻微的,如果社会危害程度不大,则均不认为是犯罪。
从另外一个角度,《刑法》第133条这条特殊的条文其实规定了两种情形: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对于追逐竞驶行为是否入罪,只有满足“情节恶劣”这一要件,追逐竞驶才构成犯罪,而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未规定“情节恶劣”这一要件。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对于醉驾,只需达到一般入罪情节即构成犯罪,但并不能以此排除“情节显着轻微”的适用。
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征决定醉驾入刑应考虑情节因素
学界通常认为,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三大特征。从总体上来说,任何犯罪都有情节轻重的问题,任何犯罪都可以据此进行程度上的划分。因此,所有的危害行为只要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都应该认定为无罪。判断醉驾是否应当一律入罪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判断是否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足以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的因素有醉驾的时空环境、醉酒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和醉酒原因。根据以上原因来判断危害程度,是判断醉驾入刑的关键。
在刑法理论角度来讲,犯罪定义有形式定义和实质定义两种类别。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是一种实质判断,也就是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来界定。犯罪本质是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整个社会具有不利价值导向,危害社会利益或危害他人利益从而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才是犯罪。比如,传销一开始并不被认作是犯罪,它只是一种销售方式。但是国家认为这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现在的刑法中它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范畴。醉驾突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特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只要是醉驾,就是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入刑。至于醉驾情节的轻重,只能是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因素,但取代不了醉驾入刑。这意味着醉驾犯罪这一定性的负面影响远高于刑罚本身带来的利益,醉驾入刑后要承担的不仅是《刑法》中所规定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还有其他衍生的法律风险与后果。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醉驾入刑”需考虑情节因素
有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虽然将行为犯罪化,但是罪责轻微,危险驾驶罪是唯一一个以拘役为主刑的犯罪,所以不主张对醉驾入刑的标准设限。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相对轻微,但是“犯罪”这一定性却是不能改变。醉驾是违法犯罪,其性质不因情节轻重而改变,只是在法院依法审判时从轻、免刑或从重时,有所区别罢了。这不仅是醉驾的“专利”,也是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普遍实行的量刑原则。
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存在大量的比如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信用证诈骗罪之类的罪名,无论学界还是司法解释均认为,即使实施了上述行为,如果未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也不会认为该行为论文联盟http://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比如,我们都知道强奸是犯罪行为,但为什么目前理论界和实践界都认为“婚内强奸”不是强奸呢,就是因为考虑到婚内强奸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是夫妻间婚姻权利义务的矛盾,而没有危害到家庭外社会上女性的合法权利。因此,所谓“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看情节”的相关规定不违背罪刑法定,只是这种行为根本就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醉驾虽入刑,但是并非所有的醉驾行为中都必须要用刑法来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大法官在全国审判会议上指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应注意与行政处罚相衔接。比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任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都构成抢劫罪,但实践中如果抢劫一个几块钱的茶杯或者一块几毛钱的手绢,一般不会追究行为人抢劫罪。对于情节显著微危害不大的醉酒行为,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加以规制。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同样可以取得预防和教育的效果。根据醉酒驾驶的具体情况,考虑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对于符合犯罪构成的,应入罪处刑;对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应当施以行政处罚,辅之以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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