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刑法
从“哀矜勿喜”看儒家为民的刑法思想
在以《论语》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中,论及刑法思想的内容是为数不多的,尽管如此,仍然贯穿和表达着救世济民,以民为本的仁爱思想。“哀矜勿喜”语出《论语·子张第十九》。“孟氏使阳肤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勿喜。’”鲁国三桓之一的孟氏让曾子的学生阳肤当法官。阳肤便向曾子请教为官之道,曾子对阳肤说:“执政者丢弃了先王之道,民心离散,已经很久了。如果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就要怜悯他们,而不要因为判案有功而自喜。”孔子时代虽是礼崩乐坏,王道不再,民心离散,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以天下众生为己任的道义担当却是任何时代都应效法和实践的。
首先哀矜勿喜体现的是执法者对犯罪人和犯罪事实的认真体察。从犯罪学角度而言,任何犯罪现象的成因都不是单一的。换言之,犯罪行为的发生绝非犯罪行为者单方面的主体实践结果,而是有其深刻复杂的多重因素促成的。刑事社会学派的创立者李斯特提出犯罪原因二元论,即将犯罪原因分为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正是犯罪人个人的因素,社会环境、家庭环境、被害人等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催生了犯罪,这是犯罪学界和刑法学界所公认的结论。因此。在考量犯罪人因犯罪行为所承受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要考虑到社会环境、家庭环境、被害人等对犯罪人促成犯罪的条件因素,并在刑事责任结果上予以充分反映,这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才符合人道主义情怀。WwW.11665.coM云南的许霆案,盘锦的李兴武案能够最终得到合理的处理,概因社会环境因素在刑罚(处理)结果中予以充分的体现,符合了刑罚的人道性和公正性,哀矜勿喜深刻地反映了儒家圣贤对犯罪现象理性的道义思考,是仁恕观念的直接体现,告诉人们要设身处地,反躬自省,社会出现犯罪,每一个人都有一份该当的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案件是在破案有功的思维中,催生了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恶果。又有多少案件是在办案指标的推力下,偏离了司法规律,而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显示不出良好的社会效果。哀矜勿喜警示我们检察官不能单纯地成为刑事犯罪的追诉狂和打击狂。儒学没有仇恨,而是要化解仇恨,办案不能带有仇恨和功利心,而要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增促社会和谐。
其次。哀矜勿喜是儒家刑法思想体现谦抑价值的源流。刑法谦抑价值(思想)是近代刑法的核心价值和思想,即限制刑罚权的随意发动的思想。谦抑一词在汉语词典当中是找不到的。考察其来源。可以认为是从日本的舶来品。在日文汉字中谦抑一词的含义“谦卑、谦虚”。对于日本刑法学中“谦抑”一词的渊源,有日本学者认为可能是来源于拉丁语法谚“法不关微事”。谦抑,是指缩减或者压缩,司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的刑罚代替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事实上。哀矜勿喜就是提醒司法者对出人人罪,事关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攸关的刑罚权的发动要特别关切和谨慎,心怀忧患之心。《汉书·刑法志》记载“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也。’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大意是说古代的执法者能达到息诉省刑的境界,这才是治道之本;现在的执法者却极力的网罗罪名,这是治道之末。今之决狱的人,追求怎样可以杀掉罪犯:古代的人,追求怎样可以放掉罪犯。可以看出早在2500年前儒家学说就有息诉省刑价值思想,实际上就是刑法谦抑思想。“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即与其可能杀掉无辜,宁肯可能放掉罪人的思想,深得英美法精神,极具现代意义。那么造成孔子所言的古今差别原因是什么呢?“深者获功名,平者多祸患”,原因还是在于执法者形成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刻薄深的可以获得功名,刻薄一般的就要倒霉了。这不得不使儒家圣贤们呼吁,不要因判案有功而高兴,哀矜勿喜!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当司法者达到听讼无讼的境界的时候,必是民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的时候。
最后,哀矜勿喜是儒家为民刑法思想对执法者善良根性的要求。被誉为儒学亚圣的孟子说“恻隐之心。仁之端也”、“无恻隐之心,非人也”,仁爱始于怜悯善良之心,这是对做人的基本要求,更是任何一个执法者都应当具备的人格品质。论语中有一个典故,是说孔子的学生子皋到卫国做法官,一个门卫犯罪入狱,子皋砍了他的一只脚。后来,卫君听信谗言,要杀子皋,恰恰是这个门卫把他藏起来,躲过灾难。事后子皋问他,我砍了你的脚,正是你报仇的机会,你为什么还救我呢?门卫回答,我论文联盟http://被砍脚是罪有应得,但在你审案时,能够细心听我陈述,仔细对照法律,希望我的罪不会那样重,到罪证落实了,判决已下的时候。你脸色沉重,说明你心情不好,你是个心性仁厚之人。我救你不是因为你对我好,而是因为你有仁厚的品德。善良的基本要求就是心地纯洁,没有恶意,只有真正具备善良品格的执法者,才能在实践中落实为民的刑法思想。一切基于私心私利、或出于沽名钓誉、或为了打击报复而滥用权力的执法都是不道德的。老百姓经常呼吁执法者要有“司法良心”,实际上这是一个应然的概念。但在现实生活中“钓鱼式”执法不断被曝光,玩弄法律借机吃拿卡要的也大有人在,其根本原因就是丧失人格和职业道德。托马斯,阿奎那说过“法律之所以为人所信仰,并不仅仅在于它的威仪,更在于它的慈悲心”。对于维护正义的检察官应当具备仁慈和善良的秉性,具有悲天悯人扶弱济贫的情怀,在执法中始终要贯穿平等、宽容、人道的理念。
为民是儒家刑法思想集中体现,也是当代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之一,虽然儒家为民刑法思想仅仅是在决狱判案中对犯罪人的处断上体现的,但检察官如果能够在儒学经典中对为民思想有所感悟和凝练,并身体力行,将会对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正确履行检察职责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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