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刑法
死刑废止与中国刑法改革浅论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论文联盟http://权的刑罚方法,在我国,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两种。由于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价值并且具有不可恢复性,所以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被称为“极刑”,只有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才能适用死刑。
自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国际社会一直存在着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的争论。毋庸置疑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刑罚的惩罚性必然由重到轻,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趋势。因此,上述争论的实质是立即废除死刑还是将来废除死刑。世界上已有70%的国家实质上废除死刑,二战以后各种国际组织也通过了一系列旨在废除死刑的决议、公约等。鉴于我国现阶段社会转型期各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仍大量存在,大众支持死刑的价值观念仍然浓厚以及出于对于一些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的考虑,我国目前不宜立即废除死刑,保留死刑,逐步削减,最终废止的观点得到广泛赞同。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立法不断完善,越来越符合人权保障、刑法谦抑的现代刑事法理念。特别是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种犯罪的死刑,确立了老年人犯罪从宽以及特别减刑处罚权等制度,是我国刑法人权化、科学化、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但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制度在保留死刑的罪行范围、死刑的适用标准、老年人犯罪从宽免死的年龄和罪行标准、死刑的替代措施以及残疾人犯罪从宽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缺憾。wWw.11665.CoM近年来,随着社会各方面的不断发展,某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降低,已经不需要配置死刑来进行调整;社会大众的法治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报应刑观念逐渐弱化,被轻刑化、刑事和解等现代观念代替,刑法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理念,也要求对刑法进行改革,以使刑法能够根据不同的实际灵活的运用宽、严两种手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随着国际社会废止死刑的大潮汹涌,也必须对我国刑法进行改革才能更好的适应国际潮流。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改革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国刑法应当取消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走私假币罪、运输毒品罪等犯罪的死刑。这几种犯罪都属于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非暴力性犯罪,不会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配置死刑与这几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不相当,也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不相适应。
其次,应当统一我国刑法中死刑的适用标准。只有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人人身危险性极大三者统一,才能认为是“罪行极其严重”,考虑适用死刑;对于体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情节也应进行具体规定,以减少司法判断中的主观性;还要对暴力犯罪与非暴力犯罪等不同类型犯罪适用死刑的条件进行释明,以使死刑适用更具可操作性。
再次,应当降低老年人犯罪从宽免死的年龄标准并且取消罪行严重程度的限制以更符合老年人心理、生理变化使得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降低的实际情况以及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另外,应当从提高有期徒刑期限、设置终身监禁刑、提高数罪并罚的期限、提高生刑的严厉程度等方面入手完善死刑的替代措施;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比如减刑、假释制度,对死刑要设置赦免制度。
最后,对于人身危险性明显较低的残疾人犯罪从宽的制度应当进一步进行完善。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可以从宽的范围也比较窄,应当比照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从宽的规定予以完善。
目前我国在死刑废止和刑法改革的进程中主要面临着社会环境、大众观念、决策者观念等方面的难点。现阶段各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仍普遍存在,这是社会各界反对废除死刑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应当通过营造尊重生命、崇尚文明的社会风尚,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来解决,而
不是靠重刑、多杀;另外,各种死刑的替代措施完全可以满足对严重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大众和决策者的死刑观论文联盟http://念对于死刑存废也是一个关键因素,应当着力提升大众和决策者尊重生命、崇尚文明和理性的观念,逐渐弱化报应刑观念。决策者观念的提升能够有效地影响大众的观念,大众的观念也可以左右决策者观念的变化,认识能够反作用于实践,观念的革新将会有力推动刑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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