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刑法
论电子商务诈骗的刑法规制
一、电子商务诈骗概论
电子商务是指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等各种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即时性、跨行业地域性等特点,加上我国政策法律环境、行业规则、第三方支付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电子商务领域的交易普遍存在交易者身份不确定、信用体系不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不足等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具有犯罪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犯罪对象广泛、社会危害大等特点。
二、电子商务诈骗的刑法规制
(一)电子商务诈骗的刑法归属
我国刑法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电子商务诈骗罪,与此相关的涉及刑法第192、200、224、267、287条规定。关于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刑法定位问题,目前国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存在不同特征(主体特定性、危害严重性、证据缺乏性等),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专门的“电子商务诈骗罪”罪名;另一种观点主张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属于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实施的传统财产型犯罪,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能够成为一种独立犯罪类型的计算机犯罪。笔者认为,电子商务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的电子商务化,没有必要将其单独拿出来构成一类新的犯罪。刑法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形式的诈骗行为都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对电子商务诈骗行为以诈骗犯罪论处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首先,电子商务诈骗侵犯的客体或者主要客体仍然是财产所有权,其与传统的诈骗犯罪只存在作案工具和手段的不同。wWw.11665.com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的诈骗犯罪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其次,电子商务诈骗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电子商务的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作为犯罪工具,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行为。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并未作出限定。因此,在电子商务领域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显然构成诈骗犯罪。
(二)电子商务诈骗可能触犯的罪名
根据我国刑法,电子商务诈骗行为若构成犯罪,可能会触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罪名。在此仅选取合同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作简要分析。
1.合同诈骗罪。依照《合同法》第11条和《电子签名法》第2条的规定,以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与传统的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诈骗在刑法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诈骗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盗用合法商户的电子商务身份证,使用他人的账户、冒充合法用户的电子签名或者假冒合法企业的名义与被害人签订电子合同;二是通过虚假认证,从而完成电子合同交易,骗取被害人的财物;三是伪造网上支付帐户,骗过网上结算机构的检查,完成与商户的交易;四是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电子商务交易为幌子,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五是行为人没有货物而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在接到订单和付款之后,却不发货给订货人;六是在收到对方当事人事先给付的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中,如果认证机构或电子银行与客户或商户任何一方串通进行虚假认证,共同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2.信用卡诈骗罪。电子商务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形式是采取诈骗手段获取被害人信用卡的帐户和密码,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在网上进行消费。有学者认为,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是通过客户服务终端来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隐蔽性。行为人先是用诈骗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使受害人“自愿”提供自己的信用卡帐号和密码,然后采取秘密的手段,使用受害人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这就等于是使用欺骗手段获得受害人的房屋钥匙后入室盗窃,应定盗窃罪。但笔者认为,通过电子设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与在银行柜员面前行骗没有本质差别,所以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在网络上使用信用卡,只要有信用卡帐号和密码就能在网上进行消费,而无须像普通信用卡那样还必须持有信用卡本身才能消费,网络信用卡的帐号及密码本身就代表了信用卡内所具有的财产。因此,行为人对客户服务端的电子代理人实施诈骗,就等同于对其权利人实施诈骗。
(三)电子商务诈骗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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