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刑法
摘要: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在英美及大陆法系国家被广泛肯定,且是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职权。近年来,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若干城市的检察机关也展开了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果,并引起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自然要求,也是公诉改革、审判监督的一项具体措施。但是,量刑建议能否被广泛、深入地推行,在司法机关内部还存在一定的顾虑,对量刑建议制度如何构建也有不同的认识,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权的有效行使。本文拟就推行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做具体分析,且对当前形势下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做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权 可行性 必要性
量刑建议制度产生于西方近代。在英美法系国家,早期的判例法和成文法没有量刑建议制度的明确规定,其量刑建议制度是随着科刑前的调查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而逐步产生的。反观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也没有对量刑建议的程序作具体规定,但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已作出各种有益的尝试。笔者在这样的背景下,全面分析中国是否具有设立量刑建议权制度的基础,并从多个角度提出中国构建量刑建议权制度的相关方案以及建议,以期实现我国刑事量刑制度的合理化、科学化。
一、量刑建议权的概念
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又称为求刑权,是指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或免予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意见。Www.11665.Com
量刑建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量刑建议应当是指公诉机关、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而狭义的也是最受关注的则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也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指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体刑罚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具体而言,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的建议。狭义的量刑建议又可以三种:第一种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的意见,这是目前很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模式。第二种是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提出一个相对确定的量刑幅度,请求其在该幅度内幅度量刑。第三种就是具体明确的量刑建议,如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3年或5年有期徒刑。
二、中国设立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一)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是维护公诉权完整性、完善公诉职权的需要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行使公诉权时,只注重行使定罪建议权,对于量刑问题则完全付诸审判机关。原因主要在于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法定审判机关,具有唯一的定罪量刑权,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判处,不得确认为有罪,也不得对其量刑(或减刑)。因此,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时,往往消极、被动行使量刑建议权,而非积极、主动行使量刑建议权,实际上没有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公诉职权。事实上,定罪建议权与量刑建议权是求刑权的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前者更注重从事实上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而后者则是在前者的基础上侧重从法律角度提出对犯罪人应该作怎样的刑事处罚,是前者的必然结果。量刑建议权作为一种追诉请求权,是国家刑罚权得以实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检察机关只有充分行使量刑建议权,才能使公诉权得以完整体现。
(二)量刑建议有助于制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刑法在量刑体制上采用的是相对不确定刑,法定刑有较大的灵活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少足够的约束和制约,从而导致实践中一些地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现象相当突出。若把量刑建议作为必经程序引入庭审活动,在庭审辩论阶段增设一个新的量刑辩论程序,将定罪和量刑的司法对抗贯穿到法庭审理的全过程,不仅可以使法官在判决时更加审慎,而且可以提高量刑透明度,确保公正审判的作出。在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如果作出与公诉人量刑建议有较大差别的量刑,法官应有充分的理由解释。这就促使法官加强自我约束,在量刑时谨慎斟酌,公正行事。同时这也对打破法官量刑的黑箱操作,从程序上有力地保障了量刑公正,有助于消除量刑裁判合理性的怀疑,对预防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量刑建议有利于推进刑事诉讼改革,深化审判方式,也是实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改革正在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简化审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
受到一定程序的限制,被告人的部分诉讼权利成为追求效率而付出的代价。从公平原则出发,付出一定的代价的被告人理应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报酬。而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要得到的最好的补偿或报酬莫过于从轻处理。但我国对被告人作出认罪后的刑罚适用情况并无具体的规定,特别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庭审方式的被告人,在作有罪供述且其诉讼权利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情况下,法律仍没有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有利于化解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简化审庭审方式产生对抗情绪,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制定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已采纳此意见,规定控辩双方对此类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将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同时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从轻的幅度没有具体的规定,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可以弥补这一点。
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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