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刑法
摘要:缓刑以其独有的价值优势已经成为非监禁刑的重要内容,顺应了刑罚轻缓化、个别化发展趋势,而我国刑法仅规定了缓执行制一种缓刑类型,这种局限影响了缓刑价值和功能的充分发挥,完善我国缓刑类型具有现实必要性。本文对国外缓刑类型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缓刑类型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根据自己的思考,对完善我国缓刑类型的途径提出了几点个人建议。
关键词:缓刑类型;缓刑价值;刑罚;完善
缓刑以其独有的价值,被刑法理论界推崇,世界各国广泛采用,认为与假释、保安处分一起,成为近、现代刑法合理化道路上的“三驾马车”,在我国,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重要体现,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缓刑的运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我国缓刑类型规定的局限,使缓刑在保护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价值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缓刑的主要类型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缓刑的法律规定,缓刑主要分为三类:
1、缓宣告主义缓刑。缓宣告主义又称宣告犹豫主义,由英美两国创制,故又称英美主义,这种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刑的暂缓宣告和罪的暂缓宣告两种表现形式。刑的暂缓宣告是指对判决有罪或者根据案件事实已经被认定有罪的犯罪人,停止诉讼程序且暂不宣告刑罚,将犯罪人交付监督考验,如果犯罪人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没有重新犯罪、保持善行,即免去刑罚的宣告。WwW.11665.CoM罪的暂缓宣告是指暂缓做出有罪认定的缓宣告缓刑,被告人在被判决有罪之前,暂停或终止有关诉讼程序,从而避免做出有罪判决,将被告人交付考验。
2、缓执行主义缓刑。缓执行主义又称执行犹豫主义,是指对犯罪人定罪量刑并予以宣告后,在一定期限内暂缓执行所判刑罚,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发生撤销缓刑的事由,即不再执行该项刑罚。这类缓刑包含原判决丧失效力的暂缓执行和原判决保留效力的暂缓执行两类。原判决丧失效力的暂缓执行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不仅不执行原判刑罚,而且原判决丧失法律效力,即发生犯罪人自始未受刑罚宣告的法律后果;原判决保留效力的暂缓执行,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出现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则对其不执行原判刑罚,但原判决仍然有效,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将被永远保存。
3、综合缓刑。综合缓刑制是缓宣告主义和缓执行主义有机结合的缓刑类型,是指在宣告缓刑(暂缓宣告或暂缓执行)的同时对犯罪人附加或者结合其他制裁手段的制度。
二、我国缓刑类型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四章第五节第72条至77条中,对一般缓刑制度作了规定,其中,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449条对战时缓刑进行了规定:“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缓刑可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两种。从国际通行的分类方法来看,均属于缓执行主义缓刑,一般缓刑属于原判决保留效力的暂缓执行制,战时缓刑则属于原判决丧失效力的暂缓执行制。
三、国外缓刑类型的发展趋势
现在世界很多国家刑法中关于缓刑种类的规定,正在朝着针对罪行情况而适用不同缓刑类型的方向发展,很多缓刑法制发达国家都规定了不止一种缓刑类型。
在英美法系国家,缓刑类型非常丰富。例如,美国首创的刑罚缓期宣告制,至今仍是各司法区适用的重要缓刑形式,此外,美国的缓刑类型还有刑罚缓期执行制、综合缓刑、审前考察监督、附条件释放等。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1983年在普通缓期执行和附考验期的缓期执行基础上,增加了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期执行,1989年又增加了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德国1969年的新刑法对缓刑制度作了大幅度修正,除将既有的“附条件刑罚缓期执行”改称为“缓刑交付考验”,还借鉴英美的刑罚缓期宣告制,建立了“保留刑罚的警告”。葡萄牙的现行刑法不仅规定了缓执行缓刑,而且在1982年刑法典中还引入了缓刑令,即认定被告人有罪但缓期宣告其刑。西班牙1983年刑法典草案也对缓刑进行了全新的规定,保留了缓期执行类缓刑,增加了缓期宣判类缓刑。
同时,两大法系国家在缓刑类型规定上出现了相互借鉴、不断丰富的发展趋势。综合缓刑出现与日益广泛运用正是这种发展趋势的体现。
却无法执行”的困境,对罚金刑适用缓刑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从实践效果来看,对罚金刑适用缓刑,可以关切到贫困的犯罪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犯罪者本人贫困,其亲属只有代为缴纳而导致违反罪责自负的原则。也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的现象。在实践中,为了缴纳罚金,或者缴纳罚金后生活贫困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的犯罪人不乏其人,这与实施罚金刑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驰了。只要罚金缓刑能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能够实现缓刑的目的,我们就应当接受这一新鲜的事物,不能墨守成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规定进行立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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