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刑法
关键词: 老年人/犯罪特征/思想教育/尊老风尚
内容提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条件的大力改善,人的寿命不断延长。老年人犯罪问题已变得越来越突出,呈现出不同的犯罪特点。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从犯罪类型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居于首位。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离退休前后的心理失衡,对新的生活环境及家庭关系的不适应,人格自身显示的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以自我为中心等。针对如上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应建立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老年人维权工作体系和网络;加强对老年人进行思想教育,教育他们保持晚节;积极安排他们进行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不使他们产生严重的失落感。同时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新课题之一。
按照国际标准,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10%以上,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7%以上,都属于老年型人口结构的国家,并称其为老龄化社会。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早在1995年我国已达到了老龄化社会。我国现有12亿多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9100多万,约占世界老年人口的1/5,20世纪末,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1.3亿,约占我国总人口的10%以上,而且还正在以年平均3.2%的较高速度增长。Www.11665.cOM据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2亿,到2050年将超过4亿。因此,早在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就明确提出了“要注意人口迅速老龄化的趋势,及时采取正确的政策”。同时在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到“人口老龄化越来越成为我国社会的重要课题,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该关心老年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在全国老龄工作会议中也曾指出:“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急剧变化,是一个直接影响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要充分认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早研究相应的对策,避免在将来出现被动局面。”
人口老龄化使社会出现新的特点,也给社会带来种种问题,其中包括老年人犯罪问题。一般说来,在整个社会的犯罪中,老年人犯罪的比例是很低的,在整个老年人口中,犯罪的比率也是很低的。可是,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日本每年一册的《犯罪白皮书》在谈到日本犯罪的两个特点时,其中之一就是随着人口老龄化,老龄者犯罪增加,在老年人犯罪中,初犯的比例很高,这说明,老年人犯罪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因此,对老年人犯罪进行探讨和研究实属必要。从世界范围看,使用德语的地方从20世纪开始,以埃克斯纳的《犯罪学》中关于老年人犯罪的论述为起点,已经出现了许多优秀的研究成果。以美国、英国为中心的使用英语的地方,对老年人犯罪问题也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世纪中期,日本人开始深入研究老年人犯罪问题。受德国等国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已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研究。当前,我国大陆对老年人犯罪的研究较少。但是,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仍占有一定的数量。因此,研究老年人犯罪特点及其预防,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谓老年人犯罪,概括起来说,就是指60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这是一种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即为老年人规定一个起点年龄,达到这个起点年龄的人即为老年人,尽管年龄标准具有个体差异,不能反映每个人进入老年期的时间,但它整齐划一,便于掌握,因而广泛运用于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凯泽、阿尔布莱希特等人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都是:老年人犯罪是指年满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总和[1](p245)。
最早从年龄结构研究出发定义老年人的是瑞典学者桑德巴,他把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50岁。如今,各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并不完全一样,挪威、瑞典等国规定67岁以上才算老年。1956年联合国的一项研究报告曾将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5岁,1982年联合国在不否定65岁标准的情况下又提出以60岁作为老年人的起点年龄。我国若以退休年龄为界限的话,则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了。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把我国老年人的起点年龄定为60周岁,以60周岁为标准便于正确估量老年人口变动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老年人犯罪概念,可以区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老年人犯罪概念,即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概念,即由于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两个概念的定义,一个着眼于行为主体,一个着眼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围较小,他把老年人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
一个人进入老年期,生理、心理都发生很大变化,对犯罪亦有影响。老年人生理上的变化,主要表现是: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耳聋眼花,反应迟钝。老年人心理上变化,《北京晚报》载文归纳为10种类型:(1)享受型。表现为看破人生“红尘”,只想享受,不愿奉献,以期补偿自己一生之不足,慕名、占物、不一而足。(2)贪婪型。对财物贪得无厌,什么东西都想多积攒一点,占而不用,只求心理上满足。(3)虚无型。对周围一切事物均持冷漠态度,与世无争,得过且过,无所作为,思想空虚。(4)保重型。自知人生“已近黄昏”,来日不多,只求保重,延年益寿。(5)操劳(心)型。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挂心,生怕别人出差错,事必躬亲。(6)表率(为人)型。严格要求,苛刻自律,过分节约,省吃俭用,为子女后代作奉献,为他人行善,为有难者解囊,不遗余力。(7)奋发型。深知夕阳无限好,只缘时光近黄昏,发奋学习,研究,著书,指导晚辈,培育后代,力求为社会和人类留下更多的东西。(8)绝望型。认为一切希望都即将破灭,总是在悲愁伤感中回忆过往失意之事,痛感前景暗淡,万事皆空,常在泪水和失落感中打发时光。(9)消遣型。不计较物质享受,不注意精神修养,一心追求安逸、恬静、解脱和轻松。清心寡欲,淡泊明志,知足常乐,颐养天年。(10)寄托型。意志薄弱,缺乏主见,不计得失,听由别人安排,寄生苟安,听天由命[2]。此外,还有几种类型与犯罪有直接关系:(1)无责型。自以为退出或即将退出劳动角色,产生自我解除社会责任感,为所欲为,以填补其内心的空虚。(2)忌妒型。惋惜自己风华岁月即将消失,忌妒后来居上者,比不过他人,又怕他人超越自己,争之无为,只好忌恨。(3)自负型。不甘心退出工作或劳动角色,似乎社会抛弃了他,对社会不满。不仅留恋往事,历数自己对社会贡献,甚至申言:我不要求人原谅我,我也决不原谅人。
以上是老年人生理与心理变化的几种主要类型。在这些心态支配下的老年人,由于其体力、思维能力的减弱,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和深度日益缩小和减弱,容易形成一些怪癖,往往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固执、偏狭、幼稚、神经质、多疑。表现出与社会明显不适应性,将自己引向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老年人犯罪由于受身体条件限制,受心理特点影响,一般不实施暴力性犯罪,多采用诱骗、投毒、放火、盗窃、侵占、窝藏、赌博、伪造、诈骗、奸幼、教唆、传授犯罪方法等犯罪行为。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
老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同,都是以年龄作为界定,犯罪概念的标准均因年龄而表现其犯罪特点,故在犯罪学上都属于发展犯罪(entwicklungskriminalitaet)。虽然老年人犯罪没有因为年龄的增加而增加,反而由于年龄的增加而减少。这一点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很不相同。然而。老年人犯罪也有其特殊的犯罪现象、特点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注意。令人遗憾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之研究,各国都十分注意,而对于老年人犯罪之研究则皆被忽视,致使我们对于老年人犯罪的真实情况,很难予以了解,更谈不上采取相应的治理对策。
从不同的角度看,老年人犯罪表现出如下不同的特点:
(一)从犯罪率上看,老年人犯罪率低。例如,美国的老年人犯罪只占1.2%,在德国,老年人犯罪只占5.6%。在德国被大众传媒大肆渲染的所谓典型的老年犯罪行为——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实际上并没有多少),约占老年人犯罪的6%左右[1](p246)。这是老年人犯罪的横向比较,如果我们进行纵向比较则会发现,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像所有的犯罪一样,老年人的犯罪活动也有所增加。例如,日本老年人被逮捕人数,由1974年的9,262人,到1983年增加到15,880人,增长70%,应该说这个年龄段的人犯罪增长的数字是相当可观的,但老年人犯罪与日本全部刑事犯罪主体比较,则只占20%强,还不足以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德国,1996年被警方记录在案的60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11,3851人,与全部刑事犯罪主体比较,则只占25%弱,也未构成严重的社会问题[3](p246)。
(二)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手段,表现出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的特点。据1984年《日本犯罪白皮书》的记载,1983年老龄者刑事犯罪中,盗窃最多,占78.2%。因盗窃而被逮捕的老龄者中,按手段分类,比例高的是扒窃,占53.6%,盗车占28.6%,两者超过80%,而溜门、掏摸、车上行窃、“倒包”、抢劫商店等则比例很少。台湾学者蔡墩铭在其所著《犯罪心理学》一书中指出:“老年人对于财产犯之实施,不必亲自为之,亦可藉他人实行,尤其体力不济或行动不便之老人,多假手他人为其实施财产犯。例如教唆或帮助有责任能力人实施盗窃,然后分享赃物,抑或拟订计划,再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盗窃,以达不劳而获之目的。”
(三)从老年人犯罪类型上看,男性多属猥亵、强奸、流氓犯罪、诱骗、放火、盗窃、侵占、窝赃、赌博、伪造、投毒、诈骗等。例如我国某监狱六中队中56岁到79岁的老年犯共15名,强奸、流氓罪犯竟占80%,其中强奸幼女者就有6名之多。女性老年人犯罪则以盗窃犯罪居于首位。
(四)老年人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手段简单,均为单独作案。
上述四项特点中的犯罪率、犯罪类型,均为老年人犯罪的外表特点,而智能性、间接性、隐蔽性则为老年人犯罪的内在本质特征。属于主观意识方面,还应该特别提及的是,近些年来,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支配之下,屡屡发生一些曾为党辛勤工作数十载的老党员、老干部不守晚节,以权谋私而身陷囹圄的所谓“59岁犯罪”现象。
三、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老年期是人生中最后一个时期,老年人的社会地位与作用的变化,对其心理会发生重大的影响,因而这个时期也是老年人很重要的再适应时期。否则的话,将对他们的犯罪产生深刻的影响。
(一)社会适应与犯罪。由于老年人在身心方面的衰退,使他们无力对发生的各种问题重新加以顺利适应,因而有可能因为适应不良而走向犯罪。老年人由于对社会不适应,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主要有三个方面:
1.对离休、退休的不适应。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工作是他们生活的重心,是家庭与社会经济地位的资源;他们可以从工作中赢得别人的尊重,满足个人的自尊心,借以进行社会交往,从中享受到乐趣等。但是,老年期后的离休、退休,必然会使他们的生活失去重心,个人的价值得不到实现,有的人就有可能从其他活动中寻找生活的意义,实现自身价值,其中也包括有意无意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对生活方式的不适应。老年人在离休、退休后,有的人身体条件还比较好,能从事一定的工作,但是离、退休后却无所事事,空虚无聊。因此,他们希望能有机会做一些事情。同时,离、退休使个人从忙碌的工作中猛然松弛下来,一些缺乏思想准备的人对生活方式的这种剧变很不适应,尤其是那些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而无其他技能的老年人,离、退休后时间较多,但没有什么正当的事情可做。当然许多老年女性安于家务,而老年男性则往往不甘寂寞,促使他们寻找一些活动来充实生活,消耗剩余精力,一些人就有可能卷入违法犯罪活动。
3.对生活穷困的不适应。有些老年人离、退休后,经济收入下降,造成经济上的困境。一些老年人年轻时没有积蓄较多的养老资金,或者养老资金被子女或自己花掉,又不甘心靠离、退休金微薄收入维持较低水平的生活,因此有可能进行多种财产犯罪活动,用来解决经济问题。
(二)家庭关系与犯罪。随着老年期的到来,老年人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及人格发生变化,这也影响着他们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
1.父子(女)、母子(女)关系与犯罪。随着离、退休,老年人优厚的薪金收入不复存在,他们过去的地位、权力等给家庭带来的种种好处也随之失去,这使得老年人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和主导权逐渐发生动摇,作为一家之长的形象开始发生变化。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的子女看到父母亲既不能给家庭带来收入和其他好处,又不能很好地分担家务,就有可能用恶劣的态度对待年老的父母亲。老年人本人又会觉得自己辛劳一生,为子女做了无数的事情,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没有想到老年离、退休,身体衰弱需要子女照料时,却遭到子女的恶劣对待,因而会产生绝望情绪,萌发自己过不好,子女们也别想过好的念头,进行报复性的犯罪活动。日本东海大学多年来研究日本社会福利制度的田中教授说,在其所进行的调查中发现,在200名反映自己生活糟糕的老人中,57%的人被冷落,无人陪伴;39%的人证实遭受身体上的虐待;25%的人经常受到心理上的伤害;财产被子女剥夺的占到15%;还有老人投诉说受到性骚扰。尤其是那些老年丧妻、丧夫的老人,遇到挫折时无人安抚,心中的郁闷也不能向适当的人倾诉,因而很有可能形成消极情绪的长期积累,在偶然因素的刺激下以爆炸性的方式发泄出来,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老年性暴力犯罪行为。
2.夫妻关系与犯罪。离、退休后,一方面由于对新的生活方式的不适应造成的失落感、单调感等,使老年人变得更加忧郁沮丧、落落寡欢,这些感受必然会影响他们对妻子或对丈夫的态度,例如喜欢批评、吹毛求疵,容易激动等,特别是闲极无聊,七八十年前的恩恩怨怨,“陈芝麻,烂谷子”,喋喋不休,引起对方反感,争执起来,开头还是“小打小闹”,如不及时解决,进一步再发展为“大打大闹”,甚至造成夫妻对立情绪,造成夫妻间的隔阂和更大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可能演化为犯罪行为。
(三)人格变化与犯罪。老年人由于生理状况、社会地位的变化及文化因素的影响,使其人格产生了较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对他们的犯罪有重要影响,老年人的人格变化主要表现为:
1.敏感多疑。在老年期,会出现感觉能力衰退(如听力下降、视力减退)、近事遗忘(对发生不久的事情的遗忘)增强、自身抵抗能力降低等现象,使老年人对事物的认识出现问题,从而引起他们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观念,总怀疑别人是否要侵害自己,因而往往会由于猜疑被害而发生防御性的犯罪行为,即在别人没有加害他时,就首先侵害别人,以便保护自己。而所谓别人的加害,往往是胡乱猜疑的结果,并非确有其事。特别是对金钱的贪心不足,如老说丢钱,怀疑别人偷了他的钱,刚刚领完退休金,又去领,并经常问讯什么时候发退休金。领了退休金躲在没人地方反复查点,然后放到隐蔽地方藏起来,没过几天就忘了,又大叫大嚷丢了钱,吵闹不休,搅得家庭不安。
2.情绪不稳。老年期的人会在情绪方面出现重要变化,产生情绪回归现象,即老年男性在遇到挫折时,就会失去已经形成的成年人的那种克制和理智,变得象儿童一样任性、固执、冲动。怨天尤人,随意责怪对方,固执己见,缺乏宽容、通融态度,不能恰当解决所遇到的纠纷,很容易因为小事而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出现攻击性的言语和行为,成为犯罪人或犯罪被害人。
3.以自我为中心。以自我为中心老年期的人会变得自私起来,产生程度不同的以自我为中心倾向,并以任性、顽固的形式表现出来。老年人的这种心理倾向,是由他们身心衰退造成的。他们感到自己已经身体衰弱,精力不济,加上经济地位下降,使他们时刻关心自己的生活与安全,惟恐受到身体、心理及生活上的侵害,常常会为此而采取一些防御性的措施,例如,收藏食品,收集破烂,疑病(过分关心自己的身体状况,总是考虑自己是否患病),不关注他人的情况,即使对待自己儿子吃一顿饭,都会叫骂“又来吃我”,甚至轰赶,使得正常人不可理解。这种心理倾向和行为方式,有时会引起人际关系的矛盾,造成人际关系紧张,进而有可能导致攻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4]。
(四)酒精中毒与犯罪。老年人未进入老年期之前,已有饮用酒类之习惯,当进入老年期后,不仅其饮酒习惯无法革除,而且由于遭遇逆境,为逃避现实生活而变本加厉。长年累月不断饮用烈性酒类,很易引起慢性酒精中毒,最后不免成为中毒精神病,因而其所实施的行为,往往不能适应社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西方许多犯罪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都对老年人犯罪原因进行过研究,有的从心理学角度出发,认为心理衰退过程的作用使老年人心理上无法承受孤独感、失落感,不甘心自己成为多余的人;有的从生理学角度出发,认为老年人犯罪具有精神病犯罪的特点;有的认为老年人人格异常,邪僻成性,或离家出走,到处游荡,奸淫或猥亵幼女;有的则认为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酗酒;有的认为老年人犯罪是由于进入老年期后人际关系狭小、纠葛和紧张积累起来所造成的恶果,有的认为由于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监督减少,老年人犯罪也就随之而增多,从表面形式上看,老年人仍然与社会有着一定的联系,还生活在社会之中,但实际上由于老年人不再或者很少从事社会活动,与社会的接触相对减少,因而社会对老年人的监督也相应的减少,导致老年人犯罪增多,等等。
上述西方犯罪学者对老年人犯罪原因的探讨,有的很有见地。但他们的论述都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我们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应当运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的理论、观点、方法,把握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从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以及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当然这种研究必须突出重点。
四、防治老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初步建立。老年人在我国逐年增多,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医疗保健、社会福利等是非常重要的。1984年我国已成立了全国性老龄委员会的组织,为老年人制定了社会保健制度,围绕“五个老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总要求,建立了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服务网络。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第1条明文规定其宗旨是:“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并在第3条中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五个老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后,国务院、有关涉老职能部门先后出台了养老、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29个省份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或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16个省份制定了老年人优待办法。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原则为依据,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重点,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为指导,由若干涉老法律、法规和政策组成的老年法规政策体系,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和老年维权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和政策基础。
目前,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和优待政策得到较好落实,老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许多司法审判机关加大了涉老案件的审判力度,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对经济有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司法救助。一些基层法院设立了“老年法庭”。有关部门大力推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措施,有效地解决了养老金被克扣、挪用、拖欠问题,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率已达到99.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近7年来,各地在做好老年维权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各级党委政府加强了对老年维权工作的领导,把老龄事业纳入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了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了老年设施建设和服务业发展的步伐,初步形成了党政领导、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健全老年维权工作体系和网络。今后,要建立健全老年维权工作体系和网络,形成以有关职能部门为主体,各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关中介组织和基层组织共同参与的社会化老年维权网络和工作机制。要大力加强基层和社区的老年维权工作,社区党支部和居民委员会要把老年维权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法律服务组织和老年人协会等老年群众组织在老年维权工作方面的指导。农村是老年维权工作的重点。我国的老年人70%生活在农村。农村老人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由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发生赡养纠纷。为此,农村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围绕巩固家庭养老大做文章,把老年维权工作落到实处[5]。
我们要努力创造一个适合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条件与环境,激发老年人为社会服务的意愿,引导老年人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充实其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
以上这些措施与对策,无疑都是从根本上为防治老年人犯罪提供了法律上和制度上的保障。
(三)防治老年人犯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关于对老年人犯罪的防治问题,有4点极为重要。一是加强对老年人进行思想教育。首先是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不能认为老年人社会阅历丰富,自然辨别是非的能力就强。事实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老年人文化程度不高,他们没有机会系统地学习法律,很大程度上办事仍是凭多年来养成的直觉、感觉等非理性经验。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老年人同样也有一个不断学法、更新法律知识的问题。我国现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这项工作尤显重要。其次是加强对老年人自尊自爱、洁身自好的教育。老年人不能错误地认为前半辈子辛苦劳作,到了晚年,就应该不受任何限制地享受生活,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当特殊公民。二是积极安排他们进行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保障物质供应,充实精神生活,让有益的活动填补他们离开劳动岗位后产生的思想空虚,避免“无事生非”。三是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不使他们产生失落感,教育他们保持晚节。四是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把老年人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对于老年犯的处理,从犯罪心理学出发,提出要采取比较宽容的措施,特别要重视对老年犯刑满释放后的安置。
探讨老年人犯罪的对策问题,还应注意下面几点:
1.不能离开现实的社会条件抽象地谈论某种措施的优劣,比如,给老年人安排工作、兴建娱乐设施等,不能不受到各国失业率和经济承受能力的限制。
2.对老年人犯罪也应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行政的、法律的、政策的、社会的多方面因素的积极作用。
3.预防老年人犯罪要注意革除一些旧的观念,比如,有些丧偶的老年人,受旧观念的影响,不敢再婚,而与年轻人又难以达到感情上的沟通,因而十分孤独、寂寞。如果提倡老年人再婚,这些人的孤僻感和失落情绪将会大为减轻。因此,应该破除“从一而终”的传统世俗观念。
4.应以发展的观点去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也会出现某些变化,我们的对策自应随着变化。
施奈德在其所著《犯罪学》一书中,对预防老年人犯罪方面的一些观点作了介绍。就刑事制度方面,他指出,与总的犯罪比较,60%的老年罪犯的判决可以说是严厉的,老年人被判监禁,将加深他们本来就百无聊赖的情绪,并加快他们被排除在社会生活之外的过程。有鉴于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老年人特殊情况的刑法,明文规定对老年人犯罪如同对未成年人犯罪一样从轻减轻刑罚,并允许老年罪犯在老人院中服刑。审理老年罪犯的法庭在对老年人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前,必须有受过老年病学教育的专职法官或陪审员的参与,并得到老年人的护理人员的支持。在坐牢服刑期间,他们应安排在老年罪犯的专门设施中。
关于预防老年人犯罪问题,施奈德介绍了3种不同观点:
1.持积极主动观点者认为,不应将老年人推入“业余活动”的境地,而应让其得到“第二次职业生活”,让老年人们再次发挥作用。
2.持分离排斥观点者认为,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处于衰老过程中的老年人采取脱离社会生活的策略。
3.持有继续参与社会论点者认为,应该尽可能延长老年人在他们早已习惯的社会结构中生活的时间,帮助他们逐渐克服社会生活和心理方面产生的矛盾。
综上所述,防治老年人犯罪的对策,各国不尽相同。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将老龄工作视为社会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我们中华民族有着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只要我们国家党和政府重视,我国老年人问题是可以得到圆满解决的。但是,我认为在全国人口高龄化已到来之际和现代化社会小家庭日益增多的冲击下,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加强研究,应列为犯罪学研究的重要新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1]施奈德.犯罪学[a].1981;凯泽.犯罪学[a].1993;阿尔布莱特.犯罪学[a].1981.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北京晚报,1989-11-25.
[3]施温特.犯罪学[a].1997.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c].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4]吴宗宪.论老年男性的犯罪心理[j].政法论坛,1992,(3).
[5]陈丽平.关爱老年人就是关爱自己[n].法制日报,200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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