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行政法
[关键词]:行政应急程序 紧急状态 法治原则 效率原则
一、引言
当非典肆虐的时候,当洪水突然袭来的时候,当一次次灾难意外降临的时候,勇敢的人们并未屈服,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群策群力,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战胜这些困难,这不仅是我们的骄傲,也是全人类的骄傲。在应付这些意外情况中政府行使的权力乃国家紧急权的一类,而国家紧急权乃是民主立宪国家为保护其国家的生存及维护现存的立宪秩序,于非常事态发生时所享有的采取暂时性应变措施的国家权力。台湾学者林纪东认为:国家和个人一样,平时固然应该接受宪法或法律的严格拘束,但在紧急的时候,为了维护国权之完整,保护社会之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之必要,国家元首可以根据宪法或法律的授权,不顾宪法和法律的平时规定,为应变之措施。恰和个人在紧急的时候,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一样,国家在紧急避险的时候,也有不受平时法制拘束,为应变措施的权力。如国家元首在战争或叛乱发生时,宣告戒严;在天然灾害、瘟疫或财政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时,颁布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即为行使国家紧急权的表现[1].由此可见,在出现紧急情况下,政府的力量,行政权的巨大权威无疑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也正是这一异常强大的权力值得引起我们尤其是法律人的深思。它不仅意味着权力的集中与扩大,也同样意味着公民权利的限制与缩减,从而构成对人权的极大威胁。因此合理的程序设计成为解决问题的可行进路。为了在秩序与自由、权力与权利之间寻找合理的界限,防止国家紧急权的滥用而造成的受侵,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应急程序值得也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二、行政应急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行政应急程序的概念、特点
所谓行政应急程序,是指在紧急状况下,行政主体为了有效的克服危机,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在行使权力,承担义务时所应当遵循的方法、步骤和时限等构成的一个特殊的(要求更高或更低的)连续过程。行政紧急程序的运行必须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紧急状态的存在。所谓紧急状态,是指突然发生的严重危及全国或省、直辖市、自治区局部地区的人民生命安全、社会安全和秩序、国家安全和制度,不采取特别应急法律措施不足以控制和消除社会危害和威胁的公共安全事件。其实质是一种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不合常态的社会秩序。2、目的的合理性、正当性。行政应急程序的运行必须是为了有效克服突发危机,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目的决定手段,行政应急程序目的的合理性对于避免国家紧急权的滥用无疑也有很大的作用。3、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的过程性。行政应急程序必须在政府行使国家紧急权时始得运行,且须贯穿于国家紧急权行使的全过程。4、程序的特殊要求。这主要指在紧急状态下,国家紧急权的行使过程中遵循一些特殊的(要求更高或更低的)行为程序,例如可通过简易程序紧急出台某些政令和措施,或对某些政令和措施的出台设置更高的事中或事后审查门槛。
与常规状态相比,在紧急状态下,人们对于生命、健康、权利、信息、生活质量等等的感受是不一样的(深层原因是一种人本关怀、人文关怀的体现),对法律秩序和政府服务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政府权力行使的程序要求当然也有很大的差别。因此,与常规状态下的行政程序相比,行政应急程序具有许多特点。主要特征有五:(1)权力优先性,这是指在紧急状态下,与立法、司法等其他国家权力相比,与法定的公民权利相比,行政紧急权力的运行具有某种优先性和更大的权威性,例如可以限制或暂停某些宪定或法定公民权利的行使;(2)紧急处置性,这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即便没有针对某种特殊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也可按照行政应急程序进行紧急处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受到更大损失;(3)程序简易性,这是指在危机突发时,行政权的行使更要求高效、便捷,而常规状态下的复杂程序无法适应这种要求,因此行政应急程序必须简便易行。(4)社会配合性,行政程序法既包括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同样也规定了相对人行为的程序法则,行政应急程序也不例外。在紧急状态下,有关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严格按照程序配合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并提供各种必要帮助;[2](5)有效救济性,这是指在非紧急状态下如果未按照相关应急程序行使国家紧急权,那么该行政应急行为或无效或可撤消,如果是严重违反,那么该行为可能根本不成立,如果该行为还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国家紧急权按行政应急程序的要求行使,对相对人也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坏,那么国家也应提供适当的救济,如相当补偿、适当补偿等等(但不得违背公平负担的原则)。
(二)行政应急程序所应遵循的原则
行政应急程序作为紧急状态下的特殊程序规则,目标在于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国家紧急权的,确保其始终在宪政和公共应急法制的框架下运行,充分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同时维护国家紧急权能够在紧急状态之下快速、高效的得以运行,从而尽快恢复社会秩序。这些目标的确立也就要求了行政应急程序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定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是政府依法办事,政府的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其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三项具体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重要补充,即在“必要”情况下为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迅速处理突发事件并减少损失,政府可以运用紧急权力,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包括采取必要的对个别人正常权利和利益带来某些限制和影响的措施来应对瘟疫、灾害、事故等紧急情况。著名的德国社会法学派代表人物耶林曾经提出过这样一种思想,他认为:法律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达到社会公共利益所运用的手段,行政紧急权力必须合乎宪法和法律,必须体现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行政应急程序的规范化、法定化也正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最好诠释。
2、效率原则
从紧急状态的特点可以看出,紧急事件的突发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要求政府部门采取高效、迅捷的对抗措施来排危解难。效率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执法程序的快捷性;第二,权力的集中性。第三、权力运用的高度裁量性。第四,紧急权的追认制度。而这些都需要通过行政应急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才能最大程度的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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