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行政法
摘要: 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世界许多国家受到较高重视,而行政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确立较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有必要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各层面的措施确保信赖保护原则的施行。
关键词: 信赖利益; 信赖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它不仅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公正、平等、人权等基本精神,而且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推进诚信政府建设、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正当信赖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
根据各国立法和司法判例确立的标准和我国行政许可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表述,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忠诚。行政主体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行政行为。这是现代行政法对行政主体的首要要求,也是现代政府提高自身公信力的必然要求。wWw.11665.COm二是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信赖,这也是现代行政法信赖保护的范围。三是行政相对人要有值得保护的信赖。所谓值得保护的信赖,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已产生了正当的信赖利益。四是以适当的方式给予保护。这是信赖保护原则最直接的体现,也是其最终实现。综上所述,对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可作如下界定: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或撤销的,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必须合理补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功能和价值
信赖保护原则的主要目标是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一原则的功能和价值在于:
权利平等要求信赖保护原则。权利平等的关键在于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这是平衡行政理论的根本所在,也是现代宪政理论的基石。目前我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权利平等问题都缺乏足够重视,权力和权利失衡是制约我国法治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合理限制政府权力,寻求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恰当平衡,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信赖保护原则能够限制政府的任意行为和反复无常,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信赖保护原则与法治政府理念相契合。诚信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政府的生命力所在,有了诚信,法治政府才会有精神支撑。只有在保证诚信的要求、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明确预期自身工作和生活安全性的基本前提。如果这种信任得不到很好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则公众权益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
信赖保护原则为市场经济良性发展所必需。行政权力的滥用制约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要实现有序公平的竞争,就需要良好、稳定的法治环境,而法律所要遏制的就是人性的恣意,所要给予的就是稳定的预期。信赖保护原则可以督促政府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笃守诚信,以利创造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投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规范了行政许可机关的行为,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培植了良好、稳定的法治环境。
三、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实现
我国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构建法治政府以及和谐社会都将起到重要作用。对于信赖保护原则,我们不仅要从立法上加强制度构建,而且要从行政、司法方面保障它的真正施行。
首先,要通过立法完善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把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大多数国家把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有些国家甚至把它规定为宪法原则,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却没有获得应有重视,虽然我国行政许可法已把它确立为基本原则,但许可法作
为单行法不足以彰显信赖保护原则的重要地位。因此,国家立法应尽快在更高位阶的法律中将信赖保护原则确立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十分紧迫的任务。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尤其要加强行政补偿立法,因为完善的补偿制度是公民信赖利益保护的保障。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要对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遭受的财产不利给予合理补偿,而我国则缺乏信赖利益补偿的统一性、原则性和指导性规定,个别单行法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的行政补偿问题的规定在范围和标准上尚不统一,甚至完全缺失,这就使公民在实践中的信赖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政府的诚信也因而大打折扣。因此,加强行政补偿立法应当是我国通过立法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和制度,为建立诚信政府所必须采取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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