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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关系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 所属栏目:行政法


摘要:本文通过对公权与私权的分析,指出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与公民合法权益有冲突的一面,为更好的分析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莫定了基础文章分为三部分:公安民警执法既是权利(权力)也是义务;公安民警执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易扩大性及其规制。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与公民合法权益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最后分析指出了防止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扩大而必须坚持的几大原则。

 

关键词:公权 私权 行政主体 依法行政


      大陆法系素有公法、私法之分,进而又将权利分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即公权和私权。公权以国家为后盾,具有较强的攻击性,而私权则较为弱小,具有较大的被动性。公民个人的私权在公权面前一般处于弱势,很难抬头,这时,如公权力不受任何限制,即会发展成为剥削者,这就涉及到公权力和私权的关系问题,具体到基层,就包含着一个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关系问题。
      一、公安民警执法既是权利(权力)也是义务
      公安民警执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执法,这就涉及到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认定。按照通行观点,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那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WWw.11665.COM根据这一定义,行政执法主体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特定行政组织的存在。按照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行政管理是一种组织行为而非个人行为,需要通过特定的行政组织实。现这种管理的职能。第二,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责。行政组织必须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才能实际取得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第三,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这里“以自己的名义”,要求行政组织能够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并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特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可以独立承担法律后果。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即包括承担有利的法律后果,又包括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这是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自己的独立意志行使权力的必然要求。
      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属于行政执法主体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职能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某项专门行政事务。职能部门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安机关是重要的国家机关,其  职能在于保障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  职能部门。因此说,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因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也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故,公安民警执法属于行政执法。
    公安民警执法既然属于行政执法,那么其执法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授权,所以公安民警执法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权利(权力),同时公安民警执法的目的又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安全,稳定社会秩序,因此其执法又是一种对社会对人民的义务。因此,公安民警的执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使其最大限度的发挥保护人民、保护社会的作用。
    二、公安民警执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的根本目的(至少是根本目的之一)是保障和实现人的权利。立法是确认人的权利,界定、明确处在不同利益集团、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人们的权利的性质、类别、范围和实现途径:执法则是使立法所确立的人的权利,或虽未为立法所确立,但属于人作为人,或作为社会成员所自然应具有的权利得以实现,包括提供权利实现的途径、条件,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防止权利滥用和制止侵权,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和给予被侵权者以救济等。可见,权利是执法的核心。一切执法行为,如果离开了对相对人权利的辨认、尊重和保障,就会异化成权利滥用,其所执之“法”在形式上可能是“法”,但此种“法”的灵魂己被其扭曲或偷换。
    公安民警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同样是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包括生命、自由、财产权等法定的权利,也可以是非法定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执法机关对人作为人,或作为社会成员所自然应具有的这些权利,也不能予以否认和拒绝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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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行政法对于要求公安民警在内的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正确执法,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作出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尤其涉及对公民的财产没收、罚款和公民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应该遵循“处罚法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等,严格依法办事。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必要的行政程序,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从立法的宗旨、法的目的还是具体的法律规定,都要求行政主体执法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为中心。在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公安民警执法的落脚点也应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应是以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方向指针。
      三、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易扩大性及其规制
      公安机关是有国家武装为后盾的行政机关,拥有法律所规定的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对人们来说最严厉的行政强制措施,所以人们心里长期存有公安机关很强大、自己很弱小的想法,对于公安机关的决定和行为,没人敢违抗也没有人敢违抗。相对应的,在公安民警心里也有一种优越感或优势,认为谁也不敢惹自己,自己有强大的后盾(公安机关)支持,所以其行为就会无视法律或超越法律,而且基层公安民警也是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这样,就会出现一些公安民警无视法律(实体法、程序法)  或淡薄法律的行为,例如到私人家里查看黄片事件,很明显这是个人在私人空间的自由问题,却受到公安民警的调查,很明显这  是一次公安执法公权力与公民自由私权利的碰撞,对于这些如何避免呢?公安民警在执法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贝小
      (一)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是我国国家机关行政的重要原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依法行政反映了现代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观念对行政的要求。一国行政的模式一“人治”模式还是“法治”模式一首先取决于一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于一国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但它同时也决定于执政者的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观念。执政者具有专制、独裁的观念,必然极力推行人治:执政者具有现代民主的观念,必然努力实行法治。我国推行法治,推行依法行政,说明我国执政者观念的转变。所以,依法行政原则应推行到基层,宣传法律、学习法律,使行政机关的各机关都能懂法、守法、护法,各级执法者都完成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避免出现大范围法治,小范围人治的局面。
 (二)人性单严原则
    我国长期的专制传统,一直存在不将人当人看的瘤疾,民众被看做“草民”,以至于鲁迅先生从中国历史中读出了“吃人”两个字。新中国建立以后,这一状态虽然有了重大改变,但问题仍然严重存在。由于国家权利没有制度化的制约机制,片面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导致个人没有地位。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对于被“打倒”的对象总是采取各种过激的手段,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中,下至普通公民,上至国家主席,其人性尊严均得不到尊重,上演了一幕幕践踏人性的恶剧。在当前的执法与司法活动中,刑讯逼供等野蛮执法、不尊重人性尊严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特别是在计划生育、房屋拆迁、市容工商等领域中问题更为严重。新闻媒体经常呼吁执法人性化。因此,必须特别重视对人性尊严原则的理论研究,并将其切实落实到行政执法实践中,真正尊重每个人的尊严,保证每个人能够有尊严地生活。
    (三)平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公民的种  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等原因而受到限制。但在行政执法实践  中,因为权利、金钱、关系(人情)影响平等、公正执法的现象极为  普遍,法律的普适性没有得到贯彻,执法态意司空见惯。我国实  践中经常采取的“搞运动”(或者所谓的“专项整治”)和“抓典型”  等执法方式,严格来说并不符合平等原则的要求,带有很强的随  意性。
      (四)禁止不当联结原则
    禁止不正当联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与私人的给付之间应当具有事理上的关联,也即实质的,内在的关联。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行政机关将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作为讨价还价的对象,也即禁止行政机关利用优势地位,沼其职责作为商业化的使用。
    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违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情形屡见不鲜,例如,工商行

政机关将开设服务场所(如浴室)为其工作人员提供免费或低价服务作为企业开业的条件。2002年9月!日的《江南时报》报道,襄樊市36中的高中毕业生去学校领取大学录入通知书时被告知,学校要求每人交t00元的“点歌费”,否则通知书将被扣留。学校(一种特殊的行政主体)在此也违反了不当联结禁止的原则。据《南方周末》2002年8月22日报道,近两年,广州、上海、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了路桥收费年票制,这种年票制通常还与车辆年审“捆绑”在一起,不买年票就不给办年审。对此,广州曾有两位市民分别提起了诉讼。
    (五)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执法中需要遵循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此公务员如果与某个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或有偏私的可能,就应当回避,不参加对该案件的处理;其二,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其意见;其三,正当程序原则还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时应说明理由。正当程序的这三个要求,是对行政机关最低的要求,无论法律有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都应当遵守。我国法制建设中长期以来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对行政程序法不够重视,欠缺其本的程序规定,在各种部门行政法律规范中所规定的程序规定往往是基于限制公民自由的目的而不是控制和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因此特别需要利用正当程序原则作为行政执法活动所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程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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