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行政法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中国又制定、修改了很多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律制度。
(一)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wWW.11665.com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的保护及行政执法措施等。
4.地方性法规及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是由地方立法机关、政府根据《商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地方工作的实际制定的。主要涉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等。
5.有关的国际公约、多边及双边协定这主要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尼斯协定》等国际公约及中国同美国等国家就知识产权保护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二)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商标法》是中国商标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商标法律制度的完善的中心就是《商标法》的修改。
现行《商标法》是1983年施行,1993年修正的。经过近10年的发展、变化,该法已经严重滞后于现实,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严重影响商标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主要体现在:1.对商标违法行为的界定不明确。由于受立法技术及传统观念的影响,《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商标违法行为的界定采取了“列举为主,概括为辅”的方法,造成了对未列举行为难以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对概括的行为又难以判断其具体含义的现象。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手段规定不足。如只规定可以责令封存,而未规定扣押、没收等手段,致使侵权嫌疑人有机会转移或调换侵权商品,商标侵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3.对民事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规定不明确,特别是损害赔偿的计算及当事人对侵权损害赔偿决定不服时的后续措施。由于未规定最低赔偿或法定赔偿,有时商标专用权人的民事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
4.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不准确。如对销售侵权商品是否构成侵权规定了“明知或者应知”条款,不利于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定性和处理。
目前,中国商标主管机关已经为修改《商标法》作了大量的工作,初步形成了草拟稿,并积极地通过各种途径向立法部门反映加快《商标法》的修改进程,在内容上力求达到既与国际惯例相结合,又符合中国的国情,并更有利于保护商标专用权。具体而言,《商标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下列问题:
第一,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目前的《商标法》只保护平面视觉商标,而对非传统的商标形式,如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立体商标等未予规定。在修改《商标法》时将对这些商标形式加以考虑,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商标保护客体。
第二,商标注册程序的简化。在注册人范围上,将考虑允许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将根据《商标法条约》等国际条约的精神,对现行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加以简化,如申请书件数量的减少、续展注册的非实质性审查等。
第三,商标执法手段的多样化,处罚力度的趋重化。目前《商标法》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过于简单,严重制约行政执法职能的发挥,如责令封存、侵权嫌疑人的主观要件要求等。《商标法》的修改将力求在这两方面有所突破。
二、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现状中国的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目前,全国县级以上(包括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建立了商标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程序简捷、迅速、灵活的特点,有力地维护了商标专用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中国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主力军”,承担了绝大多数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处理工作,得到了中外商标专用权人的广泛赞誉。仅在1999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各种商标违法案件32298件,其中商标一般违法案件15360件,商标侵权案件16938件,罚款总额达106057,455元人民币,收缴和消除商标标识206220754多件(套),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4403件,责令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约5717,072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1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称赞中国的商标监督管理体制是“健全的和有效运行的,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特点:
1.及时有效性行政保护相对于司法保护而言,突出的特点是效率高,这已被中外商标专用权人所认可。从受理案件数量来看,行政执法机关的受理量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特别是在采取处理措施方面,行政执法机关有权责令侵权嫌疑人立即停止其侵权行为,这非常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在案件的处理结果方面,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时间一般均快于司法判决,即使涉及疑难问题,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由于同属于一个系统,效率也很高。
2.手段多样性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各种合法的行政执法手段对侵权嫌疑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询问、检查、调查、责令封存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也体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及罚款等。行政执法机关还可以就当事人提出的责令赔偿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3.主动灵活性行政机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实行“依职权主动保护”与“依投诉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对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侵权嫌疑时,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执法措施。
4.分级管理性对商标侵权假冒案件的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按照其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商标专用权人或普通消费者发现商标侵权假冒等商标违法行为,一般选择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或检举。作为全国商标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般不接受商标专用权人的直接投诉,而主要负责对全国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二)目前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主要措施《商标法》实施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不懈地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作斗争,不断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地维护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中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为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目前,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保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始终把对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行政保护作为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有重点地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对有较高知名度且在全国范围内被侵权假冒严重的商标,实施了重点保护,编制了《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共收录中外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280件,其中包括24件日本企业的注册商标。同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开展了有针对性的专项保护活动。1999年,商标局直接组织查处了近20件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受到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好评。
2.加强对全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通过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的批复;对地方司法机关咨询的答复;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办、督办大要案件;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人员的培训等形式进行宏观指导。
商标局定期组织大规模的商标执法检查。根据形势的要求,制定了商标大要案件监控程序、下发了《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解决多年来困扰商标行政执法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了依据。同时,商标局还注重办案协作工作,地区间的商标办案协调
3.对非法印制、买卖商标标识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努力加强对商标印制环节的管理,开展商标印制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对商标印制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1999年,全年共查处非法印制和买卖商标标识的案件3244件,堵住了侵权假冒商标标识的源头,有效地遏制了商标印制环节的违法行为。
4.拓宽商标监管的领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指导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商标监管,特别是对服装、日用小商品等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并派员连续参加了中国广州出口商品交易会、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的商标监管工作,使侵权假冒商品在流通环节得到了遏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分别确立了本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商标监管工作的重点,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做到了标本兼治。
5.加强对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注重保护国外投资者的权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涉外商标案件的查处,严厉查处了一批侵犯外国商标专用权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涉及日本企业的有“ykk”拉链案、“sony”vcd案、“松下”电池案和“花王”洗发液案等。
6.搞好商标法制宣传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常抓不懈的原则,通过培训、座谈会、知识竞赛、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意义,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形成了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中所涉及的问题从现状分析,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中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于现行法律制度的局限、社会人文环境的制约而形成的问题。一是知识经济、全球经济一体化、网络虚拟社会等一系列崭新而充满生命力的事物不断地为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权嫌疑人主观状态的认定关于主观上的过错是否是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一种观点认为,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无主观过错,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不一定必须要求行为人有主观上的过错,有时可以适用无过错原则,如《商标法》第38条第(1)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规定,均可以理解为适用无过错原则,而在承担法律责任时,可以适用过错原则,如无过错就不承担或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如美国商标法中规定,只有在故意侵权时,被侵权人才可以要求赔偿。我们基本上同意后一种观点。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主观过错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如侵权嫌疑人拒不承认其“明知”,或根据事实,明显是属于“应知”的,但侵权嫌疑人拒不承认。针对这些问题,中国商标主管机关曾作过相应的指导性意见,但其执行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实践中仍有因为主观状态的认定困难,而使侵权嫌疑人免受处罚的情况。
(二)商标使用许可问题依据目前《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但该法及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并未规定不备案的法律责任,这导致现实中很多商标许可使用不签合同或不备案,特别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股东公司与其参股的公司之间、控股公司与股份公司之间及一人担任多家公司董事长的情况下,经常发生商标许可使用纠纷,如被许可人不支付使用费、许可人不承认许可他人使用等,给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委托加工问题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委托加工行为大量出现,很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生产工厂,为其加工产品,进行出口或在中国销售。委托加工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受托方自己无权销售其为委托方加工的产品,这类行为比较容易管理,双方只需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一是受托方有权销售其为委托方生产的产品,双方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否则受托方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四)商标不正当注册问题近年来,商标不正当注册现象屡有发生,注册的数量及危害程度日趋严重,这一方面是由于现行的商标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另一方面也是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漠的体现。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应坚持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不正当注册行为。
(五)责令赔偿问题商标侵权案件数量增加的同时,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也日趋复杂。在中国,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均可以处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但目前的法律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损害赔偿行为的性质未予明确,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没有明确规定,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导致实际执行效果较差。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不仅包括行政意义上的处理,而且应包括民事权益上的维护。同时,《商标法》中对有关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规定较少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商标法》及其他规定中,有关商标侵权损害计算的方法可归结为两种。一为按照商标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为实际损失);一为按照商标侵权人在商标侵权期间所获的利润(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为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这两种方法在实际中均存在难以执行的缺陷,导致出现侵权损失无法计算,商标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形。我们认为,应在保留已有的两种计算方法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其中的一些具体概念,如利润、销售数量、实际损失等,应考虑增加商标合理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建立法定或最低赔偿金制度,采用全面赔偿原则,被侵权人不仅应赔偿权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还应赔偿被侵权人因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而花费的合理费用。
(六)商标权和其他权利冲突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商标专用权同其他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如,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等。这些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律未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规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第二,各个权利的确定主体不同,相互之间在确权时缺少沟通;第三,公众法律观念的问题,如企业商标与商号不统一,不注册自己的商标,不正当注册他人商标等。我们认为,解决这些冲突应坚持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为权利人,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积极预防冲突的出现。各确权主体要建立一定的联系制度,很好地发挥行政保护的作用。中国商标主管机关对这些冲突的解决极为重视,同中国专利主管机关联合就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制定了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的若干意见,今后还将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
(七)服务商标保护问题1993年修正的《商标法》将服务商标纳入了其调整范围。自此以后,中国的服务商标注册数量不断上升,有关服务商标保护的问题也不断出现。由于服务商标存在许多不同于商品商标的特点,因此服务商标保护有很多新问题,主要包括:类似服务的认定,服务商标的使用认定、近似服务商标的认定,服务和商品的类似,服务商标侵权行为的形式、处罚等。特别是服务商标的使用认定和服务商标侵权非法经营额的计算非常复杂。中国商标主管机关在《商标法》未就这些问题进行明确的情况下,积极研究,认真总结,就保护服务商标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意见。但是,由于这一问题的特殊性,服务商标的保护仍是当前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一个难题。
(八)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商标这一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资源,其知名度的高低对于企业全球战略的实现来讲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对此也有深刻认识。近年来,中国涌现出一大批驰名商标,这也是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集中体现。如“海尔”、“同仁堂”等商标,已经具有相当的国际知名度。同时,面对中国这一全球最大、最具吸引力的市场,各大跨国公司的投资热情不断高涨,去年在上海成功召开的“全球财富论坛”说明了这一点。
为进一步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公布了100多个经其认定的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实施特殊保护。虽然,目前中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未包括外国商标专用权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但这并不是意味着说对这些商标的保护有所减弱。相反,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相关义务,积极承担保护外国驰名商标的义务。如在商标注册环节,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外国商标专用权人的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在商标使用环节,对外国商标专用权人的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实行特殊保护。此外,还撤销了一些侵犯外国商标专用权人的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同时,中国商标主管机关还加强了对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的研究工作。
(九)与网络有关的商标问题网络作为一种高新技术,对人类影响的深度和广度是前所未有的,它不再仅是信息传播的工具,而是影响人类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力量。可以预见,在不远的未来,网络虚拟社会将会像现实社会一样存在于地球之上。中国的网络普及迅速,目前全国的上网人数已达700万。网络服务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非常看好。涉及网络的商标问题不断出现,从最初的域名和商标冲突问题,到网上广告、网上购物问题,均与商标专用权密切相关。
在域名和商标专用权冲突上,中国商标主管机关联合中国域名注册机构,为经其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注册了域名,这不仅保护了驰名商标,也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商标意识的提高,为有效地遏止将他人商标枪注域名现象提供了实践经验。
在电子商务方面,涉及的问题主要有网上广告、网上交易等。在网上使用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的使用,目前仍有很多争论,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在中国就可以进入其他国家的网站,进行网上商务活动,这必然涉及到很多商标问题。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衣服的商标在中国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该消费者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呢?所有这些问题要求我们对涉及网络的商标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寻找合理的解决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措施。
(十)与wto及其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在1999年,中国加入wto工作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中国先后同美国、加拿大等wto的重要成员国就中国加入wto达成了双边协议,中国有望在今年成为wto的正式成员,这将极大地促进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工作。wto主要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来保护知识产权,其主要内容是:相关标准、执行及争议解决。加入wto,将对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执法的稳定性、公开性方面。
综上所述,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特色,也是中国商标专用权保护制度的优势。中国商标主管机关将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际先进的立法和执法经验,深入了解商标专用权人的实际需求,以积极、热情和崭新的姿态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迎接新世纪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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