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由于手机所具有的便捷性,使得手机成为广大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人们在充分享受手机带来的方便与乐趣时,也同样受到不少困扰,尤其是短信业务所产生的问题。如何对手机短信业务进行管制与立法成为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的焦点问题。主要从手机短信性质及其所衍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建议从几方面进行政府的管制。
关键词:手机短信;移动增值;政府管制
在世界上第一条短信发出8 年后,2000年5月17日,中国
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通了短信服务,发出了中国第一条短信。人们很快就爱上了这个费用便宜、简单易学的交流方式,从2006年及2007年的湖南电视台的超女快男海选活动中,人们充分地体会到短信业务的惊人力量。全中国的各省支持者都通过短信为自己喜欢的选手投票,据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单是短信投票量就数以百万计,短信业务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目前,我国手机用户已超过3亿,全国每年发送的短信数量有数百亿条之多,产值达数十亿元之巨。但是,随着短信的广泛应用,人们在享受短信带来方便的同时, 它的一些负面作用日益显现,如何对短信业务进行管制成了当务之急。
1 手机短信的性质
手机短信服务是一种在移动网络上传送简短信息的无线应用,属于移动增值服务中的一种类型,是电信业务运营商所开展的主要电信业务之一。手机短信主要分为三种:(1)普通短信息服务,(2)增强型短信息服务,(3)多媒体短信息服务。它通过无线控制信道进行传输,经短信息业务中心完成存储和前转功能。www.11665.com每条短信息的信息量限制为160个英文字符或70个中文字符,也可用来发送低于140个字节如手机铃声或手机画面的二进制信息。第二代增强型短信息服务可发送文本文字、简单的图形、声音等信息。第三代多媒体短信息服务则不仅文字信息、彩色照片图片、音效,而且活动视频信息等都能在手机间传递。 目前,手机短信的发送主要有手机间点对点发送、网站发送和电脑软件发送。网站发送和电脑软件发送因具较强的群发能力,不良短信多是通过这两种渠道发送出去的,其中主要是通过电脑软件发送的,这种方式可在某个号码范围内随机抽取或者全部发送,短信便可在几秒钟之内发送到数万个用户的手机上。手机短信具有私人通信媒介和大众传媒双重性质:(1)作为私人通信媒介来说,短信业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邮政信函的替代品。它实现的是文字的即时通信,同时还包括图像、声音、照片以及视频短片等形式。而且,短信息可以立即被发送到你选定的手机上,接收后还可以长时间保存。(2)作为大众传播媒介而言,手机短信息广播业务是继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四大媒体和互联网之后的第六大媒体,该媒体拥有独特的传播和收费模式,并和前五大媒体具有相通、相似、相近之处,即拥有庞大的受众群体。其次短信具有三个显著特点:首先是便捷性。短信的发送者和接收者既可以是单体的个人,也可以是专业的传播机构。同其他媒体相比,手机比电脑更普及,比报纸更互动,比电视更便携,就信息能够抵达受众的通道来说,没有比手机更迅捷的了。手机短信的这种传媒功能,已被新闻业、传统商业、网站等行业所发现并积极运用于其经营过程中,衍生出手机短信的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这两个子功能。其次是盲目性与复制性。
2 手机短信滋生的不良现象
正是由于手机短信具有以上所说的便捷性、盲目性与复制性等特质,加上巨大商业利润诱惑和相关规范的缺位,手机短信业务中也滋生出许多不良现象如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侵犯手机短信业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问题。
(1)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群发功能,向各地手机用户大量发送“手机号码中奖”,“六合彩中奖”等虚假信息,并告知用户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领取奖品,而一般用户来不及在这个虚假的“很短时间”内前往领奖,这时,诈骗分子则以办理邮寄费、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为由,骗取手机用户的钱财。
(2)不法分子通过手机短信制造谣言。散布某些物品的虚假信息,以达到不良的促销目的。例如,在非典时期,由于板蓝根有一定的防范非典的的功效,一些经销商为了促销,蓄意编造并发送“板蓝根具有可以防止非典的功效、市场上的板蓝根脱销了”等内容的短讯,造成当地市民大量抢购板蓝根,经销商故意囤积板蓝根并高价出售,乘机谋取高利。
(3)不法分子通过手机短信散布黄色淫秽短信,并告知用户进行黄色语音聊天的电话号码,造成极坏的社会效果。
(4)某些商家为出售地下六合彩或楼房商铺,从各种途径获取手机用户的号码后就经常发送销售信息,影响用户的生活。
3 对短信业务的政府管制
由以上的两类不良现象可以看出,加强政府对移动增值短讯业务的管制可有效的减少各种不良现象。所以从2004 年开始,信息产业部开始加大对短信业务的管制力度, 其重心在于规范短信服务。2004年4月和2005年2月先后下发了两个专门的治理意见 ,并于2005年3月13日发布了《电信服务规》,针对电信服务中的基本问题提出行政规定, 其中的第六个附件即是专门针对短信服务问题。同时,有关服务质量的管制转向技术标准的领域, 一个重要的
举措就是于2006年7月通过出台《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和统一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通告》来调整和统一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从政府管制的具体内容来看, 可以根据两类不同现象作出相应的措施。首先对不法分子的行为,应该加大法律的规制,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管制:
(1)实行手机号实名制。
应当通过手机卡实名制实现对短信息用户身份的有效掌握。具体办法为:每一位手机用户在新申请号码时,应当用其本人的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为用户发送短信息时,应当将发送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一并传送,使接收的用户能够了解和掌握短信息的来源,知道短信息的发送者。通过对每一个短信息用户进行身份登记,一方面可以在有关机关查处有关违法案件时,提供确定的查处对象;另一方面,身份的登记也对用户使用短信息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使用户在编写、发送短信息时更加自律。
(2)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
政府应尽快颁布和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为手机短信的良性发展创造有利的空间。同时,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向广大群众宣传犯罪分子的惯用技俩,使得用户熟悉不法分子的犯罪手法。提高广大用户的防范意识,不要在没有充分验证与考虑的情况下就随便相信不明来历的短信的消息,轻易的上当受骗。同时,对于不法分子,政府应适当加重其利用手机作案的的处罚力度,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
参考文献
[1]刘芝素.论反公用企业垄断之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1,(6).
[2]李传涛.增值业务版权纠纷不断运营商直面知识产权[n].通信产业报,2005.
[3]王建芹.政府管制手机牌照合理吗[n]?新京报,2004-10-13.
[4]褚国建.移动增值业务中的政府管制:一个初步的研究[j].法治研究,2007.
[5]孙彩红.管制“管制者”——政府管制有效性的新视角[j].
学术探索,2004.
[6]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7]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8]柳湘.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问题研究[m].长江论坛,2004.
[9]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10]闵大洪.数字传媒概要[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11]成文胜.第五媒体: 短信还是手机[m].传媒,2005.
[12]刘书燃.手机短信的通信、言论自由与法律界限[m].人民法院报,2005.
[13]阿拉木斯.关于短信息的立法的法律问题和立法管制的建议[m].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
[14]汤啸天.手机短信传播功能的法学思考[n].人民法院报,2005.
[15]薛松.有害短信泛滥成灾手机实名制缺乏法律依据[n].广州日报,2005.
[16]郭羽.短信广告成新宠尚欠火候成败关键:用户“自主选择权”[n].上海商报,2004.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fxlw/xingzhengfa/119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