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涉黑组织的治理研究
日期:2023-01-08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行政法
【摘要】涉黑组织是危害社会安宁与稳定的毒瘤。相关的政府部门必须继续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干部打击涉黑组织的责任制度、上级垂直查办制度、地方社会组织联防制度,并以重庆打黑行动为契机,对黑恶势力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和法治环境。
【关键词】涉黑组织社会毒瘤法制建设
涉黑组织产生的根源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此外,社会体制的母系统和子系统之间也存在配套、适应的问题,我们还需要将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整个社会系统的运转更加顺畅。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调整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有效途径,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就需要加强宏观调控力度,缩小社会分配、收入的差距。在就业方面,要不断扩大就业岗位,加大职业培训投入,为低收入者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同时,还要大力完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更多的底层群众分享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这样,那些生活相对贫困、社会地位低下、缺乏谋生技能的人就不会悲观消沉、愤世嫉俗,也就不会铤而走险加入涉黑组织。也就是说,防范、打击涉黑组织犯罪,要从体制和制度上着力,不给黑恶势力留下发展的机会和空间。
我国的干部管理制度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例如,干部的任用、调任、转任、提拔等环节缺乏严格的审核和规范,尤其在干部任用的过程中,拉关系、送人情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致很多时候,人事部门无法进行严格的审查,这样就会造成干部“带病”调任和转任。WWw.11665.coM而这些不合格的干部到一方执掌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力寻租的现象。如此一来,涉黑组织就会想尽一切办法,精心营造政治“保护伞”。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少数地方官员就与涉黑组织迅速结成了休戚与共的利益结合体。所以,干部选拔任用前,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完备的廉政档案和责任书,防止“带病”的干部异地任官。在干部管理体制上,要制定严格的责任审核和追究制度,并将之作为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
法律法规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譬如,刑法对涉黑组织的定罪量刑讳莫如深。刑法294条注明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不是“涉黑组织”。这就使得我们无法对涉黑组织进行明确界定,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涉黑组织被当成了制定帮规、非法结社、偷盗诈骗的流氓集团。无论是组织规模,还是社会危害,
建立地方社会组织联防制度。整合工会、妇联、社团、社区、村委会、街道办等组织或机构的力量,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到街道、村庄、厂区、学校、市场、矿山、娱乐场所等进行巡逻、查访,一旦发现苗头就要及时防范,并通过警民联防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传递信息。
以“重庆打黑”为契机,认真反思和研究黑恶势力形成的规律与趋势。相关部门应该定期召开有法学、社会学专家参加的黑恶势力问题研讨会议,及时分析当前的形势,提供明确的涉黑组织活动的信息,建立情报交流机制,指导各级政府有针对性地、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各级政府都要高度视打黑除恶工作,从“重庆打黑”中汲取经验。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打黑除恶的力度,然而一些涉黑组织似乎已经具备了某种抗严打的“免疫力”。它们游离于非法与合法之间,集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于一身,具有严密的组织和强大的经济实力。有的利用各种条件与政府相抗衡,在社会的夹缝中获得了“法外生存 ”,并且有企业化、公司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这种现象值得社会各界进行反思。黑恶势力一旦成势,就会逐渐形成自身运行、发展的逻辑规律,如果到那时再想将之彻底铲除,恐怕就很困难了。
结语
打黑除恶行动需要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积极发动公众,密切关注具有涉黑组织犯罪倾向的违法活动,鼓励公众举报涉黑组织,并及时进行处置、打击,彻底打掉涉黑组织的嚣张气焰。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公安部门应以重庆打黑除恶为契机,积极总结经验,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清楚地掌握编辑
注释
①康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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