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行政法
一、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在法律层面,资产证券化制度是指通过发行关系当事人构筑一定的法律结构,将流动性不强的资产转化为一般私法上的有价证券形态,进而流通于市场的有关法律制度的总称。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通过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来加快资产的流转速度,从而分散经营者风险。可见,资产证券化是通过金融衍生品的流通来实现的,所以目前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的中心是金融衍生品,可是这是不全面的,目前法律监管存在问题有,对证券化的过程缺乏监管,其实,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比非衍生品的流通过程更重要,它才决定着金融产品质量的好坏和市场风险的大小,但我们是避重就轻,并没有发挥法律监管应有的作用。并且也没有对不当资本风险发生后的追责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样法律监管的制度并没有设计在著力点上,监管范围比较狭窄。
二、重构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
我们可以从监管范围的扩展和监管理念的改革这两个方面对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进行重构,加强对资产证券化衍生品流通阶段、资产整合阶段,风险产生后的追责阶段的法律监管。同时合理配置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其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
(一)对资产证券化过程的监督
资产证券化中相关利益人在进行资产整合时,法律应尽可能的把资产整合中涉及到的义务更为详尽的囊括进来。我们应该根据风险对证券化产品进行一定标准的分级,并把它用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应明确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的准入标准。确立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分级标准,区别对待不一样的资本质量产生的金融衍生品,优级的风险最小,差级的风险最大,使投资者对其投资的产品有明确的了解,然后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投资。关于完善法规方面,应依据不一样的基础资产的风险,由证监会设置对应的分级标准,填补风险分级上的空白,并且制定不同风险级别的原始资产准入标准。
(二)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的监督
我们应当从三个角度来对衍生品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即强化交易过程中再证券化信息披露的义务、建立一个统筹性的衍生品监管部门以及加强外部评级机制的监管力度。在衍生品交易的过程中,衍生品可以进行再证券化,从金融理论层面来讲,证券化是可以无限制打包的,但是如果打包的次数越多,被掩盖的资本风险就可能越大。对此,我们的应对措施是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即当事人除了履行基础资本的信息披露义务,还应该将基础资产的情况追溯至实体经济领域,并对外公布证券化全过程的信息。还必须要求相应受益人对整合历史,打包过程进行披露,如果无法提供这些相关的信息就禁止衍生品进行上市交易。关于衍生品流通中监管的问题,根据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构建跨领域的综合性的监管体系。我国现阶段的资产证券化有很多机构都在监管,职权有重复部分,这样就造成对相同的问题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所以重新设置一个全新的职能部门来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督管理在短期内也是不可行的。因此,银监会、证监会对资产证券化过程可以进行联合管理,尝试联合制定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性监管制度,在此前提下,由两机构分别对他们管辖的不同领域的特殊情况进行立法,通过这种方法来减少监管之间的矛盾。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管理,可以设置联合统一的办事机构,对相应问题进行统一管控和处理,通过合作的方式实现对衍生品交易的跨领域监管。另外还应该发挥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行为的作用。
(三)建立资产证券化滥用的追责机制
资产证券化的权利人如果因为滥用权利,没有履行相关的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使得投资人获得错误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失败并遭受资产损失,那么此责任就应当由权利人来承担。通过制定追责机制,督促权利人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来实现权责义的统一。必须在追责方面严格明确当事人的责任负担,通过惩罚机制树立法律权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纠正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通过审查资产证券化阶段的资产,内部控制金融衍生品的上市,外部监督一系列的交易过程,规范事后追责机制,保证资产证券化不仅为参与证券化的主体创造利益,而且为社会创造利益。
社会总是在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模式下进步与发展的,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去解决问题。对于资产证券化,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其发展过程,了解其内部构造,巧妙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其监管。建立科学的适用的资产证券化监督机制,保证满足各参与者利益要求的同时,也服务于社会的整体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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