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行政法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定义,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通过把缺乏流动性但是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金汇集,形成资产池,再经过重组,转变为可流通证券的融资性过程。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按照风险的大小,将银行贷款分别以下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其中后三项构成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我国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试点阶段,发展程度相对较低。根据Wind数据统计,自2004年到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总计2500亿元;相比较美国市场,差距十分明显。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不足及相关建议
1.技术体系方面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特殊性质,使得其业务具有高度技术化,与其他金融创新相比,专业化更强,所以在进行证券化操作时,需要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所以说,技术支撑体系方面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但是,我国现今在技术体系方面的建设很薄弱,没有建立完整的体系且存在层层阻碍,要想发展证券化首先需要解决技术体系的不足。
(1)资产重组。在我国,相比其他金融创新,投资者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热情不高,对其认知需要一定的过程。所以说,在组建资产池时,需要放入有一定内资价值且产生一定现金流的资产作为保障,必要时需要将一定的优质资产放入进行捆绑,以此来吸引国内投资者。并且在构建资产池时,选择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应该以相对简单且具有相对较高的保障的品种,因为风险系数较高且结构复杂的品种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相对较小支持。此外,在设计证券化时,应该根据投资者的相应偏好情况相机设计。
(2)破产隔离。破产隔离对证券化极其重要,决定了证券化的成败。设立法人SPV,然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是实现破产隔离的一个关键方法,SPV的设立与发起人是相互独立的,不具有产权联系。SPV所包含的资产以及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一定要保证有效性,SPV对要进行证券化资产必须能够完全控制。除此之外,SPV并不进行其他经济活动,不得利用发起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兼并重组等一系列重大经济活动。我国目前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大部分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SPV,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不良资产证券化,就应该按照市场机制在建立SPV时,完全按照一定条件进行。
2.法律制度体系方面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过程,设计领域非常广,包括担保、证券、破产等多方面,并且交易结构必须保持严谨、有效,相应的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障;此外,市场上各部分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也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在此,本文建议:
(1)设立适合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在国外,SPV是风险独立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它的唯一目的仅限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而达到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的最终目的。SPV的组织架构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①SPV业务单一,仅进行特定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②SPV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无其他负债。③一般情况下,SPV不能与其他实体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之后的实体也同样符合远离破产的要求。④SPV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具有否决权,SPV申请破产清算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赞成。
(2)完善金融法规、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①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扩大市场需求。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进入市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想保证他顺利进入市场就必须有一个发育健全的二级市场来保证其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相对较为完善,机构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投资者。但是,我国资产市场相对比较落后,所以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投资上,个人投资者占据半壁江山,结构上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所以说,在我国需要有序地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一方面引导投资基金,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活跃起来;另一方面应继续放开保险资金的融资渠道,允许该部分资金对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大力培育和发展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合格的境外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机构投资者一定的资金支持,使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主体。②建立健全担保制度。研究得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在美国等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取得巨大成功,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财政方面给予极大地支持,以及在信用建设方面的支持。在美国,又相对完善的三大抵押贷款公司和资金清算公司为资产证券化过程提供较为完善的服务。但是,由于体制原因,金融改革和国企改革并不顺利,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不良债权往往望风而逃,结果造成市场需求严重不足。所以,在我国应该建立“还款储备”,由国家作为出资方对债券还款提供准备,出资作为对债券还款的准备,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作为还款储备,进而来提高商业银行的信用。
3.信用体系方面
信用环境对资产证券化影响很大,信用环境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着证券化进程是否能够顺利的进行,所以必须要尽快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为了适应资产证券化运作的要求,需整顿信用秩序,实施信用工程,完善信用制度,培养社会化信用体系,引导个人和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为此本文提供以下几个方面参考:
(1)完善个人信用体系。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市场情况,欧洲一些国家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在我国相对来说比较适合,建立一个以中央信贷登记机构为主体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该体系的建立首先由中央银行进行带头,进而通过银行间市场、地区间、行业间的关系网建立一套国家系统进行个人信息的登记、查询等。由市场上,具有合格资格的参与者以付费的形式获得相关信息,各参与者必须建立风险隔离的内部机构负责系统数据的搜集、查询等,必须保障信息的保密性。另外,国家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
(2)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过程是十分复杂的,在一项较为复杂的交易中,通常会涉及到十几家中介机构,其中资信评级机构、会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必须包括在内。在这三者中,会计业相对比较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基本满足现今资产证券化的需要;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信评级行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资产评估业的主要问题是: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乱,评估标准不一,行业内存在不正当竞争等。种种迹象表明,若不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规范,资产证券化就会在我国难以正常推行且风险较大。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不完善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一块绊脚石,如何化解现存巨额不良资产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头等大事之一,而证券化恰恰是解决此困境的最理想方案,所以说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迫不及待。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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