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行政法
(一)证券市场的一般特点
证券市场的交易对象和其它市场的交易对象不同,证券不同于其他物,所以证券市场具有区别于其它市场的显著特征:
第一、证券市场的大部分信息掌握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手中,致使交易双方获得的信息具有极大的不对称性;第二,投资者获得的关于证券的信息属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第三,证券交易的买卖是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规则完成交易,交易双方具有不确定性;第四,证券价格受利率、汇率、通胀率、所属行业前景、经营能力和投资者心理以及市场上投机行为等因素的影响而具有高风险性;第五,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除最基础的发行人和投资者外,还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具有多样性的特点;第六,各国证券法一般都规定了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制度、证券交易所制度等,再加上证券监管机构就证券市场出现的问题颁行的具体规则和一些自律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市法的授权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形成了不同于其它市场的特殊市场制度。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态势
20世纪初8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开始引入欺诈市场理论来解决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欺诈市场理论是适应美国的证券市场情况的,这一理论基于经济学上久负盛名的有效市场假说,指出由于官员证券市场的所有信息都反映在证券价格上,侵权人所散布的虚伪不实信息也会反映在股价上,造成股价被抬高或压低的现象,这等于愚弄了市场。由于任何一个投资者都有权相信他所在的证券市场的价格是公正性的。此时他因信赖证券市场价格受到欺诈,那么他就有权要求赔偿。欺诈市场理论大幅度的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使因欺诈而提起民事赔偿之诉能够较容易的实现。
但根据经济学界的一致观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目前来说并不成熟,所以适用证券市场欺诈理论就更没有可能,很多的归责理论不能从国外先进的立法直接引进。因此,需要探索多种适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理论。
二、证券市场中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法,它将民事责任主观要件的举证责任以否定的形式分配给加害人一方,从而避免了受害人因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形。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如果原告证明他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确认其应承担责任。法律将过错推定的适用限于法律特别规定,这是因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是现代工业社会各种事故与日俱增的形势下出现的法律对策。
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规制时,肯定要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的主要特点就是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人事实上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而且投资者比较分散,相对于证券商来说专业知识也不足。如果按照一般的侵权规则原则去认定证券商应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基本没有可能。所以为了提高投资者的胜诉率,法律就规定了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认定上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的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但同时也将投资者本来面对的与证券商的对立地位变成了与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机构的对立,相对来说,面对的专业机构的力量似乎更强大了,但法律作出的这种选择也是出于利益上的衡量。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指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认定方法。因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客观的加害事实为充分条件,所以又称为“结果责任”;就它将责任直接归属于损害发生的原义而言,又称为“原因责任”;就它以企业风险为责任根据而言,又称为“风险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过错责任原则所没有的严厉性,但又没有加害责任原则不近情理的残酷性,在证券市场这样一个高风险市场上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在侵权行为方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都由法律通过专门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所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目前在我国,把证券欺诈民事责任认定中的一些情况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可行的。关键是确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证券欺诈民事责任中的适用的原因主要是证券市场的特点决定的。
现代证券市场是一个多重法律关系和多重利益的集合体。各个主体在证券市场中的活动都是为了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在这个“零和游戏”中,证券市场本身不会产生任何额外的财富,这就更促使发行人运用自己强大
的力量得到其他投资者的财富,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故一般承担过错责任的都是发行人。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发行人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时候通常有一定免责的机会,如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基本上绝对责任原则仅在外空责任认定时适用,现在已经很少有适用的余地,因为据对责任原则的适用对致害人一方过于严酷,毫无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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