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也进入到了很繁荣的阶段,过去一些相对比较静态的造价管理模式根本无法适应当下竞争激烈的市场,本文就试着通过对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一些不妥之处,并努力提出相关有效的解决措施,让工程造价管理能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工程造价;造价管理;改革
改革的深入贯彻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投资事业变得越来越多元化,而投资者的利益却时不时的受到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甚至有时候整个工程市场的一些竞争规范化问题也受到工程造价管理的影响。但是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却落后于很多发达国家,在这管理体系中一直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对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起着严重的制约作用,也正是因为如此,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就成了建筑业改革创新的首要问题。
1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现状
1.1 工程造价管理模式与市场脱节
一般情况下,国家都会对工程中的一些相关定额进行统一的编定,但是这个的定额却往往会在更新速度上有所落后,变化的可能性也非常之小。还有就是在国家制定了这样统一的定额后,一些省级单位也经常会根据本省的自身情况制定属于本省的定额。只是即便有着因地制宜的想法,却依然摆脱不了对市场价格很难正确反映的状况,大多数的情况只是一味的依照发达城市中的一些价格水平做制定依据,这样就往往忽视了真正市场中的价格水平与真实的供求关系,这样的定额通常会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时滞性,也就导致了工程中的造价难问题。
1.2 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忽视了竞争机制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贯彻与发展的领域中,能够实现资源上的最优化配置便取决于自由竞争式的市场体系是否完善。工程招标是建筑业竞争最为集中的领域,价格是竞争中的必然核心。而很多事实都说明了现在普遍实行的一些工程造价方式与计价方式对于竞争市场公平的形成有着阻碍作用,过于控制价格,本意是绝对精细,却不想度量过于精细,让工程造价的价格没有了弹性。将工程量也精细计算,也容易使得一些竞争性费用根本没有办法在造价的牢笼中脱离出来,不仅影响到工程施工的水平,更不利于自由竞争式市场体制的形成。
1.3 最低价中标法在我国未能全面推广
随着建筑业近些年的飞速发展,当前我国也先后建立了很多有形的建筑市场,集中统一管理政府主导投资的工程投标活动,并且统一相关投标的一些程序和必要手续,也同样对投标的一些方式和评定方法进行了明确。一般的投标报价都会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影响和限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定再确定中标者。最低价中标法在理论上有着无以伦比的优越性,在现实中也有实际可能的可行性,但是这样优秀的中标法在我国的投标活动中却只是尝试阶段,没有得到全面推广,也因此导致了在很多招标投标中,多了暗箱操作,多了腐败,多了投资,让招标投标不再明朗,也让投标单位处在了不思进取的处境。
2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历史
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是政府的计划模式。建设产品价格是通过计划分配建设工程任务而形成的计划价格,概预算定额基价是量价合一的价格。1984年,建设工程招标制开始施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开始突破传统模式,但形式虽变,内容实质照旧。概预算定额的法定地位没有改变。
90年代初,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政府宏观指导,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加强动态管理”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思路,但改革进程十分缓慢,改革也迟迟不见成效。90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的相继出台,定额体系开始出现一系列变化。部分材料价格渐渐放开,工程结算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已经允许,但仍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001年初,国家宣布年内国有
建筑施工企业将逐渐改制,面向市场,全国大多数省市的定额管理模式将出现历史性的改变,量价分离,单项报价提上日程,使材料价格有望走向市场化,定额的法定性地位也将降低,变为指导性。
3 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
3.1 转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职能
首先,工程造价管理主体应加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能应该是全面的、专业的,深入到建筑市场造价范围内各个经济活动过程中去,它与主管合同立约前负责招投标的管理部门是相辅相成的,台前台后协同管理的。就目前状况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市场运作机制发育还很不完善,放开价格,由市场定价还须相当一段时间。但我们必须从改革、发展的角度看定额,它要变、要改、要符合建筑市场的发展。当前定额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动态管理上。继续完善价差调整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和料差调整系数,还可定期发布实际工价水平,供承发包双方协调人工费补贴之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技术装备能力和管理水平编制企业定额价差调整管理办法,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和料差调整系数,还可定期发布实际工价水平,供承发包双方协调人工费补贴之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技术装备能力和管理水平编制企业定额,参与市场竞争。
3.2 建立市场行为监督保障系统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自由经济,而是法制经济。政府职能部门要运用法律、法规,规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依法制止垄断和种种不正当竞争,保障生产者、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健康运行,发挥调节作用,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3.3 加强对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
咨询中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近几年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建筑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服务作用。但作为一种新兴行业,确实存在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1、理顺体制,加强领导。向有关部门讲明造价咨询工作与工程造价管理密切相关,是建设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2、健全法规,加强治理整顿。应按照我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严格执法,使不守法者没有市场,这样才能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3、积极培养咨询从业人员队伍,提高业务水平。结合我国资格证书制度,大力推行执业资格认证,力争使从业人员的素质有较大提高,逐步从单一的预结算编审走向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4 结语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已经是势在必行,所以我们一定要学会抛弃之前那些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思想观念,积极的为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改革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叶新良.对工程造价管理控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科技信息.2010.(18)
[2]梁再兴.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改革方向[j].民营科技.2010.(08)
[3]高晶.王巍.浅谈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与发展[j].科技信息.2010.(16)
[4]陈梅.浅谈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内容与方法[j].
科协论坛(下半月).2009.(02)
[5]蔡芳芳.浅议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j].科技风.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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