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
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国家对社会生产领域中军工产品的生产限制取消,其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面临着新的挑战。笔者通过对军品生产单位的成本核算作了分析,希望对相关单位有所启示。
和平、发展合作是时代潮流,但国际上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国内台海局势还存在变数,要保持和平、稳定的发展环境,必须进一步加强国防工业。军工科研企事业单位是武器装备研制生产的骨干力量,加强军工科研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尤为重要。
一、军工科研企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现状
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军工科研单位不但要完成特定的事业任务,还要为市场生产各种产品,按照市场规则参与市场竞争,按照市场价值规律运行。但是由于军工科研单位与企业成本核算内容和方法不同,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笔者先对目前我国军工企事业单位报价及军方的审价依据进行简单介绍。
军品生产单位目前的报价方式主要是:产品价格=(制造成本+期间费用)
×(1+5%),即实际成本加5%利润的定价方法。其中,制造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军品专项费用和制造费用;期间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对比以前计划经济时期完全不考虑利润的做法,目前的定价机制已经有了一定的进步。
军方审查工作的费用依据是完全按照审价前一年度的实际支出情况,同时考虑部分调整项目进行确认的,因此报价单位前一年的有关费用支出数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保证军方的审计认可度及产品价格,必然导致军品生产单位增大审价前一年度的相关费用,导致产品报价与产品本身成本造成一定的失真。同时由于军品产品研制与批生产阶段拨款分离,无法将技术含量及无形资产部分量化到产品价格中,因此,其产品最后的定价也是根据制造成本考虑5%的利润确定,而不根据市场供求和本身价值规律给予一定的利润空间定价。
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的发展趋势
(一)非军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参与与渗透
十六大报告关于“深化
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竞争、评价、监督和激励机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的发展”的论述为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也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国家相关部门已发出通知,允许非军工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军工产品的竞争,军品生产单位面临激烈的竞争,因此迫切要求完善各方面的管理。
近日由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是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改革史上的一件大事件,是建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是军队武器装备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创新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投资支持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是必要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要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协调,扩大开放,引入社会资金,加强投资监管,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开放式发展,这是新时期国防科技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这是中国50多年来首次专门针对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进行的改革。国防科工委就实施《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部署。如,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民间资本将分级进入国防工业,次将社会投资领域分为三类:放开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放开类,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不限投资比例;限制类,允许社会利用民用科技和工业基础参与国防建设,鼓励和推动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民用优势企业参与军品研制生产工作,对于进一步打破军工封闭状态、减少军工重复建设、加快形成军品市场有序竞争的局面,推动寓军于民新体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成本核算及管理趋势要求
国家对国防工业严格按照“四个机制”的要求进行了改革,基本上一分为二,形成了竞争的格局,对原有的军工科研企事业单位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也对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同时,也激发了这些单位加强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各军工科研企事业单位都在主动探索、研究制定与环境相适应的制度、管理方式。在价格管理方面,大多数单位设置了专门的价格编制和成本管理部门,结合本单位承担任务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研究提高成本管理水平的制度和办法。但是,由于其与普通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的不同和成本核算方式的差异,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项目如果按照原有报价模式,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将无法反映出价值规律的要求,必然导致成本虚高、无价格竞争力。即使其具备技术优势,由于成本原因,也必然会失去很多机会,从而影响本单位的长远发展。因此,针对目前情况探讨适合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成本核算管理办法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建议
(一)积极转变观念,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国防单位在长期的计划
经济管理体制下,在价格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固有的思维方式和管理理念。面对现有任务多元化、管理要求多样化的现实状况,军工科研企事业单位必须转变观念,尤其要树立竞争观念、市场观念。1.产品要具有技术上的先进性;2.产品要具有价格优势,如果价格过高,军方不订货或订货量减少,即使技术上再先进,也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影响,在价格审查、合同谈判过程中就不能过分强调特殊性;3.必须适应市场化的采购方式。尤其是常规武器的研制与生产,因其基本上不属于垄断型,都有两个或更多的厂家可以研制、生产,允许择优,因此,在竞争过程中必须学习、了解市场化的操作方式,讲究谈判策略。
(二)成本核算应考虑不同武器装备的特点
武器装备除了战略核武器以外,还有先进常规兵器以及高技术武器等。从目前情况来看,武器装备的生产从总体上依然是国家指令性计划,装备价格的管理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但是武器装备的采购过程已经逐步采用市场手段,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装备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采购面临的已经是完全市场化的环境。
战略武器批量小、大型、复杂、价值昂贵、生产周期长;常规武器产品简单、批量大、单价低,生产周期短。由于各种武器装备自身的特点和面临的环境并不相同,价格管理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必须研究不同武器装备的特点及其价格管理要求,以更好地满足各方面的需要。
(三)军工科研企事业单位应不断加强经济计量基础工作,促进成本管理水平的提高
大多数军工科研企事业单位经济计量基础工作薄弱,相关材料对价格的支撑力较弱、说明力不强,影响了最后的定价。经济计量是价格管理的基础,比如工时定额、材料消耗定额,这是成本核算最基本的依据。它不仅关系着报价的准确性,也直接关系着单位的利益。
(四)产品定价应结合市场需求,反映价值规律
商品的价格应反映出商品的内在价值,这是价值规律的要求。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胜利,就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尤其对于常规兵器的生产,由于存在较强的竞争性,生产单位应针对此类任务制定不同的财务管理、成本核算和激励机制,以促进该任务的顺利完成和单位竞争力的不断增强。订购单位也应结合国内外产品的价格水平,考虑国内生产、管理情况并结合市场规律进行调整,反映市场价值规律。
(五)供需双方应加强沟通
目前,我国从事军品生产的单位绝大多数是军工企业,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是《企业会计制度》,但军工企事业单位如研究所,执行的是《军工科研单位会计制度》。军方进行价格审查的单位主要是军工企业,他们对《企业会计制度》比较熟悉,已经形成一种固有的思路和视角。正因为这些差异,军工事业单位与军方的沟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加强二者的互相交流和沟通是成本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我国与
世界经济强国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科技实力和
装备制造能力上。要迎头赶上,国防工业就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军工科研企事业单位必须站在时代和全局的高度,准确把握国际国内形势,做好成本管理的各项工作,牢牢抓住发展机遇,加快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和谐军工建设,不断增强全行业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提高本单位的综合实力,以促进我国国防工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更好地为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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