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5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成本管理论文
作者:邓彦 魏良华 廖开锐 吴培
【摘要】 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是当前实践工作和社会生活中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给出了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的内涵,从会计学的角度,分析了高等院校教育成本在核算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并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一、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涵义
关于教育成本,最早提出这个概念的是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约翰·维泽(john vizier), 但其在《the cost of education》一书中并没有明确给出教育成本的定义,而把教育经费看作教育成本。美国经济学家西奥多·舒尔茨(theodore w. schulte)1963年出版《the cost value of education》一书,提出了“教育全部要素成本”的概念。把教育的全部要素划分为提供教育服务的成本和学生上学时间的机会成本。此后,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定义。虽然是不同的表达,但对其本质内涵基本达成共识,即教育成本的本质是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服务而耗费的资源价值。
从所检索的资料可以明显看出,早期对教育成本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把经济学中一整套成本概念和成本分析方法移植到教育领域中来,适当改进西方经济学意义上的国家教育成本、家庭教育成本和学校教育成本的成本测算和分析方法。近期,学者们开始以务实的态度从会计学的角度对教育成本的核算进行计量。所谓教育成本核算,是利用会计系统,通过设置、登记账簿,记录教育资源的耗费,计算教育成本,得出所需要的生均教育成本等一系列决策有用的成本指标。笔者所指的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是以高等院校为会计主体所进行的核算工作,不包括经济学意义上的机会成本,也不包括社会教育成本及家庭教育成本等。
二、高等院校教育成本核算难点
西方对教育成本的研究侧重于经济学角度。对基础教育的成本核算问题一直没有公认的方法,至今仍在探索之中。我国特殊国情下的高等院校教育成本研究的难度更大。从会计视角对高等院校进行教育成本核算在实践中争议较多。归纳有以下几个难点。
(一) 以收付实现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第一部分第5条规定,高等院校会计核算除经营性收支业务外,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与单一财政资金供给模式是相适应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拨款所占比重的减少,高等院校办学主体地位的确立、多元化的筹资方式使其产生了筹措资金的压力,这使得高等院校在办学过程中要强调成本效益,核算教育成本显得尤为重要。而收付实现制下以货币的实际收支作为标准来确定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学校不执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高等院校经常存在一些会计年度收支项目不配比的情况,此时则无法进行准确的教育成本的计量。如:设备购置费是一次性投入费用,就会使得其在当年支出增大,结余减少,以后受益各年份却没有分担,收支不配比,这使得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本来面貌。继续以收付实现制作为高等院校会计核算基础是不能合理准确地计量教育成本的。
(二)现行的高等学校会计科目
目前,会计科目设置中按人员成本、公用成本、固定资产成本的项目划分。这是依据1998年颁布并实行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它与老的高等院校会计制度相比有很大进步,但还是不能满足如今各方对高等院校会计信息的需求。1998年6月的补充规定进一步要求高等院校必须将“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两个事业支出类科目细化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和其他支出”八个科目,并且指出教学支出科目核算高等学校教学单位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但是这种做法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当然这主要是因为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基础不能达到合理进行成本核算的要求,一些相应的成本项目如“教学成本、累计折旧、待摊/预提费用”等无法体现。
(三)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事业单位的特点使高等院校在资产使用过程中不考虑资产使用成本,高等院校会计制度也没有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要求。历来高等院校观念上也都认为不必进行折旧的计提工作,认为高等院校是国家办的,资产都是国家的,除了财政拨款,学校还可以收取学费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资本。高等院校又没有盈利的要求。同时,高等院校在技术上也难以对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工作。由于高等院校固定资产投资是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初计划安排的,其遵循着“拨款一使用一报废一再拨款”的资金循环模式,不能像企业那样得到补偿。 而高等院校进行成本核算就必须计提折旧,以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使用情况以及作为已投入基建资金的补偿。
(四) 公共费用的分配
教育成本核算的一个公认的特点是教育费用中直接费用少,间接费用多。高等学校教育成本中的间接费用是指那些不能直接计入教育成本核算对象的费用。间接费用需要在不同类别的学生之间分配,因为培养一名本、专科生与一名研究生成本是不同的,而且国家拨付的教育经费中,一名本科生与一名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也是不同的。而对于那些需要在不同学历层次的学生之间分配的费用不能简单地按照学生人数进行平均分配。有学者尝试按照企业会计中约当产量的方法进行分配,还有学者根据间接费用的不同情况以课时数、学生人数、教师工资、设备使用时间等进行分配,还没有出现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分配标准成为我们探讨的问题。
(五) 科研支出是否计入教育成本
高等院校具有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科研对于一所高等院校来说是衡量其办学质量的重要方面。查阅相关的资料,可以明显看出,学术界对于科研支出是否应该计入教育成本持有两种意见。有些学者认为,科学研究费用,包括科研人员费、科研活动费以及为科研购置的设备费等与培养学生无关,不应计入教育成本(靳希斌,1997年);而持另一种观点的学者(王善迈,1996年)则认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用的固定资产以及科研人员支出、科研费用,大多为教学与科研共用,应按一定比例扣除计入教育成本;本课题组认为:科研支出可以使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受益,因此科研支出的一部分应计入教育成本。但具体到哪些科研支出应当计入教育成本以及以怎样的比例计入教育成本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
三、关于难点的相应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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