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05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成本管理论文
[摘要] 本文针对传统的成本价的界定方法存在的不利于技术进步的问题,在传统的成本价的界定方法的基础上提出利用主营利润率的成本价界定方法,并建立模型进行研究。
[关键词] 主营利润率 成本价界定 合理低价中
一、引言
根据投标报价中建设成本的“测不准原理”,项目的成本只有在竣工结算后才能清楚的计算,评标中的评估由于要涉及到投标人的施工技术、管理能力、材料采购渠道、财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所以相对比较困难,而且在目前国家或各地区的相关法规中对于如何确定招投标中“低于成本”的报价只是模糊的定义,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对于“低于成本”的不合理报价的认定存在着困难,传统的成本价的界定方法往往造成一些具有价格竞争优势的优秀企业因报价低于评标中界定的成本价而不能中标。
二、传统成本价界定方法存在的问题
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是以标底、投标人的平均值或者复合标底为基准价制定经济标评审指标的合理范围。采用这种方法评标,如果确实有个别投标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大幅度提高了生产率或采用了更为廉价的新材料从而降低了成本、报价,反而有可能使报价低于评标范围而被淘汰,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保护了当前平均先进的生产水平,不利于技术进步。
在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中,虽然对于低于成本价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给与投标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机会,但是对于工程量较大、技术较复杂、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可能会出现很多项目低于成本价。如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评审中,要对每个投标人的30个以上项目进行评审,会出现很多低于成本价的项目,对此一一给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解释的机会,增大了评标的难度、时间,并且评标专家在对提供出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的时候,主观性太大,不够合理。
三、利用主营利润率界定成本价的应用模型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利用主营利润率来界定成本价的方法。借鉴会计学、统计学等有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引入主营利润率作为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依据。
1.主营利润率的概念
主营利润率是主营业务利润与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比,该指标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获利水平。其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利润率=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100%
利润由主营业务利润 、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及补贴收入和前期损益调整组成。其中主营业务利润是企业盈利的核心,具有永久的持续性,是利润中最稳定和最可预期的部分。
lev和thiagajan研究结果表明,盈利的质量与其持久性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主营业务利润比重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盈利质量和获利能力。企业效益好坏,可以从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的高低反映出来。企业主营利润率的提高,有以下几个原因:
(1)投标施工企业自身实力雄厚,资质较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因而企业定额水平比同行高,极具降价空间。
(2)建筑施工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一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既降低了成本又能保证质量;对有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特殊项目,投标企业已有较成熟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或专用机械设备。
(3)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有自营的材料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预制构件厂、制品加工厂、机械施工公司、设计研究院、甚至还拥有矿山资源开采经营权,所以这些投标人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采购到相应的材料、制品及有关服务。
2.应用模型
以经过有关机构审计确认的投标人前几个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主营利润率数据作为依据,高于国家或地区平均主营利润率的,可以在传统方法界定的成本价基础上再降低。
传统的成本价界定方法,是以标底或复合标底为基准价,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制定一个最低控制线的价格,凡投标报价低于该价格时,称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出投标报价符合条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在评标中引入主营利润率的概念界定成本价,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以标底或复合标底为基准价,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一定比率β,制定一个基本最低控制线的价格a(1-β)。
第二步,计算投标报价的最低控制线a(1-μ)。主营利润率p低于全国(或地区)平均主营利润率p’的,a(1-μ)=a(1-β),以基本最低控制线a(1-β)来界定,投标报价低于该价格时,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步,主营利润率p高于全国(或地区)平均主营利润率p’的,分别计算每个投标报价的最低控制线a(1-μ),投标报价低于该价格时,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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