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1 档案收集和归档
1.1 档案的收集范围
档案收集范围是指反映本单位工作实际、具有查阅和利用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将形成的文件据为己有或者损毁。
1.2 档案收集的质量要求
为了便于保管和利用,档案人员应区别不同价值和年度,遵循文件形成规律,保持文件间的有机联系,按照相应质量标准收集得到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归档文件和案卷。
1.3 整理归档的时间要求
为了便于齐全、完整收集文件材料,应采用随时和集中等档案收集方法,保证排列有序,分类存放,有利于查找和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1)党务、行政管理文件的整理归档应在次年6月底以前完成;(2)科技文件的整理归档应在科技活动结束或之后3个月内完成;(3)会计文件档案在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整理归档应在次年3月底完成;(4)音像文件整理归档应在相关活动结束或之后3个月内完成;(5)电子文件的逻辑归档应实时完成,对应纸质文件的物理归档在要求时间内完成;(6)重大活动形成文件的整理归档应在此活动结束或之后3个月内完成;(7)专业文件的整理归档在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及时完成。
2 档案整理和分类排列
2.1 整理档案
在坚持尊重和维护档案本质特性,保持文件档案间的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基础上,认真做好档案整理工作。
在文件档案归档前,档案管理者要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也要监督和指导归档后的统一编目工作。一般情况下,办公室整理归档党务、行政管理类纸质文件;财会部门整理归档会计类文件档案;相关科室整理其他类型的档案资料。
2.2 分类排列档案
一般采用“保管期限-年度”分类法排列文书档案;按照相应的标准、规范和办法,合理运用保管期限、年度、发文机构等分类方法排列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
应按照种类和载体类型的不同,分别排列档案;按照相应的分类方法排列相同种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
3 档案基本编目和保管
3.1 档案基本编目
档案基本编目主要包括案卷封面项目、案卷脊背项目以及档案盒封面和盒脊项目,要填写齐全相应项目。全宗名称、类目名称、案卷题名、时间、“管期限、件(页数)、档号等组成了案卷封面项目,全宗号、目录号、年度、案卷号等组成了案卷脊背项目,全宗名称、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起止件号(室)、盒号等组成了档案盒封面和盒脊项目。
用“全宗号-案卷目录号-案卷号-件、页(张)号”的方式编制以卷为单位的纸质文书档案档号,用“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的方式编制以件为单位的纸质文书档案档号,用“类别号-项目号-案卷号-件、页(张)号”的方式编制科技档案档号,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其他类型档案资料的档号。要完整齐全规范填写卷内目录、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要按照《文书档案著录细则与机读目录数据交换格式》等的规定编制机读目录。
3.2 档案保管
档案保管应严格遵守“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档案人员应对档案进行科学管理,档案库房内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要建立适宜档案安全保管保护的相应库房和柜架,容积要符合远期发展需要,配备“八防”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护、演练使用和检查,并做好记录。要整齐排放档案柜架,档案排列入柜要按照规范进行,并设置有指引标识。
要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微小气候适宜,室内不得摆放非档案物品。要调控库房温度在14℃~4℃、相对湿度在45%~60%之间,监测温度、湿度频次在每周4次以上。
4 档案鉴定销毁和统计移交
4.1 档案鉴定销毁
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档案内容的现实和历史作用进行正确分析和鉴别,对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准确认定。这要求单位应成立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领导机构,并负责完成此项工作。按照职责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档案资料并指导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要根据各门类、载体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归档与不归档范围等规定,鉴定档案的保存价值。鉴定人员要逐卷逐件分析、研究案卷,完成档案鉴定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写出鉴定销毁意见和报告,审查工作由鉴定销毁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完成。对于审查符合销毁的档案应填写销毁清册,销毁在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必须在2人以上在清册上签字并现场监督销毁档案,同时在清册上详细记录销毁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4.2 档案统计和移交
要及时准确记录档案资料的各种统计台帐,对室藏档案资料情况要及时进行统计,准确记录其数量变动情况,真正做到数据准确、真实,帐实相符,不得出现错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的档案工作报表腰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调离工作岗位的档案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应清点核对移交目录,将出现的问题准确记录在交接清单上并签字盖章,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顺利完成工作交接工作。
5 档案保密和利用
5.1 档案保密
为确保档案安全,档案管理和利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涉密档案内容。要严格按照档案利用制度完成档案的查(借)阅和摘抄、复印工作,为杜绝失泄密现象的发生,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外借或带出档案室,不得擅自帮助他人复制和摘抄档案。档案利用者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档案库房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无关的档案资料不得查阅。要及时处理档案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遗失和失泄密事件并采取补救措施。
5.2 档案利用
档案利用者必须按照规定认真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单位内部和外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者,其办理流程为:(1)科室和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查阅一般档案资料;(2)经过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查阅涉密档案资料。(3)单位外部人员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并经相关科室和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本单位的档案资料。
档案利用的时间、时限和相关要求:(1)应在工作时间在阅览室内进行档案查阅。确实需要借阅者,一般应在5天以内,需要延长者应重新办理手续或经过单位领导批准。(2)档案借阅管理和利用者,不能有以下行为:摘抄、复印、照相、翻拍或借给他人档案资料;圈点、勾划、标记甚或撕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内容的公布;其他损毁档案资料的行为。(3)相关人员提供档案利用服务要主动热情,按照要求详细检查档案资料,及时汇报并解决发现档案利用者的出现不良现象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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