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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阶段信息公开与档案利用间存在的矛盾和解决方向

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 所属栏目:档案管理


  对于政府公文的?@取,公民一般可采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到各级各类档案管理部门直接查询两种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两种方式在利用范围、公开依据等方面却有多种矛盾。而解决这些矛盾,更好地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最便利化,是建立服务型政府工作中面临的一大重点。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资源利用在实际工作中的矛盾

  一般情况下,公民想获得政府有关行政行为的信息,除在有关政务网上浏览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对于关系到个体利益或个人生活的政府决策,通常都是采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亲自去相应档案馆查询这两种途径。但在实际工作中,两者面临多方面的不一致性,极大影响了行政工作效率,以至于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诉讼。两者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开主体资格认定制度有缺失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针对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数量及专业程度都呈现上升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为解决此类问题遵循的最高准则。在此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各类行政机关也都制定了相应的信息公开规定,基本上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公开文件内容、工作流程等做到了统一规定。但是,机关文件若已办理归档手续移交机关档案室保存或移交到相应的档案馆保管,则以“档案”身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统一管理,不再以“文件”身份适用信息公开条例。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主体是政府行政部门,档案利用则要由档案信息公开主体来进行。我国档案机构在设置上分为公共档案馆和内部档案机构,公共档案馆分为国家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内部档案机构则分为企、事业档案馆及档案室。通常情况下,机关档案归档工作在文件形成次年开展,档案室年内要求完全交接完毕。这就说明,机关文件在生成后转年就由“文书”(由机关内设机构生成并管理)自然流转为“档案”(档案室或系统内部档案馆统一保管利用)。从信息公开实践上看,机关档案室中所藏的档案是公众申请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的热点,人们对其要求公开的愿望非常迫切。但在我国档案的最高权威法律中,《档案法》只规定了档案馆公开档案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并未规定机关档案室公开档案信息的权利与义务,此时的档案非政府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从程序上将机关档案室公开档案信息的责任与义务排除在外,在实际工作中成为了推诿扯皮的有力借口,这反映出了我国档案信息在公开立法方面存在着有将档案信息公开主体进行缺失的严重缺陷。

  (二)豁免公开档案信息制度不规范

  在我国档案信息资源的公开发展中,我国的档案信息豁免公开既没有明确的豁免公开范围,也没有让人信服的豁免公开理由,而且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救济来保证。在我国,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极易成为档案部门拒绝公开档案的借口,有些时候甚至会直接回复“您所查询的档案信息不存在”,而公众一直对这些被拒绝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是否属于保密范畴持有疑问却不知该如何解决。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约束下,政务文件的可公开程度却比档案高得多。通常,只要不是涉密文件,都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部门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正当理由不能不公开,更不能出现“查无此件”之类的回复。

  (三)公开回复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随着档案信息资源开放的程度越来越高,公众对政府档案信息的疑问也越来越多,虽然各地区对于公众的问题都进行了积极的应答,但总体来说我国档案信息公开回复制度依然不完善。以公开答复时间限度为例,依申请信息公开以《信息公开条例》为执行依据,各地区各单位也出台了符合上位法的地方性规章,对做出信息公开的时间期限做出明确要求。另外一方面,虽然某些地区的单行法令给出了信息答复的时间标准,但作为我国档案信息资源的最高权威法令的《档案法》却未规定档案馆回应答复的时间,多是各单位自行决定,有时甚至仅能给出口头承诺,这就导致公众去档案馆或以档案法规指导工作的单位部门查询信息时容易出现效率低下、部门间推诿扯皮等情况,使得原本的正常公开反而发展为复杂的信访事件或行政诉讼案件。

  例如,2008年重庆市审理的首例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案,申请人正是因为不满当地社保部门未在15 个工作日对其要求查询工资档案的申请进行答复,才提请诉讼。如果申请人申请档案查询能和信息公开相一致,这起诉讼案完全可以避免。正是由于档案信息公开回复程序不完善,档案部门不能及时和政府职能部门协商,对是否公开档案信息做出及时决断,在不断往复的协调汇报“内耗”中,拖延了受理时间,错过了法定的答复期,从而造成了答复时间过慢的状况,引起了这起诉讼案件的发生。

  二、档案利用与政府信息公开矛盾问题的解决方向

  在当前现状下,档案利用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矛盾,客观上是两者性质及其适用范围等法律层面上的矛盾;另一方面,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服务意识等主观原因也不可忽视。

  (一)健全信息公开体制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档案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档案信息利用方面的规定有明显差异可以说是造成实际工作出现各类问题的核心。若想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的重新修订是不可或缺的。这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其需要科学论证、不断完善。若想从根本上改变信息公开实践上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必须要针对《档案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修改使其完善后再加以运用,重新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档案公开规范,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这样,无论是在各级行政机关流转的公文信息还是已经归档的档案文件资源均可以一种合理的方式对公众的公开进行回应,确实建立起服务性政府,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二)提升档案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培养服务意识

  法规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在现有条件下,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信息的利用情况。“熟悉库藏、了解需求、知己知彼”是现代信息发达社会一个合格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这类人员既熟悉信息资源,又熟悉用户,从而能够在工作中做到有的放矢和适时高效。而无论是档案管理人员还是机关内部信息公开部门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都要积极主动投入,增进与其它部门的了解和联系,展现自身精准的服务意识,,则是当下在解决信息公开和档案利用间矛盾、尽可能多为百姓解决实际问题、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方面的另一个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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