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01-12 阅读量:0次 所属栏目:档案管理
1.检索策略
在中国知网上,以档案法为关键词,以各类期刊为调查对象,时间区间为2008―2013年6月28日,搜索得到相关文献文献106篇。通过阅读题名、摘要等方法,对检索结果加以核对筛选后,剔除一稿多投、重复收录的论文,并去掉其中的简报、人物介绍、文摘、通讯报道等,最后得到有效论文97篇。
2.结果与分析
2.1论文年度分布
文献量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学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度,以及该问题对于档案学发展的贡献度。从上表可知,近年来围绕《档案法》的发文量呈递减趋势,但档案立法方面研究依然是档案学术研究的热点。2008年至2011年稳定在20篇左右,2012年发文量相对较低,2013年发文量有所增加。这说明《档案法》对于档案法制建设研究来说是一个关键的切入点,也是档案法制建设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2.2论文期刊分布情况
文献期刊来源能很多程度上反映出某一问题在研究领域上的分布特点,同时也是获取学术期刊的学术取向及其在某一问题上在学术界重要性的重要途径。关于《档案法》研究的文献,发表在档案学、档案事业类核心期刊上的文献有65篇,占总发文量的67.001%。说明《档案法》研究获得了档案学、档案事业类核心期刊的较高关注度。其中,《档案管理》居于首位,发文18篇,占总发文量的16.9%,占核心期刊发文量的31.03%,这说明《档案管理》对《档案法》的关注度高出其他同类期刊;《中国档案》位居第二,发文为13篇,占论文总数的13.41%;《档案学通讯》位居第三,发文量为8篇,占总发文量的8.24%。其他期刊载文32篇,占32.99%。其中,档案学、档案事业类非核心期刊17篇,占17.53%;非档案学、档案事业类期刊15篇,占15.46%。
2.3主题词词频分布
《档案法》研究文献总量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该领域理论研究水平的整体状况,要总结其理论发展的具体情况还得从这些文献的内容着手。笔者在对97篇学术价值相对较高的《档案学》研究文献仔细研读和梳理后发现我国档案利用研究的内容非常丰富,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了《档案法》。将这些文献按内容分成8大类(部分主体有交叉)。
对某一领域的研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切入,不同角度的论文才能更深入的挖掘这个学科领域。
(1)《档案法》修改研究的论文有48篇,约占总发文量的49.48%。在研究中,学者认为《档案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档案概念不明;档案保密界定不清楚;对公民的隐私权和公民知情权保护不够;档案开放利用的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还有学者从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的角度,对档案法的修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相关学者也针对提出的问题,提出了应对的建议。
(2)《档案法》立法的研究发文量为15篇,占总发文量的15.46%。产生于1987年的《档案法》,虽然1996年进行过修改,但十几年之后,已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的需要,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体系在立法思想、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方面出现了很多不适应档案工作新形势发展需要的现象。[2]
(3)《档案法》“软法”说研究发文4篇,占总发文量的4.12%。关于《档案法》的“软法说”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学者对有关《档案法》“软法”说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各种“软法”说的认识,总结出“软法”说的形成与档案执法关联性最大。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档案法》属于硬法而不是软法,是执法能力的低下和立法技术的欠缺造成了“软法”这一现象。
(4)档案开放利用的发文量为4篇,占总发文量的4.12%。档案开放利用是《档案法》中的重要部分,也是与公民利益直接相关的部分。有学者指出档案利用者而言,对《档案法》的修改的诉求主要是利用档案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问题[3]。
(5)国内外档案法比较研究的发文量为4篇,占总发文量的4.12%。有学者从立法范围和立法模式对国内外档案立法进行了比较,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也有学者介绍了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档案法,并提出了可供借鉴的地方。借鉴外国档案法,为本国立法工作服务,制定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法》为我国档案事业做出贡献。
(6)档案所有权方面的文章有4篇,占总发文量的4.12%。随着最近私人档案和非国有档案进入研究者们的研究视野,档案所有权问题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针对这一研究角度,学者分析了目前《档案法》在此方面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所有权保护与限制存在问题,同时提出了建议。随着社会对档案的重视,档案所有权问题也会越来越受到关注。
(7)《档案法》可操作性研究的论文有3篇,占发总文量3.09%。吴雁平对《档案法》可操作性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发现,由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理论研究者的不同地位,造成有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认为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另一种认为可操作性很差。立法部门多认为具有可操作性,执法部门的“高层”多认为具有可操作性,而基层多认为可操作性很差,理论研究者观点则比较中立。[4]由此看来,可操作性是一个需要多角度多层面考量的问题。
3.问题与建议
学界对《档案法》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研究的侧重点还是围绕着《档案法》的修改,而对《档案法》可操作性、开放利用、立法精神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少且不深入且落脚点还是《档案法》的修改。 3.1《档案法》的修改,不管是从哪个角度讲都是为了服务于档案工作,那么就应该把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归之于《档案法》中,只有这样才能使档案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依讲的不仅仅是有《档案法》,侧重的更应该是实际工作中需要解释的部分在法律中能找到依据,这才是一部法律的真正价值,才能为依法治档提供保障。如,明确公共档案馆的社会定位,公共档案馆在《档案法》的明确社会定位是推动公共档案馆发展的法律保障。
3.2《档案法》是否是软法,可以从很多角度和层次进行研究,而且考察的也不仅仅是执法者的角度。对于《档案法》的高效实施应该从三个层次进行解读:立法者、执法者和守法者三个层次进行解读,只有三个层次联动才能形成高效率的执法环境。
3.3《档案法》的研究绝对不能等同于对《档案法》修改的研究。对于《档案法》的研究不应该只囿于《档案法》修改这一个方面,《档案法》的修改是一个迫切而艰巨的任务,学界也应该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但是对《档案法》的研究绝对不能等同于对《档案法》修改的研究。研究可以是一个追求理想和完美的状态,因为事物的发展就是一个最求进步的过程。但是现行的或者修改后的《档案法》只能是现行社会条件下的产物,因为许多新出现的事物的发展是很不成熟的。
3.4对《档案法》的研究必须细化和深入化,不能千篇一律的指出《档案法》在开放利用、知情权、隐私权等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在《档案法》中加入电子文件、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新鲜的名词,而是应该将研究更深入化,如从行政法的角度指出《档案法》存在的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也要注意《档案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与协调,如《宪法》、《物权法》、《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等。
3.5应当完善《档案法》的配套法律,形成一整套的法律体系。不能苛求一部《档案法》把档案工作从收集到开放利用的所有细节都进行详细的规定,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如,《档案法》对开发利用做出了相关规定可是不可能把对审查程序、方法、责任承担等方面都做出详细的规定。一部《档案法》不可能把档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都做出规定,档案事业的有法可依也不能仅仅依靠《档案法》这一步法律,需要的是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备可行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才是依法治档的根本。
本文链接:http://www.qk112.com/lwfw/guanlilunwen/danganguanli/145857.html上一篇:高校后勤档案资源的开发及利用分析
下一篇:略论高校毕业生学籍档案管理